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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有關《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法律執業的有限責任合夥事宜」提交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陳述書

  • 意見書
  • 2010.09.17

 

引言

1. 消委會於2009年5月曾就「法律執業的有限責任合夥事宜」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作出陳述。現希望藉此機會就規管有限責任合夥的《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提交進一步意見。

2. 消委會重申其一貫立場是在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不反對事務律師引入有限責任合夥制("限責合夥")。

享有有限法律責任保障的條件

3. 消委會對於草案的第7AC (3)條表示歡迎。該條文訂明,當一名「限責合夥」的合夥人,在失責行為發生時是知情或理應知情的,且並無用合理努力去防止其發生,則該合夥人並不會享有根據第7AC(1)條提供有限責任的保障。消委會認為這條文有助正面促進「限責合夥」內各合夥人和成員的道德監察及內部控制工作質素。

4. 消委會亦支持草案的第7AC (4) 條。該條文定明,一名「限責合夥」的合夥人在面對客户申索時,只會在 下述情況,方會受到有限責任的保障,就是:(a)該合夥在申索的訴訟因由產生時已成為「限責合夥」;及 (b)客户在當時已知或理應知道該合夥為「限責合夥」。

5. 我們認為上述的(a)項可以防止一般合夥的律師事務所在得知申索的訴訟因由已產生或將會產生時,才轉變成為「限責合夥」,以限制其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6. 而上述(b)項則可以鼓勵律師事務所盡快通知客户有關其「限責合夥」的身分;以及遵從第7AE,7AF 及 7AG條有關呈示、展示「限責合夥」名稱和對現有客户發出有關通知的規定。消委會期望這些條例能確保消費者知悉他們所聘用的是有別於一般合夥的「限責合夥」律師事務所。

保存「限責合夥」資產的規定

7. 除了向「限責合夥」的失責合夥人追討賠償外,受屈消費者亦可向該「限責合夥」追討賠償。故此,消委會認為保存「限責合夥」的資產以應付失責合夥人的法律責任是重要的。因此我們支持草案的第7Al條,規限合夥資產的分發,以保存限責合夥的資產,應付其法律責任。

向「限責合夥」尋求糾正的權利

8. 消委會認為,給予因合夥人在業務過程中失責而受屈的消費者,向「限責合夥」尋求糾正的權利,是理想的做法。

9. 我們注意到草案的第7AM條訂明,現行所有有關應用於合夥的法律,除非與草案的條文相抵觸,否則仍然適用於「限責合夥」。而《合夥條例》更是被明文指出為其中一條有關的法律。此外,草案的第7AC(5)條亦規定,合夥人在其合夥資產中之任何利益,均不受有限責任的保障。

10. 消委會理解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人士,可透過一併查閱草案第7AC(5)條及於《合夥條例》中的相關條文 (即第12條),從而總結出「限責合夥」跟它的任何一名失責合夥人所負上之法律責任是相等的,而「限責合夥」的法律責任將會由其資產所應付。可是,一般的消費者卻不容易掌握到其含意。因此,我們認為一條能直截了當及透徹地道明「限責合夥」法律責任的條文更為可取。

專業彌償計劃的限額

11. 消委會認為專業彌償計劃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費者,幫助消費者從失責合夥人身上討回疏忽賠償。該保障在一些情況下顯得尤其重要;例如失責合夥人無足夠經濟能力支付賠償金額,又或該合夥人不知所蹤,以及合夥資產不足以滿足索賠或所裁定的賠償金額。

12. 我們雖然從過往的數字明白到,大多數追討金額超過一千萬港元彌償限額的個案件皆來自法團而非個別消費者。可是,近期私人住宅樓價驟升的情況似在指出,這種情況未必會持續不變。

13. 因此,消委會認為專業彌償限額應該定期檢討,以應付任何能導致限額需要提高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