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費者委員會呈《2009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小組委員會的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9.12.01

 

洗衣機及抽濕機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對《2009年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修訂附表)令》有如下意見。
     
  2. 消委會支持將洗衣機和抽濕機納入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因為消費者將因此得知這些產品的能源效率,讓他們在購買時在這方面多加考慮。這進而會鼓勵產品供應商推出更多具能源效益的產品。
     
  3. 自從洗衣機和抽濕機分別在1997和2002年推出自願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以來,計劃的參與率都不高。它們近期的參與率只有29%和26%。強制性標籤計劃將可改變這情況,使消費者更容易作產品比較。
     
  4. 對於抽濕機,消委會支持將「確認式」的能源標籤更改為「級別式」的能源標籤,因為後者會提供更多的資訊。在首階段的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中,緊湊型熒光燈亦有類似的更改而能成功過渡。
     
  5. 消委會發現許多製造商在聲稱其產品的抽濕量時,採用非標準的測試條件(溫度30°C及相對濕度80%)。消委會認為這些測試條件未能真實反映抽濕機在關上窗的室內環境的操作情況。
     
  6. 消委會支持採用ANSI /AHAM標準的測試條件,即溫度26.7°C及相對濕度60%。這些測試條件與其他標準所定的測試條件相近,例如GB標準(中國內地)、JIS標準(日本)和許多其他司法地區的標準。
     
  7. 消委會建議,將來當適用的性能測試標準出現時,強制性標籤計劃應涵蓋熱石式抽濕機,即毋須利用壓縮機和製冷劑操作的抽濕機。
     
  8. 對於洗衣機,消委會歡迎將洗衣乾衣機納入強制性標籤計劃,盡管其乾衣功能的能源表現不會被評估。消委會認為將來當適用的性能測試標準出現時,洗衣乾衣機的乾衣功能的能源表現亦應列為評估之項目。
     
  9. 標籤計劃所涵蓋的範圍也應合理地廣泛,以涵蓋市場上大部分的洗衣機和抽濕機。例如額定洗衣量稍高於7公斤的較大型家用洗衣機也應列入計劃所涵蓋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