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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今日公佈一間手袋皮鞋店和一間結婚請帖禮品公司的不良經營手法。

  • 2001.12.19

消費者委員會今日公布一間手袋皮鞋店和一間結婚請帖禮品公司的不良經營手法。

自今年8月起,在短短4個半月內,消委會共收到32個消費者投訴這兩間商舖,涉及的金額為$60,488。

消委會接獲投訴後曾多次與商舖接觸及發出書面警告,但商舖負責人都沒有停止其不良經營的手法,亦沒有改善銷售方式和服務。

為保障消費者,消委會決定公布這兩間商舖的名稱,以提高消費者的警覺,及阻嚇不良的經營手法。

(一)   金映有限公司 (T.A.C.,經營手袋皮鞋)

中環德輔道中21-23號歐陸貿易中心地下Z1號舖及銅鑼灣恩平道54號地庫

(二)   時代賀卡禮品中心

灣仔利東街23號地下

金映有限公司

該手袋皮鞋店名為T.A.C,但店舖收據上的公司稱號為金映有限公司。消委會接獲與該店有關的投訴共20宗,涉及貨品總值為$4,798。

到今日為止,該店舖拒絕與消委會合作以解決投訴。

投訴人表示,該店的經營者刻意令消費者誤會折扣後貨品的價錢。

店舖內商品的價錢牌上寫上兩個數目,在上行的數值較大,下行的數值較小,同樣以粗體筆劃寫上,兩者之間有英文"discount"這個字。

此外,店舖內明顯地貼上Less 70%的宣傳字句(意即由三折起)。巧合地,價錢牌上數值較小的數目大約是貨品原價的三折,令消費者更加混淆真正的折實價。

投訴人說稱,他們被誤導以為價錢牌上較小的數值就是折扣後的售價。當他們付款後,才知道那數字是指原價與折扣價之間的差距,故此售價高於他們的預算。

舉例來說,價錢牌標上360和100(沒有貨幣單位)的手袋,消費者以為100是減價後的實價,但店方卻收取$260,而不是$100。若價錢牌是280和100,真實售價是$180,並非$100。

當消費者向店方投訴價錢牌標示不清晰,要求取消交易時,店舖毫不理會,部分投訴人以信用卡付款,店方表示已將銀碼印在信用卡單據,不能取消交易。

消費者應緊記他們無論是用現金或以信用卡付款,他們是有權拒絕交易。

時代賀卡禮品中心

該店舖與12宗消委會接獲的投訴有關,涉及的訂金總額為$55,690。該店主要是印製結婚請帖和供應婚宴紀念品,例如水晶蘋果和筷子等。

消委會曾於1999年點名在同址經營的Top Class Company,該店舖的不良經營手法類同,經點名後同址店舖現時的名稱為時代賀卡禮品中心。

消委會發現公司登記紀錄上兩間店舖的東主都是鄭美蘭。

根據消費者的投訴,該店舖經常未能如期交貨,投訴人雖然多番催促仍然不得要領。

該店於投訴人婚期前十日至一星期仍未能依期送貨,投訴人自然非常焦急。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惟有轉到其他店舖訂貨。一些投訴人表示,即使貨品終於送達,但質素有問題,或者紀念品上印錯字,問題仍是無法解決。投訴人事後要求退款時,該店繼續採取拖延手法拒絕退款。

這些店舖的不良經營手法,反映香港需要監管誤導性的價格標示、與及不良的經營手法,如接受消費者款項但無意提供貨品和服務。

在很多地區例如澳洲、英國、美國和內地,都有監管誤導、欺騙和不公平交易的消費者保障條例。由於本港沒有同樣法例,消委會促請經營者自律。商品的價格如有清晰的標示、商店以良好的經營手法經營,有助提高消費者對其業務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