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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提供資助安老服務宿位的院舍詳情

  • 津助安老院

 

包括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津助護理安老院或津助護養院,為在「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估機制」)下分別評為適合護理安老院或護養院的長者提供資助安老宿位。

 

  • 合約院舍

 

自2001年開始,社署推行以競爭性投標方式,選取合適的營辦機構,為在「評估機制」下被評為適合院舍照顧服務的長者,提供安老院舍服務。合約院舍一般同時提供資助護理安老宿位及資助護養院宿位。

 

  • 參與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

 

社署自1998年起推行改善買位計劃,向私營安老院購買宿位,透過改善員工比例和人均樓面面積標準,以提高私營安老院的服務水平,同時提供更多資助宿位以縮短長者輪候入住資助護理安老院宿位的時間。入住條件與津助護理安老院相同。

 

  • 參與護養院宿位買位計劃的自負盈虧院舍

 

社署於2010年起推行護養院宿位買位計劃,向非牟利及非政府機構營辦的自負盈虧護養院購買空置的護養院宿位。入住條件與津助護養院相同。

 

除提供資助安老服務宿位外,社署亦於2017年3月推出長者院舍照顧服務券(院舍券),為長期護理服務中央輪候冊上輪候護理安老宿位的長者提供額外選擇。受資助安老宿位及院舍券宿位旨在為年齡達65歲或以上,由於個人、社會、健康及/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在家中居住的長者,提供院舍照顧的服務。年齡介乎60至64歲之間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須證實確有需要接受住宿照顧。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受資助院舍照顧服務時,均需要接受「安老服務統一評估」,經評估確定其服務需要後,可根據評估結果申請獲配對的長期護理服務。按長者不同程度的護理需要,受資助安老宿位分為護理安老宿位和護養院宿位:

 

  • 護理安老宿位:護理安老院為健康欠佳、身體殘疾、認知能力稍為欠佳及在「評估機制」下被評為適合護理安老院而未能自我照顧起居,但在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膳食、起居照顧及有限度的護理服務。

 

  • 護養院宿位(提供較高護理程度):護養院為一些健康欠佳、身體殘疾、認知能力欠佳及在「評估機制」下被評為適合護養院而未能自我照顧起居,但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膳食、起居照顧,以及定時的基本醫療和護理及社會支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