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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發表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諮詢文件」- 消費者委員會的回應

  • 意見書
  • 1999.03.30

1. 導言

1.1 消費者委員會茲就政府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諮詢文件」作下列回應。

1.2 消委會一向支持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對本港的經濟和社會有莫大裨益。

1.3 諮詢文件中若干方案有助加強現行的知識產權監管機制,值得推行。消委會願意與政府全力合作保護知識產權。不過,消委會關注,諮詢文件提出的其中一些方案,若付諸實行,大大改變了現行的監管重點,對消費者相當嚴苛,有損消費者權益,也同時對經濟造成不良影響。

2. 消委會的意見

2.1 政府提出多項對付侵權問題的方案,例如列入有組織罪行,把犯罪得益充公、實施強制性或標準刑罰、施行封閉令、禁止在戲院內盜錄上映電影等。不過,消委會站 在消費者立場,不擬詳細評論這些方案。但會特別關注諮詢文件中的方案8、提出在侵犯版權及商標的個案中施加消費者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方案 8 (a) 及 8 (b) 兩項;以及有關的知識產權課題。

2.2 消委會關注諮詢文件中的方案如下:

方案8(a):管有侵犯版權物品的定額罰款

根據這個方案,管有下述物品即屬犯法:-

  •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加上偽冒商標的任何貨品;或
  • 未經版權擁有人發給特許,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製造的侵權物品。(這項規定不包括經擁有人發給特許製造,但未經他發給特許進口的物品。)

方案8(b):訂立進出口侵權物品的邊境走私罪行

另一個方案是廢除有關刑事法律責任的例外規定,使進出口侵權物品作私人和家居用途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海關人員將有權檢取涉嫌侵權的物品,並對觸犯嚴重罪行的人提出檢控。同樣地,嚴格法律責任亦會訂立,即只要物品是侵犯版權,即屬犯罪。

2.3 諮詢文件表示,這些方案的制訂,是因為有些意見主張在侵犯版權和商標的個案中,令購買侵權貨品的消費者承擔法律責任,以期-

「- 消除一種異常的情況,就是出售侵權貨品的人被視為罪犯,但購買此類貨品的人卻並無犯罪;

  • 迫使公眾積極反思他們所購買貨品的性質,以及改變他們的心態,使他們積極避免光顧明顯有可疑的零售店;以及
  • 打擊侵權貨品市場,從而消除一項走私罪行的主要來源,截斷金錢利益流入罪犯手中。」

2.4 消委會知道,提出方案 8(a)及8(b)只是給予公眾機會去評論,政府尚未有任何定案。事實上,諮詢文件在每項方案均列舉支持和反對的論據,並請公眾對這些方案發表意見。又表示,如公眾大力支持其中某方案,將會作為政府研究會否及如何實施的考慮因素。消委會有責任代表消費者就方案8(a)及8(b)發表意見,也同時就一些相關的課題提出討論:

  • 探討方案8(a)8(b)反映的處理侵權政策;
  • 討論鑑定侵權物品時所遇到問題,及是否對所有消費者都應一視同仁;
  • 否定明知故犯地去購買侵權物品的行為;
  • 提出其他值得推行的方法去處理侵權問題,例如教育消費者去認識侵犯版權的行為嚴重性。消委會知道政府經已推動教育活動,並當盡力配合協助。

2.5 本文又提出其他建議,例如加強執行現行法例、業界可採取的行動,知識產權湧現的新問題,及方案8(a)8(b)一旦付諸實行時,對經濟造成的影響。 

3. 監管政策

3.1 消委會質疑方案8(a)8(b)的政策取向。消委會認為,與其他地區貿易夥伴的法例比較,管有侵權物品便須負上刑事責任,可說是前所未有。與區內國家、美國及英國的法例相比 1 ,香港的保護知識產權法例大致相同,甚至更加嚴格。

