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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具質素與事實不符 勿輕信推銷員吹噓產品效能

  • 2017.03.15

消費者對飲食的要求愈來愈高,講究食材以外,烹調所用的廚具,即使動輒數千元亦不乏捧場客,但這些產品的性能和質量可能未達預期,讓消費者大失所望,浪費金錢。消費者委員會於2016年接獲105宗有關廚具用品的投訴,半數涉及產品質素問題。

從一些投訴可見,前線推銷員甚至產品代理未必全面瞭解產品性能,或胡亂吹噓產品性能以吸引消費者購買,消委會提醒商戶和產品推銷員,不論是口頭或書面聲稱,如作出不正確或誤導性的陳述,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個案一:以送贈禮品為名促銷產品

投訴人於去年1月逛街時經過一個流動銷售攤檔,被推銷員派發的小禮物吸引。後來推銷員表示會「送出」一款知名品牌的陶瓷煲給10名在場人士試用,但有意試用的人須繳付$500。投訴人給了$500後,取得陶瓷煲和一些廚具禮品。及後投訴人發現煲身有刮花及明顯凹痕,家人亦指此煲並非知名品牌,懷疑被騙。投訴人翌日前往攤檔要求退貨不果,惟有向推銷員索取正式單據,但對方只肯在A公司卡片上寫上購買日期及金額$500,投訴人於是報警並向消委會會投訴,要求退貨。

本會致函卡片地址和致電卡片電話均未能聯絡A公司,只能建議投訴人循法律途徑追討。投訴人希望消委會多加提醒消費者留意此類銷售手法。

個案二:產品實際使用與聲稱不符

投訴人經百貨公司的銷售員介紹購買Y品牌的五層鑊,銷售員指產品傳熱均勻,亦適用於電磁爐及有10年保用期,投訴人認為產品符合煮食要求,遂花$2,249購買。投訴人回家用五層鑊蒸水蛋後,再用以煎魚時,發現電磁爐自行斷電,即使調較不同火力亦出現相同情況。投訴人於是向本會投訴,表示銷售員和產品說明書均聲稱五層鑊適用於電磁爐,但與他的實際煮食經驗不同,有貨不對辦之嫌,要求退款。

本會分別聯絡產品零售商和代理,代理公司指投訴人遇到的情況並不涉及品質問題,認為五層鑊的特性是傳熱快及散熱慢,蒸煮食物後馬上用來煎炒其他食物,可能導致鍋具溫度升高,如果電磁爐設有熱感安全裝置,便有機會出現自行斷電情況,因此代理公司拒絕退款。

投訴人要求以測試確定五層鑊是否適用於電磁爐上煎炒,代理公司同意,測試後發現即使沒有先蒸煮食物,當使用該五層鑊煎魚時,電磁爐的確出現兩次自行斷電情況。有見及此,投訴人最終獲零售商退回全數款項。

個案三:銷售員吹噓失實的產品用途

投訴人注重健康飲食,煮食時習慣使用慢火和少油,於是在展銷場購買C公司標榜易潔和不黏底的陶瓷鍋具套裝,價值$1,398。但投訴人根據推銷員所言,使用套裝中的細煎鍋以少油煎蛋,數分鐘後即發現食物黏底,隨後其母親使用當中的平底鑊炒河粉,情況亦一樣,遂向C公司投訴。

C公司職員提議投訴人帶同鍋具前往公司檢查,檢查當日,職員表示產品「黏底」的成因可以是人為使用不當所致。當得知投訴人的烹調習慣後,便指要用多油及猛火烹調才不會黏底,與推銷員的指示截然不同。投訴人於是向本會求助,表示曾前往售賣C公司產品的百貨公司查詢,發現C公司鍋具的煮食手冊表明產品只需使用少油和中火烹調。鑒於各方說法不一,投訴人質疑該鍋具的實際性能,於是要求退款及向海關舉報。

C公司回覆本會時指已測試投訴人的鍋具,發現細煎鍋出現輕微黏底,平底鑊則沒有問題,堅持不會退款,只會更換細煎鍋及平底鑊。投訴人表示會考慮透過其他途徑追討。

從以上的個案可見,推銷員及產品說明可能跟產品的實際性能有別,消委會再次提醒商戶於促銷、推廣、介紹產品過程中及產品說明書內所作出的產品陳述,必須清晰無誤,否則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消費者選購廚具用品及鍋具時,可參考以下提示:

  • 不要側重價錢或跟從品牌效應,應按個人的煮食方法、習慣和要求作出選擇,同時可參考其他用家意見;
  • 不要急於購買設於商場或街邊的臨時推銷攤檔推廣的產品,宜先瞭解產品內容或與家人商量後再作決定;
  • 購買在臨時推銷攤檔推廣的產品時,應要求攤檔銷售員發出註明擺設攤檔零售商的營業地址和聯絡方法的銷售單據,並予以妥善保存,以便有問題時跟進或追討;
  • 若攤檔聲稱提供售後保養,應確保有關細則以書面註明;此外,如發現「在任何情況下,不作換貨或退貨」的不合理免責條款,應拒絕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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