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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廣播(修訂)條例草案》「未經許可接收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消費者委員會提交立法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3.09.10
  1. 消費者委員會很高興就以上條例草案交意見。
     
  2. 消委會於二OO一年十二月回應政府的諮詢文件中,提出對未經許可接收收費電視節目的最終使用者施行刑事責任,在推行上有困難,同時對受影響的各方的保障得不到平衡。
     
  3. 消委會欣悉政府的決定,不會列家庭觀賞未經許可接收收費電視節目為刑事罪行。「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03年廣播(修訂)條例草案》第7段,闡釋政府以審慎態度引入民事賠償,管制在家居內收看未經許可接收收費電視節目。
     
  4. 消委會仍希望藉此機會說明為什麼消委會不贊成最終使用者要承擔刑事責任,以防有人再提出相反意見。
     
  5. 消委會當時指出若有人在家中未經許可接收收費電視節目,究竟家庭中誰人應負上最終使用者的責任﹕是接收器購買者、住宅單位的業權人、還是觀賞電視節目的人 士?問題是家庭成員可能被上門推銷員誤導、或購買時不知道該接收器是不合法的。又可能是不知情下接收了從上手業主留下來的接收器。
     
  6. 要知道版權持有人及提供服務者受《廣播條例》及《版權條例》所保障;但消費者面對商業上的誤導及欺詐行為,所得的保障相當不足。因此,消委會當時質疑究竟問題是否嚴重至消費者需要受到刑事的制裁、或當被人懷疑違法時遭受到強行入屋調查?
     
  7. 有關消費者的法律保障,消委會於二OO一年五月發表「如何遏止消費交易上出現的欺騙、誤導及不公平手法?」研究報告,建議加強保障消費者法律針對此類行為。政府隨後的回應認為現行措施已足夠,並不打算考慮消委會的建議。
     
  8. 當時消委會提交意見書,認為令最終使用者負上刑事責任,倒不如服務提供者透過數碼傳送或加入先進加密技術以克服問題。消委會支持對擁有末經批准的解碼器作商業用途加强刑責懲罰,這應可遏止未經許可接收收費電視節目的行為。
     
  9.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03年廣播(修訂)條例草案》第7段中指出,當大部分主要收費電視節目持牌機構用户的服務提升至以數碼形式接收後,政府將進行檢討。消委會希望政府同時考慮消費者的保障是否足夠遏止欺騙、誤導及不公平手法,令消費者的保障達至應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