3.2 政府有責任保護消費者,現行的法例中已有所規定,例如在《售賣貨品條例》定有保障購買貨物的消費者的隱含條款,確保消費者有權擁有及使用所購得的貨物,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同樣的條款亦存在於《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3.3 消委會認為,要把監管的哲學作一根本的改變,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從監管商業活動的層面伸延至私人及家居的層面,就必須有清晰的理據,尤其是當鑑別侵權物品遇到有困難,及消費者要面對這麼嚴重的後果。 

4. 鑑別侵權物品的困難

4.1 諮詢文件指出,對消費者施加法律責任的其中一個動機是,消除一種異常的情況,就是出售侵權貨品的人被視為罪犯,但購買此類貨品的人卻並無犯罪。消委會不同 意這觀點。因為這說法假定了所有消費者,有意圖及清楚知道他們購買的東西是違法的,其實消費者不過是要購買平價貨品而已。

4.2 消委會首先要指出,甚麼是侵權物品極有可能是複雜的法律問題。法律上並不禁止複製,而只限制不合法的複製。若消費者難以知道甚麼是不合法複製、和鑑定甚麼是屬複製品,則消費者怎樣才可以辨別何者算是侵權物品呢?

4.3 雖然有些消費者清楚知道甚至是主動去購買侵權物品,但這並不能假定所有情況都是如此。商店不會公然表示所售賣的貨品侵犯了知識產品。況且,侵權物品未必局 限於廣受宣傳的貨品,例如影碟。守法的消費者對這類物品可能會格外留神。但有些物品並不容易被鑑別是否為侵權物品,消費者有可能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成為 被騙的受害者。

4.4 舉例來說,當消費者未能分辨貨品是否屬於合法物品,而賣方知道是侵權物品卻隱瞞事實,成交後賣方可能犯了誤導和瞞行為。消費者在合理情況下相信貨品是正 貨,便成了不公平交易的受害者。香港與其他地區不同,並沒有禁止誤導及瞞騙行為的法例,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只能倚賴由海關關長執行的法例 2 ,這些法例對保障消費者來說又不及其他地區 3 的全面。若引入方案8(a),香港的消費者受了這種行為損害後,更會觸犯法紀。

4.5 又或店方和消費者均不知道貨品屬侵權物品。舉例來說,由於貨品並非著名牌子產品的複製品(因此不會受到懷疑及不會作細心查察),又附有經商標持有人批准的 商標。那些物品可能是由不知情的小販購得,他們不知道知識產權的安排,亦不懂如何取得物品經合法註冊的保証,消費者購買該件物品時,不能証明產品是否屬於 合法,若方案8(a)獲通過實行,便算犯法。

4.6 又或縱使店方不諱言售賣侵權物品,有些消費者仍會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購入了這些貨品,因而犯了法。如年紀較長者、或遊客,可能對產品附上的文字不清楚或不了解,亦有可能成為不良商店的受害者,也同時由於「嚴格的法律責任」而致犯法。

4.7 雖然有些物品看似合法,而事實上亦由知識產權擁有人註冊生產,亦有可能因製造商製作超過合約規定的數目而可能導玫有侵權的行為。在這情形下,店方和消費者亦不能確定是否購買了侵權物品而犯了法。

4.8 鑑於以上提出的論據,消委會認為對消費者施加「嚴格的法律責任」是不恰當的。正因消費者難以知道他們購買的是否侵權物品,而商店的瞞騙行為也可能令消費者購得侵犯版權的貨品,因此,消委會籲請政府探討如何加強保障消費者,免受不公平貿易手法損害。

4.9 在此,消委會再三強調,絕不支持明知故犯購買侵權物品的行為。

5. 教育公眾

5.1 上文提及,消委會明白到有部份消費者是明知故犯地去購買侵權的商品。懲罰是防止觸犯刑事罪行的其中一個方法,而且毫無疑問會改變本港消費者的購物模式。可是方案提出的懲罰方法不但會為本港社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對經濟的影響會在下文討論),而且亦需政府增撥資源來應付。

