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費者委員會呈《2009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小組委員會的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9.12.04

家用洗衣機的額定洗衣量

當局要決定涵蓋在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內的洗衣機的額定洗衣量時,應考慮本地零售市場的情況、其他司法地區的能源標籤計劃、不同持分者的關注或利益及有關測試標準的適用性。
 

  1.  據消委會觀察,額定洗衣量高於7公斤的家用洗衣機(包括洗衣機和洗衣乾衣機)在本地零售市場並不屬少見。雖然它們的額定洗衣量目前大多不到10公斤,但在設計和製造技術的快速發展下,它們的額定洗衣量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會繼續加大。
     
  2. 消委會於2009年2月公布的洗衣機測試報告中,18個測試型號中有4個(約22%)的額定洗衣量高於7公斤,其中額定洗衣量最高的測試型號為8.5公斤。
     
  3. 在香港以外,澳洲的消費者組織Choice Australia在2009年7月發表了一分洗衣機測試報告,49個測試型號中有23個(約47%)的額定洗衣量高於7公斤,其中額定洗衣量最高的測試型號為9.5公斤。
     
  4. 英國的消費者組織Which?在2009年亦發表了洗衣機測試報告,196個測試型號中有53個(約27%)的額定洗衣量高於7公斤,其中額定洗衣量最高的測試型號為11公斤。
     
  5. 至於規管的範圍方面,在澳洲和加拿大,適用於洗衣機的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並沒有額定洗衣量的限制。在內地,強制性標籤計劃適用於額定洗衣量不超過13公斤的洗衣機。
     
  6. 就不同持分者的利益而言,不將額定洗衣量較高的洗衣機納入強制性標籤計劃不利消費者,因為他們可能無法比較不同型號之間的能源效率,以便在額定洗衣量較高的型號中作出明智的選擇。
     
  7. 對生產者/製造商而言,如額定洗衣量較高的洗衣機不納入強制性標籤計劃,生產者/製造商可能會考慮為他們能源效益較低的型號聲稱更高的額定洗衣量,以迴避須將能源效率顯示在能源標籤上的要求。如果這情況普遍出現,強制性標籤計劃的有效性將受到損害,亦會令消費者產生混淆。
     
  8. 有關測試標準方面,適用於水平滾筒式洗衣機的IEC 60456標準,其適用範圍並沒有因應額定洗衣量而作出限制。另一方面,適用於擺動葉式或波輪式洗衣機的JIS C 9606標準,其適用範圍在額定洗衣量方面設有限制,只適用於額定洗衣量不超過10公斤的洗衣機。

基於以上各點,消委會建議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的範圍應同時涵蓋額定洗衣量高於7公斤的洗衣機。然而,有鑑於相關測試標準的適用範圍的局限,可能宜將標籤計劃的範圍限制在額定洗衣量不超過10公斤的洗衣機。因此,消委會建議標籤計劃的範圍應涵蓋所有額定洗衣量不超過10公斤的洗衣機,亦建議當局不時通過巿場調查、研究生產趨向和相關測試標準的適用性,檢討標籤計劃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