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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今日點名公布三間蔘茸海味店不良的推銷手法。涉及的貨款近三萬元。

  • 1999.05.25

消費者委員會今日點名公布三間蔘茸海味店不良的推銷手法。涉及的貨款近三萬元。

有十八名曾經光顧該三間店鋪的消費者向消委會投訴,指該三間店鋪用不當手法,令他們相信所出售的海味非常超值抵買,因為他們被誤導,以為貨品是按斤計算,其實是按両計或按磅計。以每斤十六両計算,價錢便比他們原先以為的貴了十六倍,若以每磅合十二両計,所購貨物便少了四両。

在得知實情後,投訴人不擬購買,但店方指所要的貨品經已被切開,不能退貨,亦有情形是,當他們想離開店鋪時,卻被店內職員包圍,作勢阻截。

被點名的店鋪分別是:

  • 華創參茸海味有限公司
    九龍油蔴地彌敦道三八三至三八九號
    平安大廈地下十四號舖

    (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共接到八宗投訴,貨款共一萬一百八十元)

  • 鴻興蔘茸公司
    九龍油蔴地彌敦道四七九號地下
    (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共接到七宗投訴,貨款共一萬五千五百七十六元)

  • 中藝參茸海味
    九龍油蔴地彌敦道三八三至三八九號
    平安大廈地下三號舖

    (自一九九九年三月共接到三宗投訴,貨款共三千零四十八元)

據投訴人稱,店方以顯眼字体標出價錢,吸引顧客注意,以為貨物十分抵買,但又以細小字体標出重量單位(即両或磅)。店員有時還會拿起盛載貨物的容器,故意用手掩住實際的價錢牌,也有情形是價錢牌被貨物半掩蓋,只露出所標的價錢但重量單位卻被遮住。

也有投訴顯示,價錢牌除大字標示價錢外,店方在價錢牌上附加「限購若干斤」的字樣,令顧客誤以為貨物是按斤計算,但其實價錢所示的卻是每磅的價格(以細字在不顯眼處標出)。

店員見他們在店前停步,遂開始鼓其如簧之舌,聲稱貨物的價錢便宜抵買,但絕口不提量稱的單位,誤導消費者以為售價是以每斤計算。一待顧客表示願意購買,便立即把貨物切開,讓顧客以為他們必須照數付款。

若貨物還未被切開,例如江瑤柱,店方便會採用包圍手法,令投訴人感受壓力。

投訴受誤導的顧客以長者為多,有四宗是遊客,他們可能不大清楚本港蔘茸海味的售價。

消委會向該三間店鋪交涉時,店方不承認曾有誤導投訴人的行為,指稱這是投訴人一方的誤會。雖經多番勸喻,店方仍未有改善其手法。

消委會對商店採用那種量稱單位,並無意見,但店方應把量稱單位與價錢顯著並列,讓消費者清楚見到。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買東西時,要注意以下步驟:

  • 首先清楚確定單位售價,才作決定;
  • 要求店方把擬買的貨秤好,並弄清楚買這秤好貨品所需的價錢;
  • 要求開單列明買賣資料;
  • 付款後才決定是否請店方代為切好;
  • 若未肯定和同意售價,無論如何也不容許店員把貨物切開;
  • 購貨後若需切開,也要確保店員當面這樣做,以免店方有機會把次等貨物調換原來所購的貨物。

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根據《盜竊罪條例》,在有充分證據足以履行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店舖的行為可被刑事起訴,但舉證準則須為「無合理懷疑的證明」。另一方面,投訴人或可以循民事程序以「失實陳述」的理由尋求賠償,但須以某些法律因素為依據。香港目前未有法例規管一般誤導或可能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在外地,這種不當的經營手法會受到法律制裁。例如澳洲的《營商手法法例》禁止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誤導或欺騙行為。

消費者投訴蔘茸海味店的個案近年逐有增加,一九九六年有一百四十六宗,一九九七年為三百二十宗,一九九八年為三百四十宗。今年頭四個月有一百四十四宗。投訴主要涉及推銷手法(售價方面的紏紛)及貨物品質(懷疑屬膺品)。

這少撮商號的不良手法,影響眾多殷實蔘茸海味店。本會經已接觸參茸海味行業的商會,研究這問題。三間商會正在草擬經營手則,清楚顯示良好的經營手法,並會宣傳讓消費者知道如何去鑑別他們的會員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