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與建議
總結
本會一向致力於消費者教育,而青少年作為未來的社會棟樑,更是我們重點關注的對象之一。多份研究報告指出,模擬賭博遊戲或會增加玩家遇上賭博問題的機會,而身心正值發展階段的青少年則更易受到影響。是次調查又發現模擬賭博遊戲具多種內購項目及收費服務,當中部分商品價格不菲,若青少年未有扎實的理財觀念,可能因持續遊玩和過度消費而陷入財務困境,背後隱憂值得社會各界關注。
本會認為,學校和有關教育團體可針對模擬賭博遊戲的範疇再作探討,從而加強識別和主動接觸有賭博問題的高危群組,及早介入並減低青少年賭博成癮的機會。遊戲開發商方面亦應改善現行做法,以嚴謹態度驗證玩家年齡,以防止未成年人士過早接觸賭博活動,同時可考慮加入玩家自願退出內購的功能,以及清楚展示抽獎時各獎品的中獎機率等,履行其社會責任。
然而,賭博失調亦可以影響成年人。與青少年相比,成年人往往有更多收入,若他們因逃避生活壓力而沉迷於賭博遊戲,以致「課金」過度甚或涉足金錢賭博,背後所帶來的經濟壓力可能更為沉重。再者,成年人通常較為獨立,不受他人監管或督促,當他們因賭博成癮以致日常生活受到影響時,情況或已相當嚴峻。因此,成年人在遊玩模擬賭博遊戲時亦應保持理性,切勿過分沉迷和過度消費,如遇到成癮問題亦應盡早尋求協助。
另外,現行的《賭博條例》似乎未能完全有效地針對各式各樣的網上博彩行為以及與賭博性質相似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模擬賭博遊戲。同樣地,法例暫未有明文禁止未成年人士參與賭博,現時的相關責任僅落在簽發賭博牌照的附帶條件之上,這非但不能有效地針對未成年人士參與網上博彩以及與賭博性質相似的行為,而其阻嚇性及對未成年人士的保障亦不足夠。政府應就以上方面研究修例,並考慮參照海外多國的倡議,就戰利品箱等具賭博性質的遊戲項目引入更多監管機制,藉此保障年輕一代與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給消費者的建議
- 模擬賭博遊戲或含大量內購項目,而付費抽獎與戰利品箱的中獎機率或不透明,玩家購買前宜考慮自身的經濟狀況與實際需要,避免過度消費;
- 假如購買內購項目後希望退款,宜細閱退款政策並切忌使用有關商品,並須於指定時限內提出申請;
- 模擬賭博遊戲的中獎機率與真實賭博的未必相同,於遊戲中獲勝並不代表同樣可於金錢賭博中成功;
- 適當控制遊戲時間,切勿過份沉迷或依賴遊戲逃避現實;
- 遊玩模擬賭博遊戲的玩家,可考慮關掉慣用帳戶的「個人化廣告」設定,減少接觸其他賭博遊戲的宣傳廣告;
- 如懷疑患上賭博失調,應主動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評估自身情況;
- 家長如有需要,可利用「家長監控」設定,限制子女於電話下載特定分級的應用程式。
賭博條例與賭博相關的規管
遊玩模擬賭博遊戲會否被視為賭博?如是者,相關行為會否受到《賭博條例》規管?
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先生表示,一般而言,視乎個別模擬賭博遊戲的實際操作,遊玩該模擬賭博遊戲可能被視為賭博,因而有可能受到《賭博條例》規管。
根據《賭博條例》第2條,賭博(gambling)包括博彩(gaming)、投注(betting)及收受賭注(bookmaking),惟條例並沒有就何謂投注作出定義。根據普通法,投注一般是指以金錢或其他價值押注在不確定或存疑事項的結果上或支持某種肯定或預測(the staking of money or other value on the outcome of an uncertain event or doubtful issue or in support of an affirmation or forecast – Queen v Currency Brokers (HK) Ltd [1987] 6 HKLR 1136)。例如,遊玩模擬賭博遊戲中的老虎機可能被視為投注,因為玩家可能以遊戲內的貨幣押注在遊戲結果此不確定的事項上,而該貨幣可能被視為具有價值。
若遊玩模擬賭博遊戲可構成投注,接受投注者或會被視為條例第2條的收受賭注(bookmaking)。根據條例第8條,任何人向收受賭注者投注即屬犯罪,如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假如遊玩以上遊戲或購買內購項目有機會贏取實體獎品,相關行為又會否受到規管?
