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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月刊第291期

  • 2001.01.15

調查發現銀行擴大收費範圍及提高服務費用

消費者委員會調查了19間本港銀行的服務收費,發現銀行不但提高了現有的服務收費,還擴大了收費項目及範圍。近年銀行推出創新的服務吸引顧客,同時提高服務收費。

調查比較了1999年12月和2000年12月時的銀行服務收費,重點有:

  • 大部分銀行(15間)都有提高服務費用、增加新收費或改變收費模式。
  • 匯款服務最受這次加費和新增費用影響。
  • 低結餘及或不動戶仍舊是加費的對象。
  • 在整體銀行服務中,最少有80個新增收費項目。
  • 共有34項服務改變了收費模式,多數增加了客戶的負擔。
  • 服務收費透明度不足,包括更改收費的通知及網上銀行的收費資料。

匯款服務

在常用的匯款服務中,共有15項加費,加幅介乎14.3%至100%。加費項目包括:經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CHATS)把港元轉帳至本港其他銀行、電匯、票匯、外幣支票託收、以匯款通知書提取現金。有7項原屬免費的匯款服務,亦被徵收費用。

低結餘不動戶

7家銀行的儲蓄戶若結餘不足會被扣減利率(例如,扣減達2-3%),或甚至不付利息。在低結餘不動戶收費中,2家銀行將收費分別提高了33%和100%。1家銀行增設戶口不動3年或以上的新收費。

此外,1家銀行在儲蓄戶口低結餘不動戶以外,增設低結餘費用,若客戶所有戶口的總結存低於某一金額,則要額外繳付低結餘費用。

新收費

此外,在各類銀行服務中,調查共發現最少80個新增收費項目。67.5%是由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所致,這包括美元往來戶收費、美元CHATS轉帳、從VISA PLUS/CIRRUS自動櫃員機網絡提取現金、提供申請居所貸款利息免稅額的「最新按揭供款還款表」等。

其餘32.5%是由免費轉為收費,以匯款服務及帳戶服務為主,包括將匯款存入同一銀行的帳戶、支票因其他原因被退回等。

改變收費模式

部分銀行服務收費則改變了收費模式,令費用增加。其中一個例子為「綜合理財戶服務費」的計算方法。

一間銀行原本收取年費$480,如平均結存低於$300,000則須另繳月費$100。目前取消了年費,改為視平均結存釐訂的月費形式,提高了最低平均結存至$500,000,低結餘月費亦提高至$300。但存款有100萬的存戶,則可豁免收費。

整體來說,調查顯示銀行為了增加非利息收入。正轉向收取更高服務費,以及擴大服務收費的種類和範圍。

服務收費透明度

銀行應提高收費透明度,以保障消費者利益。《銀行營運守則》要求銀行於增加收費最少30天前通知客戶,若有重大或複雜的改動,更須個別通知客戶。

各銀行的處理手法非常不同。部分銀行會將通知附於月結單寄發,或者另函通知。有銀行則只將通知張貼於銀行大堂,但這並不是有效的通知方法。不少客戶未察覺銀行張貼了加費通告,或者很久沒有使用分行服務而無機會看見有關通告。

消委會建議銀行一律以書面通知受影響的客戶,以確保每個客戶都知悉,有機會衡量加費對其造成的影響,並按需要作出相應對策。

調查亦發現,14家設有網上銀行服務的銀行網頁中,只有7家存放了服務收費表。網上銀行收費透明度不足,有待改善。

消委會亦關注兩個問題:1銀行提高對「低結餘不動戶」的收費,會特別影響長者和某些弱勢社群;2銀行服務轉向網上,可能會影響沒有電腦或不懂操作電腦的消費者。

消委會認為,在經濟發達的體系,例如香港,銀行服務是基本服務。故此,希望銀行不會推行一些對社會上弱勢社群有特別影響的政策。相信銀行都明白,為消費者提供最佳服務,有利其在市場上競爭。

消委會對消費者提出以下建議:

  1. 消費者選擇銀行服務時,除了考慮利率外,同時要留意其他服務的收費。
  2. 光顧銀行服務前問清楚收費,並多作比較。
  3. 小心閱讀銀行月結單及來信,以清楚收費是否有改變。
  4. 留意截數時間,預先存入款項,可避免支付存款不足被退票等收費。
  5. 盡量減省銀行戶口數目,以避免繳付小額不動戶等費用。至少有一銀行已開始為客人安排減省不動戶數目。

調查的詳細報告刊登在今日出版的「選擇」月刊。

電燉盅不符合安全標準

市民用電燉盅燉製補品原意是想更安全方便,但消費者委員會測試結果卻顯示,由於市面上電燉盅的安全裝置不足,市民使用時有潛在危險。

消委會測試的6款電燉盅,沒有一個樣本完全通過國際電工委員會所定的主要安全測試項目,其中一個樣本更未能通過大部分測試項目。

整體來說,大多數樣本不符合「洩電測試」、「過熱測試」和「結構」等項目的安全標準要求。

根據標準,電燉盅操作時各部分的溫度升幅不能超過指定限度,否則可能出現過熱現象。有些樣本的塑膠容器有凹位作手挽,但當溫升超過標準規定時,可能會燙傷使用者的手。

此外,5個樣本的絕緣距離不合標準,例如線路版帶電部分之間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不足,可能導致短路、跳火、過熱或漏電。

3個樣本的接地裝置欠佳,有觸電危險。

5個樣本的排水孔面積低於標準要求,一旦水滿溢或洩漏而積聚在電燉盅時,便未能迅速排出。

消委會已將測試結果交予機電工程署跟進。

有關產品的供應商亦已安排改善行動:

