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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
  • 519期

移民顧問良莠不齊 慎防服務不對辦浪費時間金錢

移民風氣再度熾熱,除了港人一向熱衷的澳洲、加拿大及歐美等地的國家外,近年一些東南亞國家亦成為受歡迎的地點。辦理移民手續並不簡單,不少消費者會考慮委託移民顧問公司協助申請,有關公司多會提供移民問題諮詢、整理及遞交申請文件、安排律師及排期面試等一條龍服務。然而,本會接到消費者投訴此類公司的服務質素未如理想,白白浪費了時間及金錢,現藉本文提醒消費者要留意的地方。

個案一至三

2019年初,陳先生委託A公司辦理英國企業家移民簽證,服務費7萬5千港元,陳先生並且須支付3萬英鎊予A公司之英國律師,作為律師費及撰寫商業計劃書的費用,簽約當日先支付一半費用。A公司原定於3月1日向英國駐香港領事館遞交陳先生的申請文件。可是,陳先生於2月中收到A公司的通知,尚未完成商業計劃書要求延期,陳先生當時相信律師需要多些時間準備,故此沒有反對。

 

不久後,陳先生從網上得悉英國移民政策將於3月29日更改,此舉會直接影響其申請資格,他立刻追問商業計劃書的撰寫進度,直至3月11日A公司仍然無法確實答覆。陳先生為趕及於更改政策前遞交申請,在諮詢已移民英國的朋友的意見後,決定先取消A公司的申請,再聘請朋友介紹的英國律師替他重新辦理。陳先生向本會表示已成功獲發簽證,但認為A公司不負責任,未有履行服務承諾,差點打亂他的移民計劃,要求討回3萬多元服務費及7千英鎊律師費。

跟進

A公司指3月13日收到陳先生的電郵,要求正式取消英國企業家移民的申請,及要求英國律師取消其網上登記,A公司亦就此協助跟進取消手續。A公司重申合約訂明如申請人因個人或家庭原因,單方面解除代理關係或中途退出申請,所付諮詢服務費及律師費不予退還。本會轉達A公司的回覆後,陳先生未有聯絡本會要求再作跟進。

張女士有意移民美國,2017年11月於B移民顧問公司進行諮詢,公司建議她考慮以低技術僱主擔保方式申請,費用為2萬8千美元,並會替她在當地物色一份全職工作。B公司職員口頭表示約6個月可取得勞工部發出的工作證,其後進入第二期辦理I-140移民申請,最後便是排期面見移民官。職員指大概於當地工作一年便可取得綠卡,張女士認為時間合理,對公司介紹的農場工作亦覺滿意,遂落實申請並支付第一期2萬美元的費用。

 

張女士按指示提交申請文件後,苦候大半年沒有任何消息,三番四次追問下,B公司職員才冷淡表示農場最近換了新僱主,後來又聲稱農場因經營不善正接受調查,暫時擱置工作證審批。張女士要求退款不果,於是聯絡本會。她投訴與B公司簽約已屆一年,申請毫無進展亦沒有其他協助,完全不知道何時才能到美國工作,她不想無了期等候,要求按合約退回部分費用。

跟進

經過本會調停,雙方取得共識,張女士接納退回1萬美元之方案及同意終止於B公司的移民申請程序,個案得以和解。

李先生早前委託C公司代辦加拿大投資移民,職員介紹服務時口頭提及「不成功不收費」,加上正值服務推出優惠價,李先生即時簽約及繳付顧問費折合7萬8千港元。李先生提交文件後,C公司職員數次建議他多付6千美元聘請當地律師,以免面試時被移民官刁難,但李先生認為不太需要,加上費用不便宜而婉拒。

 

2019年3月,李先生獲安排會見移民官,抽查資料時,對方要求他出示某年度的會計及核數紀錄,李先生解釋部分入息以現金收取,未能出示相關收入紀錄。李先生後來收到加拿大發出的拒簽通知書,他隨即通知C公司,要求按合約條款退回顧問費。李先生指與C公司交涉期間,職員表示由於他沒有採納建議聘請律師而導致申請失敗,不會退款,李先生不同意此說法,認為簽約時沒有要求必須聘請律師,故此向本會作出投訴。

跟進

C公司否認申請失敗是基於沒有聘請律師,職員整理李先生的文件時曾提醒部分入息資料或有不足,但李先生沒有就此再作補充。C公司重申是按經驗向申請人給予建議,申請人如聘請當地律師,律師會安排模擬面試問題及綵排,亦會陪同進行面試,惜李先生堅決不聘請。

 

C公司強調已履行服務,協助李先生進入面見移民官的最後階段,然而,移民申請成功與否之決定權不在C公司。根據合約條款,退款範圍不包括因申請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文件,或申請人被質疑實際情況不符申報資料等等。李先生得悉調停不成功後,未有要求再作跟進,但認為C公司審核申請人資料時應更為謹慎,如發現資料有問題不應輕率遞交,並應立刻嚴正提醒申請人考慮是否繼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