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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醫療券須用得其所 商戶應提升服務內容和收費透明度

  • 2018.06.14

長者醫療券計劃於2014年正式成為本港恆常長者支援項目,原意是減輕長者的醫療負擔,及鼓勵他們按需要於社區選擇私營基層醫療服務。不過,在消費者委員會接獲的投訴個案中,有接受醫療券之商號被指收費高昂,亦有指商號慫恿長者購買不必要的用品。此外,有長者稱到貼有計劃標誌的診所診治後,診所卻以駐診醫生沒有在醫療券計劃登記為由,不接受長者使用醫療券。

消委會促請提供服務的商戶,不應以顧客是否使用醫療券而定價有所不同,亦不應因為長者的醫療券仍有餘額,而向他/她推銷不必要的服務。商戶亦應加強與長者的溝通,例如在提供醫療服務前,清楚說明各項收費,包括診金、藥費、檢驗費等,及其計算方法,提升服務內容及收費的透明度;並在診症後,提供不同收費方案供長者選擇。消委會強調,作為負責任的商戶,須根據長者的醫療券戶口記錄,向長者清楚交代其戶口餘額及將扣減之金額,待長者同意後才提供服務。同時,親友及照顧者宜陪同長者前往接受醫療服務,協助瞭解服務內容及收費詳情,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個案一:商號收費高昂扣盡醫療券餘額

投訴人父親因泌尿科病患到A中醫診所求診,被收取$1,000診金及5天藥費$3,000,由於現金不足,其父親遂使用醫療券結帳。A診所扣盡醫療券戶口金額($2,547),並豁免診金及扣減報章優惠後,投訴人的父親仍需另付現金$203。事後,投訴人向A診所查詢,負責人解釋因部分藥材經特別途徑採購,所以收費較昂貴,而診治前亦有向病人交代清楚。投訴人不滿回覆,認為處方的並非罕有或名貴藥材,質疑A診所收費過高,要求消委會協助討回費用。

消委會接獲個案後聯絡A診所,嘗試調停有關爭議,但A診所堅稱醫師診治前一般會向病人報價,得到病人同意才繼續進行診斷及處方藥材,診所亦列明價格,重申沒有濫收費用,故不會退款,但同意日後與長者顧客加強溝通。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如有需要,可考慮透過民事途徑追討。

個案二:慫恿長者購買不必要的用品

B眼鏡店向投訴人父親推銷,指可以使用醫療券進行驗眼及配眼鏡服務,其患有輕微老花的父親遂答應由店員驗眼及按店員建議配一副近千元老花眼鏡。後來,投訴人發現父親配了兩副不同顏色,款式卻相同的老花鏡,並得悉是店員建議配備一副外出使用,另一副在家使用。投訴人認為店員的說法不切實際,因為父親只偶爾使用老花鏡閱報及配合日常生活的需要,根本毋須配處兩副款式相同的老花鏡。投訴人質疑B眼鏡店使用不誠實的銷售手法,見其父持有醫療券,便慫恿他多配一副同款眼鏡。

投訴人向消委會投訴時,已自行嘗試與B眼鏡店協商,及後達成和解,該店表示會退回一副眼鏡的費用。投訴人希望消委會記錄有關個案及留意此類手法。

個案三:未有清楚展示可使用醫療券之時段

投訴人於貼有醫療券標誌的C診所求診,但診症後,診所護士要求她以現金支付$440診金,投訴人要求使用醫療券但被拒,只好以現金付款。由於C診所的玻璃門的確貼有醫療券標誌,登記時護士亦沒有說明不可使用醫療券,因此投訴人不明白為何C診所拒收醫療券,要求消委會瞭解事件。

C診所負責人解釋,診所內並非每位醫生都有參與醫療券計劃,經翻查紀錄,當日為投訴人診症的醫生並沒有參與計劃,所以不能接受醫療券。C診所表示,一般情況下職員登記時會先詢問病人會否使用醫療券,如不適用亦會事先如實告知。負責人表示已檢討事件,現已於門外張貼告示說明醫療券之適用時段,方便病人識別。C診所亦與投訴人洽商及達成共識,個案得以解決。

長者及其家人使用醫療券時,可參考以下建議:

  • 瀏覽醫療券網站(www.hcv.gov.hk),查閱已登記參與計劃的服務提供者名單。如使用醫療券時遇上疑問,或懷疑參與計劃的服務提供者作出不恰當的醫療券申報,可以聯絡衞生署醫療券組(電話:2838 2311);
  • 醫療券不可用於純粹購買物品,如藥物、眼鏡,海味或醫療用品;如長者需要使用醫療券配處眼鏡,必須先由已登記參與醫療券計劃的服務提供者進行驗眼,及按該服務提供者的專業判斷確定配處眼鏡為切合該長者的情況;
  • 簽署使用醫療券同意書前,應清楚核對同意書上的資料,包括同意使用的醫療券金額、服務提供者姓名、長者姓名和香港身份證號碼等;
  • 每次使用醫療券均會獲發一張「醫療券使用記錄」,分別列明扣減前、已扣減及剩餘之醫療券金額,應妥善保留有關記錄;
  • 親友可提醒長者醫療券沒有使用期限,但現時最多可以保留及累積未使用之醫療券金額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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