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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收取信用卡手續費或設最低簽帳額-《選擇》月刊第382期

  • 2008.08.15

信用卡卡主應拒絕向商戶支付「碌卡」手續費,並向發卡機構舉報,以杜絕不當的營商手法。

商戶向卡主收取「碌卡」手續費的手法,經傳媒廣泛報道有關的消費者投訴後,引起公眾關注。

消費者委員會向其中3間信用卡組織(VISA、萬事達卡、美國運通)查詢,得到一致的回覆,該等做法是違反他們的指引要求。

根據卡組織的指引要求,商戶不能就使用信用卡加上任何形式的限制。

亦即是商戶不可在交易金額上另加任何費用。有聲稱指,部分商戶要求使用信用卡付款的顧客繳付2%或更高的手續費。

此外,商戶不可為簽帳設最低消費金額。即使是低金額的交易,商戶仍須容許卡主以信用卡支付。有投訴指部分商戶設定$200甚至更高的金額,為使用信用卡的最低消費額。

但大部分卡主都不知悉信用卡組織所定的條例指引,是不容許收手續費或預設消費額,更遑論懂得追回手續費。

消委會向18間發卡銀行查詢,全部都表示會處理或接受消費者索回「碌卡」手續費的申請,但消費者必須出示足夠的證明顯示手續費的資料。

換言之手續費金額須清楚並分開列明在商戶收據上,不能包括在消費金額內。

但由於部分商戶會刻意避免在收據上列出手續費,消費者難以取得足夠證明,向發卡銀行申請退款。

難怪少於一半的受訪發卡銀行(18間中的8間)曾接獲少數退款申請,而申請成功的個案則更少。

消委會認為卡組織及發卡機構應加強向消費者和商戶的宣傳和教育,改善現時的情況。

首要的是,卡組織及/或發卡機構應向所有卡主發出相關的消費提示,讓他們知道有關的限制是商戶的信用卡服務合約所不容的,並說明申請索回手續費的程序。

第二,消費者亦可發揮集體力量,使用信用卡時拒絕商戶所訂的限制,包括繳付手續費,並向其發卡機構舉報。

第三,卡組織或發卡機構應加強與商戶的溝通,確保商戶遵守現行規定。並且積極處理商戶收取手續費的情況,及回應消費者的投訴。

只有透過卡組織和發卡機構,與及消費者的共同力量,才能有效遏止該等不當的營商手法。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權利 (包括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