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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局長最近指示,香港電訊向長途電話客戶提供的折扣優惠,是違反市場競爭的行為。

  • 1998.08.07

消委會接獲六宗有關香港電訊向客戶加收長途電話費用的投訴。事源香港電訊違反了其牌照條件。

電訊管理局局長最近指示,香港電訊向長途電話客戶提供的折扣優惠,是違反市場競爭的行為。電訊局認為香港電訊的行為是利用其電訊市場支配者的地位,以圖限制公平競爭。

就此,電訊局局長曾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發出聲明,指香港電訊應終止一切可能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再者:

  • 據電訊條例第三十六條B,電訊局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發出指示,要求香港電訊立即停止未獲電訊局局長准許的情況下提供折扣優惠。
  • 據電訊條例第三十六條B條,電訊局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廿九日發出指示,指示香港電訊嚴格遵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所發出的指示,並據電訊條例第三十六條C(一),向香港電訊罰款二萬元。

基於電訊局局長的指示,香港電訊向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六月底期間曾經使用長途電話優惠折扣的用戶追收差額。

消委會支持電訊局局長採取行動,維持市場公平的競爭。但消委會認為在此事件中受影響的消費者是無辜的,他們接受長途電話折扣優惠之後,卻被迫要多付金錢,成為被罰者。消委會認為香港電訊向消費者追加長途電話費,並不合理。香港電訊因違反牌照條款應接受的判罰,不應轉嫁於消費者身上。消委會認為,無論如何,消費者是沒有責任要承擔額外的費用。

這次事件顯示,電訊條例中針對違反競爭行為的條款缺乏阻嚇力,而電訊局局長現時可使用的制裁方法也有所不足,因此有急切檢討的需要。消委會認為,對使用不公平的經營手法的公司來說,二萬元的最高罰款實在過於寬鬆,遠不及其可賺取的利潤。電訊局局長雖然有權取銷或撤回一間電訊公司的牌照,不過,這是嚴厲的行動,且會引致消費者的不便,並非實際可行。

消委會認為,電訊局局長應該有權,因應違反牌照條件的嚴重性和公司因此而獲取利益的大小而訂定罰款額。電訊局局長亦應有權對不遵守有關指示的公司作出更有效的補償措施,如有權要求有關公司作出更正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