  • 3個樣本已停止供應,供應商收回市面存貨。
  • 2個樣本根據 IEC 安全標準作出改善。

消費者使用這類產品時要非常小心,當有異常情況(例如過熱或漏電)出現時,應立刻停止使用及交由合資格人員檢查。

平價滑板車容易損壞

多宗意外令人關注滑板車的安全,消費者委員會亦隨即跟着測試了15款在本地有售的滑板車。

結果顯示大部分樣本的設計和構造都不夠堅固和耐用,特別是平價的樣本,質料差和產品有問題。滑板車甚受兒童歡迎,不小心使用(例如跳躍)都會增加出事機會。

根據消委會錄得的資料,在去年3月至7日數個月內,本港最少發生了10宗與滑板車有關的意外。

除了兒童外,不少年青人和成年人都可能玩滑板車,故此測試是參考了玩具安全標準及一些相類的運動用品標準為藍本,測試滑板車的結構及摺合設計。

結果只有3個貴價樣本在各試驗項目都表現滿意,其售價分別為$888,$1,180和$1,430。

其餘12款都在1個、或多至4個測試項目中表現不理想,這些樣本的售價大多低於$300。

大部分樣本經踏板結構、手柄結構、摺合設計測試後,出現不同程度的損毀。這包括:摺合安全鎖和煞車掣變形、固定前輪的支架變形、前輪軸鬆脫、手柄與車身支架出現移位等。

這些損毀可能會令使用者失去控制、跌倒、甚至受傷。與滑板車意外有關的損傷包括骨折、割傷、擦傷甚較嚴重的頭部受傷。

踏滑板車無疑甚有樂趣,但家長必須留意其潛在危險,經常檢查零件是否有磨損,當年幼兒童使用時更要在旁協助。

為了保障踏滑板車時的安全,使用者應穿戴頭盔、護肘、護膝、手套和平底鞋。

遠紅外線及負離子健康產品醫療效用成疑

很多消費者都未必知道什麼是遠紅外線,什麼是負離子。但市面上聲稱能釋出遠紅外線或負離子的產品卻包羅萬有,由床褥被鋪、衣服鞋襪至各式家庭用品皆有。

這些產品聲稱有醫療功效,索價亦比同類產品為高,有些賣至數萬元一件。

消費者委員會亦收到有關這些產品的查詢和投訴。

根據健康護理及科學人員的專家意見,任何物體都會釋放紅外線。在治療過程中,這些儀器均由專業醫護人員操控。物理治療師會用紅外線儀器(而非遠紅外線的儀器)為病人治療。

此外,所有醫療人員使用的紅外線醫療儀器必須有外來能源(例如:接上電源)才能操作。故此,在沒有能源供應的情況下,這類「健康產品」能否放出足夠的遠紅外線,以產生聲稱的醫療效果,實屬疑問。

一些遠紅外線產品甚至聲稱,能夠把普通水喉水轉化成抗癌水,或改變水的酸鹼值用以舒緩痛風症,以及能深入至腸胃等人體器官產生排毒效果。然而,這些醫療效能,尚未經認可的學術權威確認。

部分聲稱可釋放負離子的產品,宣傳負離子有助清除空氣中塵埃,減少污染物。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環保署曾對某類型聲稱釋出負離子的個人空氣清新機作出研究,發現該機可能會增加使用者吸入的臭氧量。而臭氧濃度過高,是會影響健康。

這些「健康產品」的銷售策略甚具說服力,對老人家尤為吸引,較年輕的家人應多關心老人家的健康狀況,有需要時陪同他們去看醫生,並提醒他們切勿購買一些效果成疑的醫療用品,以免因而危害健康。

「不反對便當作同意」銷售手法惹消費者不滿

消費者不滿一間保險公司和一間信用咭公司採用「不反對便當作同意」(Opt-out) 的不良推銷手法,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這兩間公司在顧客沒有要求的情況下,提供某些產品或服務。假如顧客沒有知會拒絕這些產品或服務,即被當作是同意。

消費者委員會接獲多宗有關這類銷售手法的投訴,投訴人指他們從未同意購買或使用某些服務,這些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和不公平。

在保險公司的投訴中,投訴人收到的繳費通知書上,印有兩個保費。一個是原有的保費,一個是保險公司向投訴人推銷的新增保障服務保費。

但通知書沒有清楚向投保人說明新舊保費的分別或提示投保人可選擇是否加保,而只在通知書的正面列出新保費,原有的保費卻以細小字体印在單據背面。投訴人指通知書的列印方式令人混淆,繳付了新金額後才發現通知書有問題。

消委會跟進投訴後,保險公司同意修改繳款通知書及繳費單,同時列出新保費和原有保費,並表明消費者可自行選擇。

在信用咭公司的投訴中,投訴人收到掛號信,到郵局領取後才知道是一張投訴人從沒有申請的白金信用卡。

原來發咭銀行在較早時曾出信邀請投訴人申請預先批核的白金信用卡,假如他不接受,便要致電銀行拒絕該項邀請,銀行才不會郵寄信用卡給他。

投訴人極之不滿這推銷手法,故即時剪毀該信用卡,和致電銀行表達不滿。投訴人得不到銀行滿意的答覆後,便轉向消委會投訴。

投訴人指銀行未有得到他的同意,便輕率處理其個人資料。由於信用卡是以掛號投遞,導致他要請假在辦公時間到郵局領取,造成極大不便。投訴人要求消委會提醒銀行不要再用這銷售手法。

消委會致函金融管理局反映這個案,指出「銀行營運守則」要求發卡機構應該是在客戶的要求時才發出新信用卡。經多番討論,被投訴的銀行後來表示會依循守則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