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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力市場未來發展第一階段諮詢文件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撮要

  • 意見書
  • 2005.04.30

未來政策方向

引入競爭

  1. 政府的經濟政策一向是鼓勵競爭。在現存「管制計劃協議」監管下,電力供應服務在可靠性方面都能令商業和家居用戶滿意,但管制計劃協議也受到批評。例如:電力公司可賺取以固定資產為基數之百分之十三點五准許投資回報率,若固定資產的融資來自股東資金,更可額外賺取以該等固定資產計百分之一點五的回報率,這些回報率以現時經濟環境來衡量屬偏高。
  2. 消委會認為「管制計劃協議」的檢討是合適時機去考慮在電力市場引入措施推動競爭,若短期內不可行,也應訂為長遠目標,以確保香港可整體得益。
  3. 海外經驗顯示在電力市場引入競爭帶來好處。在澳洲某些省份,改革電力市場後價格下降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在日本,由 1997 至 2002 年間的電力價格下降約百分之十一。美國電力市場競爭亦促成新產品,例如採用「綠色」電力。
  4. 消委會支持在發電層面上引入競爭,和發展政策容許新加入市場者可使用現時供電網絡,爭取簽署長期電力購買合約的客戶。大型商業用戶可能考慮自行投資發電。
  5. 兩間電力公司認為引入競爭可能會影響電力供應的可靠性,並引用政府的住戶調查結果,指出有百分之五十的消費者認為「電力供應可靠性」是最重要的考慮,比對只有百分之三十五的消費者認為「低電費」最重要。
  6. 香港的情況不同,首先,建議引入的只是少量競爭 ( 至少在早期如是 ),一些引入競爭後受電力供應中斷影響的國家,有政治和管轄權分散等問題 ( 全國和各省份職責的分割 ) 。消委會有理由相信,香港會較其他國家容易透過監管和協調去確保電力供應不受干擾。
  7. 此外,消委會注意到有百分之四十四的受訪住戶表示在電力加價時會減少用電;這顯示電力價格有相當多消費者非常關注,有需要正視這問題。
  8. 有意見認為引入競爭會令成本上升,以建立足夠系統,和提供誘因令經營者再投資和維修以維持供電的可靠性,亦要應付競爭者接駁至現存供電分銷網絡的安排。加強聯網線路容量所需的成本是其中一個例子。此外,亦有意見認為引入競爭的全部成本最終都會由消費者承擔,消委會並不同意這是必然的。
  9. 為要讓公眾在有充足資料下討論有關問題,消委會要求政府公開就不同市場競爭情況對供電可靠性的不同影響所作的風險評估:例如讓兩間電力公司有限度競爭;容許第三者發電與現有電力公司作有限度競爭;或作全面競爭。

監管安排

  1. 引入競爭需時,期間須有監管措施確保住宅電費維持在合理水平。至於是透過利潤管制,限制電費加幅或其他措施,消委會認為須憑公司的有關財務和成本資料去衡量,這包括電力公司發電及分銷系統的投資週期,和現時後備供電的產量和利潤等。有關資料可幫助公眾了解情況,方便大眾討論。
  2. 有報導提及現有電力公司的回報率遠低於恆生指數成份股公司的回報率,令人有以下的疑問:
    1. (a) 「中電」和「港燈」應否只當為一般商業機構看待,抑或由於他們提供一種日常必須的服務,對香港經濟的運作及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有重大影響,而須予以不同的看待。
    2. (b) 如電力公司有別於純商業機構,他們應與那些公共服務公司比較、應與本地抑或其他地區的公司比較;
    3. (c) 當確立電力公司的角色定位後,政府就可決定現時有關電力公司回報率是否合理的不同論點是否成立;回報率應以什麼基礎來計算;可引入什麼措施去確保能達到最高的服務效率,從而控制成本和零售價格。例如:用來計算准許利潤的資產必須是曾經使用和對市場有作用的。
  3. 現時香港就不同經濟活動設置有效的監管措施,而電力作為能源的一種對整體香港經濟和民生非常重要,消委會支持成立合適的能源監管機構去監察香港未來的能源需要。這機構的功能是為整體能源市場(包括電力、氣體和石油產品)定立政策,協調不同的政策和監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