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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約見海外渡假屋代理要求改善推銷手法

  • 2002.05.10

日前小額錢債審裁處就一宗海外渡假屋計劃的訴訟,裁決消費者得直,可取回已付款項。消費者委員會在過去兩日共收到87宗投訴,和380宗諮詢,問及能否終止合約或取回已交款項。

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消委會促請該行業承諾改善其銷售手法,包括給予消費者冷靜期,期間消費者有權中止合約。消委會經已聯絡所有曾被投訴的海外渡假屋計劃公司安排會議,要求它們盡快解決新接獲和現有的投訴,已有兩間公司有回應。

消委會在去年接獲171宗推銷海外渡假屋推銷手法的投訴,今年頭4個月共有65宗,涉及的公司主要有6間,而案件的詳情亦未盡相同。

消委會接獲投訴後,就每宗個案的情況,接觸有關公司。部分投訴得到解決,雙方終止合約,有少數可取回全部款項,而部分亦已轉介予警方處理。

牽涉數額在五萬元以下(小額錢債審裁處的限額),有理據而公司不予解決的投訴,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

在現行的法律下,消費者訴訟基金不能代表消費者提出訴訟,小額錢債審裁處亦不容許與訟人派出法律代表,故此申訴人毋須基金撥款協助,但消委會卻一直為投訴人提供意見。也曾向法庭提供資料。

香港沒有集體訴訟的法例,但可容許從性質相同的個案中,挑選具代表性的個案提出訴訟。若代表個案勝訴,顯示其他同類案件的機會大增。就渡假屋的投訴,由於涉案的情況因人而異,手法是否不合情理,亦未必相同。代表訴訟會有實際的困難,代表訴訟亦未必會比個別處理的方式更為有效率。

消委會多年來經常提醒消費者有關海外渡假屋計劃的銷售手法,包括在選擇月刊及通過傳媒提醒消費者,決定參加該類計劃前要注意的事項。年前亦出版了小冊子提醒消費者購買海外渡假屋計劃要注意的地方。

去年消委會就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不公平手法,曾作出全面的檢討,並已向經濟局提交全面報告,建議修例以遏示消費交易上出現的欺騙、誤導或威迫等不合理推銷手法。

消費者委員會
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