5.2 消費者的人數肯定遠超過售賣侵權物品的人數。一旦通過法例懲罰消費者,執法部門包括海關以至法院,必須部署龐大的資源才可應付。

5.3 消委會認為除懲罰外,還有其他途徑可令消費者改變他們的消費行為。最有效的方法是令香港市民知道,長遠來說侵權行為會損害他們自己的利益。香港不少消費者 仍對保護知識產權的理念認識不深,要他們改變購買侵權商品的習慣,利用教育的方式最為適合,這是有事實根據的。知識產權署現已主動推廣消費者教育,與及製 作了學校教材,旨在令學童了解有需要保護原創品、和尊重知識產權。消委會樂意協助政府加強推廣教育活動、提醒市民侵犯知識產權有損香港長遠利益。 

6. 行內配合的行動

6.1 知識產權的擁有者在現行的法律體制下,已可採用不同的方法去確保他們的產權不被侵犯。例如,他們可以個人力量或集合起來監察市場活動、搜集資料及向侵權的經營者採取法律行動。政府應鼓勵知識產權的擁有人自行採用更多市場監察行動去保護他們的產權。

6.2 此外,不少的侵權事件都與數碼資訊產品有關,而資訊科技行業正發展各種足以防止盜版的技術。本會認為政府在發展資訊科技的同時,亦可考慮如何支援一些創新的技術,以促進利用新科技來解決盜版問題。

6.3 現時的法例主要針對業者,其實行業自律可以增強現有法律的效力。例如個別商會可向其會員發出指示,要求會員不得售賣侵權物品,並使它們在店內展示標誌,表明該店遵守行規。這做法近似最近知識產權署籲請業界張貼標誌,闡明只售「正貨」,讓消費者知道該店不出售侵權物品。

6.4 在這方面,消委會開始了一項計劃,鼓勵各行業團體檢討或草擬他們的營商守則,不但推動公平經營手法,而且促使它們去詳細審查守則內是否含有違反公平競爭的 條文。不過,無論是業界的自律行為或參與知識產權署的行動,都不是徹底解決侵權問題的方法。因為不是所有經營者都有能力支付認可証明的費用,而申請資格亦 可能成為入市障礙。

6.5 商會要監察會員是否有售賣侵權物品時的支出可能頗鉅,這費用最終可能轉嫁到產品的售價上。但這類計劃的優點是由經營者負擔費用(相對於公帑),業者易於衡量成效,因為這計劃長遠來說對商戶及知識產權擁有者均有利。 

7. 知識產權法泛現的問題

7.1 正如上文所述,消委會支持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有利於本港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但是諮詢文件內例出的各方案尚沒有兼顧到一些新出現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重要性與現時零售業所要面對的也不遑多讓。

7.2 舉例說,受保護的作品在互聯網上被散傳播時。現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文並沒有清楚界定網絡服務供應商和上網人士可能需負上法律責任和風險。在這問題上由於缺 乏清楚的法律指引,假如網絡供應商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指傳送某類資料侵犯了知識產權,這可能會阻礙互聯網市場的發展。現今政府正計劃在本港發展「數碼 港」,這些問題必須盡快解決。在美國,有法例為指定的網絡供應活動提供一個「安全港」,本港亦可考慮這個做法。 

8. 現有法例的執行

8.1 假如方案8(a)8(b)一旦實行,其中一個後果是消費者會成為侵版物品泛濫的代罪羔羊,(在某些情況下是無辜的代罪羔羊)。假如因為針對售賣侵權商戶的執法行動存在很大困難(找 出和關閉售賣點時有困難),而轉移去打擊消費者,消委會認為這是不恰當的。假如執法人員能夠當場拘捕購買侵權物品的人士,他們定能先在售賣者採取適當行 動。

8.2 假如問題在於執行現行的法例的資源,本會認為可採用其他途徑,加強執法效力。當局亦可能已有考慮以下的建議,就是由警方協助執法,打擊售賣侵權物品的商人。有組織的犯罪組織可能亦有參與售賣侵權物品,故此與警方聯合打擊違法者亦是適合的行動。

