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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學校食物部飲品供應安排方面,作出研究,為改善消費者利益和促進市場競爭,作出多項建議。

  • 1999.06.28

消費者委員會就學校食物部飲品供應安排方面,作出研究,為改善消費者利益和促進市場競爭,作出多項建議。

消委會接到投訴,指有些學校的食物部與個別飲品供應商作獨家供應安排,此舉有違公平競爭。消委會於是展開研究,研究範圍包括:

  • 學校飲品供應市場現存的獨家供應安排,有否形成入市障礙,妨礙或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學校飲品市場,甚至整個飲品市場造成入市障礙;及
  • 獨家供應安排在飲品零售價、飲品選擇和食物部的服務層面上,對消費者(學童)是否有負面的影響。

據消委會估計,學校食物部供應的飲品雖祗佔本港整體市場的供應不及 5% ,但對供應商擴展長遠的市場佔有率的重要性 ( 通過在年青一輩建立產品形象和牌子忠誠 ) 卻不能被忽視。

學校食物部,可能由校工、學校退休職員、或者是由飲品供應商或食品公司直接經營。

據研究資料,有兩大牌子飲品供應商與多間中、小學的食物部有獨家供應的安排,食物部只發售其中一個牌子的飲品,以換來特別優惠的取貨折扣。

沒有證據顯示,供應商拒絕為不作獨家供應安排的食物部經營者供應貨品,但所給予的折扣卻會較少。

消委會認為,現有的獨家供應安排對學校和食物部經營者帶來益處,對市場競爭亦不致有實質妨礙。這些獨家安排對產品選擇方面有些限制,但零售價卻比較便宜。

妨礙競爭的程度是否嚴重視乎獨家供應期限協議的長短。因此,消委會提出一套建議,以確保獨家供應安排的效益能夠讓消費者受惠,也同時能夠維持入市的自由。

消委會就入市自由和產品選擇方面,提出下列各項建議

入市自由

  • 教育署宜請各學校管理階層厘訂清晰的食物部經營政策。
  • 如學校管理階層決定把食物部交由外界商辦,其政策應具備透明度,以及應採用有競爭性的招標 ( 或報價 ) 程序,以選擇食物部經營者和飲品供應。本會建議承辦合約最長不應超過三年,若經營者只是純粹經營或供應飲品,而毋須要提供其他服務或額外投資,便應以一年為期。
  • 若學校管理階層決定作其他安排,如把食物部交由校工或退休員工經營,有需要清楚訂明經營條件。續約與否亦需視乎表現是否滿意,以確保服務質素和售價合理。

產品選擇

  • 教育署的指引應清楚註明,由校方自行決定有關產品種類和產品牌子的選擇優次。
  • 學校應在標書或報價文件中,清楚註明校方在品牌選擇或營養方面的優次。
  • 學校應在提供食物部服務的招標書或報價文件內,加上條款,規定投標人開列在食物部售賣物品的擬定價目表,讓校方參考,確保食物部所售食品價錢合理。中標者在經營期間,以及在合約期滿再欲投標時,校方亦會查察經營者有否遵守這項條款。
  • 若食物部並非經由投標方式承辦,例如只是由學校員工或退休職員作小本經營,學校食物部委員會亦宜對其食物售價有一定形式的監管。

教育署過往曾向各校發出有關學校監管食物部經營的指引,學校在經營食物部和監管學校食物部委員會的運作,可以作為參照。

消委會強調,雖然獨家供應的安排,可能會不利市場競爭和限制選擇,但另一方面亦有足以令成本降低、消費者得享較便宜物價的效益。最重要是能夠在兩方面取得平衡。

消委會的研究工作,曾諮詢過教育署、飲品業有關的供應商、以及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和津貼小學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