若遊玩模擬賭博遊戲或購買內購項目,可讓玩家有機會贏取智能電話等具價值的實體獎品,除了可能被視為構成投注外,相關行為亦或可能增加遊玩該遊戲而被博彩條例規管的可能性。
「博彩」(gaming) 指進行任何博彩遊戲(game)〔可以包括碰機會取勝的博彩遊戲(game of chance)、憑機會結合技巧而取勝的博彩遊戲(game of chance and skill combined)〕或參加任何博彩遊戲,以贏得金錢或其他財產(property),不論任何進行該博彩遊戲的人是否有輸掉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風險。
視乎遊戲的實際操作,玩家遊玩模擬賭博遊戲以贏取或以遊戲內的貨幣換取實體獎品,該實體獎品有可能被視為財產。然而,應用程式內的貨幣亦可能只是「帳戶餘額」的數碼表示而無其他定義或識別,有關貨幣轉移亦可能只涉及該數碼表示的加與減,未必涉及該貨幣的實質轉移,未必構成條例下的「財產」。因此,模擬賭博遊戲是否構成條例下的「博彩」或有爭議。
值得留意的是,儘管根據條例第3條,賭博包括博彩屬非法,博彩會否構成刑事罪行仍須考慮條例下相關的刑事罪行條文。例如根據第6條,在賭場內賭博即屬犯罪,如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然而,該些條文往往與實體處所有關,或未能完全地反映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
賭博失調Q&A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修訂版)(DSM-5-TR),賭博失調(gambling disorder)被歸類為「非物質相關障礙症」(non-substance-related disorder),某程度上亦被視作成癮行為,與其他成癮(例如吸毒)之間有相似之處,可分為輕度、中度、或重度等不同程度。有不少研究亦確認了賭博失調與腦科學病理基礎具有相同特質。
DSM-5-TR描述了9項不同的賭博失調特徵。假如某人在12個月內,持續或經常展現下列賭博行為問題的數量達4個或以上,且相關行為與雙相情感障礙(bipolar disorder)無關,則代表有機會已患上賭博失調:
- 需要不斷增加賭博的注碼來得到所渴望的刺激;
- 當嘗試減少或停止賭博時,會感到心緒不寧或容易發怒;
- 反覆嘗試控制、減少或停止賭博行為,但都不成功;
- 腦海裡經常充滿着關於賭博的事情(例如常常想着以往的賭博經驗、計劃下一次怎去再賭、不停想着如何找到賭本);
- 經常以賭博來紓解不快的情緒(例如無助、內疚、焦慮、抑鬱);
- 當賭輸錢後,經常改天再來要贏回輸了的錢(「追回」損失);
- 為了隱瞞賭博的參與程度,不會說真話;
- 因賭博行為危及或失去一段重要的關係、一份工作或升學或就業機會;
- 依靠他人提供金錢協助,來解決因賭博所引起的財務困境。
本地研究亦指出,有40%的問題賭徒於青春期或成年初期已進行第一次賭博。因此,家長可留意以下特徵,及早察覺子女是否有賭博失調的風險:
- 經常無故缺課
- 對事情有所隱瞞
- 學業成績轉差
- 性格或情緒過敏
- 向家人朋友借錢
- 家中無故失竊
- 突然購入昂貴的智能電話、名牌飾物等
- 因花光金錢未能購買午餐
- 經常提及與投注、波盤、賽馬或賭博相關的情報
假如發現子女有疑似沉迷賭博的徵狀,家長應及時與子女溝通和正視有關問題,並在必要時向專業人士尋求協助。
如出現疑似賭博失調徵狀,應向精神科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等專業人士尋求協助及評估自身情況。賭博失調的治療方式一般可分為藥物治療和心理治療,藥物治療可平衡患者的腦內神經傳遞物質(例如是多巴胺、正腎上腺素),從而減低與賭博失調相關的徵狀;心理治療則包括行為治療(behavioural therapy)、認知治療(cognitive therapy),以及認知行為治療(cognitive behavioural therapy)。另有研究指出心理動力治療(psychodynamic therapy)、簡單介入、正念療法,以及社會團體的支持亦有助改善與賭博相關的徵狀。心理治療一來可幫忙患者正視其賭博問題,以及是自身與家人在生活方面的失衡狀況,透過增強動機去改變現時處境,重新認識和調整自己;二來亦有助患者發掘與運用其內在資源,以應對生活上遇到的問題和壓力等。
梁博士提醒,青少年一般較少會因為賭博問題而主動求助,因此家長和學校可加強對有關遊戲的認識以及成癮方面的求助方法。相關團體亦可主動接觸可能有賭博問題的高危學生,及早介入並盡量減低青少年賭博成癮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