8.3 此外,經常巡察零售商售區(特別是諮詢文件形容為可疑地區)的公職人員,包括警員和小販管理隊,在發現可疑的店舖時,可主動向海關提供資料。一旦政府人員 採取積極的配合行動,並讓公眾知道他們的行動,就可達到兩個目的。首先,政府人員可為海關廣佈線眼,有效地執行法例。第二,這做法令涉嫌出售侵權物品的商 人具阻嚇作用,令他們不致肆無忌憚、明目張膽。警員和小販管理隊的積極參亦有助加強公眾教育工作,帶出「侵犯知識產權損害香港長遠利益」的訊息。

9. 對經濟的影響

9.1 本會同時關注諮詢文件中方案8(a)8(b)對經濟帶來不良影響,特別是零售業和旅遊業。

旅遊業

9.2 諮詢文件建議方案8(a):針對「當場捕獲」的消費者,擁有侵犯版權物品並不會有刑事罪行紀錄。但方案8(b):針對進出口侵權物品的邊境走私罪行,卻沒有明確指明會否留下刑事罪行紀錄。

9.3 現時,若當事人攜帶侵權物品進出口(作「私人或家居用途」例外)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方案8(b)建議廢除這刑事法律責任的例外規定,使進出口侵權物品作私人和家居用途仍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替代擁有侵權物品的定額罰款)。若然犯者將會有刑事罪行紀 錄,這方案等同於令當事人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購買侵權物品(故意或不知情地),變成為刑事罪犯,反而,在港購買侵權物品則沒有刑事紀錄。

9.4 消委會認為,若方案8(b)付諸實行,當遊客不能肯定所持有的物品是否屬於侵權物品,恐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干犯法例。例如,在來港前外地已購入相信是合法的物品,卻會在入境時遭受 深入檢查,而最終可能侵犯知識產權。在這些情況下,外地遊客會覺得不單遭受出售侵權品商人的欺騙,並且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攜帶侵權物品進港,而犯上刑事 罪行。

9.5 再者,對外地遊客所攜物品作仔細檢查,以確定有否侵權品,這些詳細的清關步驟會對遊客構成極大不便,恐怕會令有意欲到港旅遊的人士裹足不前。

對零售業的影響

9.6 諮詢文件指出,要令購買侵權物品的消費者承擔保「嚴格法律責任」的理由是:「迫使公眾積極反思他們所購買貨品的性質,以及改變他們的心態,使他們積極避免光顧明顯有可疑的零售店。」

9.7 無疑地以強制刑事罪行方式,可迫使公眾反思他們所購買的是真、偽貨品。同時,大量奉公守法的消費者亦將會因此而改變購物模式,免使他們因購買較便宜的商品而觸犯法例。

9.8 但是本會顧慮到此做法,會令到小規模的經營者受害,他們可能被誤認為會售賣侵權物品。這最終可能會扭曲零售市場的價格競爭,而價格低廉的物品容易被視為是侵權物品。

9.9 事實上,很多侵權物品其外觀與正貨極為相似,這些侵權物品除了可能在街上售賣外,亦會在一般商舖發售。因此,諮詢文件亦針對出售侵權物品的地點。另一方 面,消費者為減低可能購得侵權物品,而招致犯罪的風險,他們須要依靠一些準則來幫助他們作出購物決定。這些準則包括選擇商店的規模,地點及物品的價格。

商店規模

9.10 不同規模和地點的商店都有可能出售侵犯版權的物品。消費者須客觀評估在哪些商店不會購買到侵版物品,以避免因購買了侵權物品而觸犯法例。假若把店舖設置等 級,例如最有可能的做法便是把街邊的無牌照攤檔列入高風險類,把大型百貨公司列為最低風險類,致令小規模的商舖和小經營者處於不利地位。

9.11 消費者為避免買入侵權物品而觸犯法律,便會選擇往一間可以令到他們放心購買的店舖。另一方面,政府又可能因要使消費者安心在一些顯然售賣正貨的大百貨公司 購物,所以執法人員可能不會去巡查這些公司。若政府去巡查這些公司,消費者會以為他們是「明顯有可疑」的零售店,但若這些公司被發現售賣侵權物品,消費者 會感到無所適從。

9.12 影響所及,在這種消費者購物模式下,得益者自然是大型的零售商店,小規模者便難以生存。

價格

9.13 除可根據商店的規模及其商譽作為評定購物風險的準則外,消費者也可以按物品售出的價格水平作為減低風險的準則。但消費者在評定購買侵權物品的風險程度的 話,也需要比較其他商舖售賣的價錢,才可得知物品的普遍價格水平。在得到這些資料後,消費者才可以準確衡量買入侵權物品的風險。

9.14 利用上述以商店規模作為評定購物風險的準則,會有可能令人以大百貨公司的貨價假定為正貨的合理價格。引申來說,購買折扣越多的物品,可能觸犯法例的風險越大。為避免觸犯法例,消費者很可能會傾向以大百貨公司的貨價購入買品,以策安全。

9.15 從此引申,消費者考慮購買價錢廉宜的物品,需要衡量以較低價錢買貨,能否抵償可能觸犯法例的風險。

9.16 這種消費者購買習慣的改變,對市場的經濟產生極不良的影響,現時在零售市場享有的減價競爭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大有可能會減少,最終損失的還是消費者。 

10. 結論

10.1 消費者委員會重申支持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智識產權,本會確認智識產權對本港社會經濟具有很大的貢獻。本會亦會盡力協助政府推行保護智識產權及打擊盜版的工作。但基於上文所述理由,本會促請政府對諮詢文件內8(a)8(b)方案不予考慮。同時亦促請政府考慮本會所提出加強執法及保障消費者的建議。本會的建議可歸納如下:

  • 建議一

政府宜考慮利用現有資源,更有效率地推動和執行現行的法例,這方面的工作,可以由其他政府部門的人員給海關人員助以一臂之力。例如,經常巡察零售商業區的 政府人員(像警務人員和小販管理隊),在發現有可疑的店舖時,即主動向海關提供資料。這樣做法,當可為政府更廣佈線眼,有效地執行現存的法例。這樣也可以 對涉嫌出售侵權物品的商人有阻嚇作用,不致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出售侵權物品。

  • 建議二

很多侵權物品與數碼資訊產品有關。據了解,資訊科技行業現正發展各種足以防止盜版的技術,本會認為,政府在協助發展本地資訊科技業的同時,亦可考慮如何支援有關行業發展一些創新的技術,以促進利用新科技來打擊盜版問題。

  • 建議三

針對知識產權領域所要面對的一些新問題,採取積極措施。有些新興行業,例如互聯網絡服務供應商及採用這類服務的人士,他們在傳播或接收具有智識產權的作品 時,可能導致侵權的行為。由於現行的智識產權法律,並沒有釐訂互聯網服務的供應商和用家的法律責任風險,本會建議政府積極考慮為這些新興市場的參與者制訂 一些「避風」措施,使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侵權行為時,可有免除法律責任的機會。

  • 建議四

由於消費者極有可能在被誤導及被蒙騙的情況下購得侵權的物品,所以消費者也成為被蒙騙的受害者。本會建議政府研究如何改善消費者保障,例如制訂法例管制誤導及瞞騙行為。

  • 建議五

本會建議政府考慮其他方案去改變一些消費者的行為,例如繼續加強教育活動,令市民理解,從長遠角度而言,購買侵犯版權貨品,對香港及其自己都是不利的。本會會全力協助教育消費者,讓他們尊重知識產權。

附註:

1. 見Pendleton, Garland & Margolis 的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in Hong Kong" Butterworths Volume 1, 1998, Preface to the Second Edition.

2.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第362章第7節。

3. 例如:1974 年澳洲公平交易法 ("Australian Trade Practices Act) 第52節,及1988年英國有關管制誤導廣告的條例 (U.K. Control of Misleading Advertisements Regulations) 第4(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