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須知 - 旅行團
旅行社牌照
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註冊旅行社必須在營業地點展示牌照,消費者可憑展示的牌照,得知該旅行社已否註冊。
一些旅行社或有經營多間分行,根據法例每間分行都同樣需要展示牌照;該等分行牌照,也是由註冊處發出,而不是由旅行社本身自行影印的副本。
賠償保障
(1) 旅遊業賠償基金
旅行代理商條例要求旅遊業議會負責為參加旅行團的旅遊人士提供賠償保障。舉辦旅行團的旅行社,必須繳交一筆數目相等於旅遊人士所付團費0.3%的費用作為該項計劃的基金。旅遊人士只要參加已繳交團費0.3%作基金的旅行團,就可以獲得該賠償計劃的保障。
旅行社接受顧客參加旅行團及收費的時候,必須發出蓋上旅遊業議會印鑑的收據,印鑑顯示的數目應是團費的0.3%。該項費用是旅行社的責任,旅行社不能額外向旅遊人士收取。
旅客如因旅行社倒閉而遭受金錢上的損失,可以從這個基金獲得相當於損失金額90%的補償,損失金額包括旅客付予旅行社的訂金或旅行團的全部費用。
(2) 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
香港旅遊業設立的「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為參加套式旅行團時意外傷亡的旅遊人士的家屬,提供即時經濟援助。該基金是一項「不論責任」的援助計劃,經費來自「旅遊業賠償基金」。
該基金向遭遇意外旅客的家屬,提供即時恩恤性援助。如果受助人在取得援助金後,又獲得其他賠償的話,則須要償還基金先行墊支的款項。

那些旅行團受保障
根據旅遊業議會現時訂定的準則,賠償計劃內所指的旅行團,定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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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電視、戲院、電台、雜誌、報章或刊物公開宣傳和刊登廣告,而在說明書和小冊子內有描述的旅行團和旅程安排。這些旅行團和旅程安排,須涉及以下三項的其中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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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出發往任何香港以外目的地的交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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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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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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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顧客指定舉辦而不接受其他人士參加的旅行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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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國旅行社在本港招收團員的旅行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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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港旅行社主辦,但並非從香港、澳門或中國內地出發的旅行團。
獲得旅遊業議會批准不受保障的旅行團,經營這三類旅行團者,須在廣告、宣傳資料和說明書上,清楚標示─「此旅行團不受賠償基金保障」。
旅遊保險
出外旅行碰到不能預料及控制的情況,如行程變化或阻滯、行李損失或延誤、身體不適、錢財被竊等,並不鮮見,故此旅遊保險亦十分流行。較全面的保險計劃會包括旅程、行李、醫療、意外、錢財及責任等六大項目。保費按個別要求而定,例如賠償額多少、有效時間的長短等。詳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代理或旅行社查詢。
參加旅行團應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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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親友打聽有關旅行社的服務質素;與旅行社職員查詢行程時應查核行程表,若旅行社解釋模糊或言詞不清,應考慮清楚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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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報名細則有否詳細說明,若不能成團時的退款安排,倘沒有列明此等條款,應在付款前向旅行社查詢清楚,並列具於單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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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旅遊旺季出外旅行,應詳細諮詢加價幅度若干。最好能將可能加幅的最高限額和決定加價與否的期限寫在收據上,避免事後爭論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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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通常會在旅行團的「茶會」上宣佈任何有關旅程上的更改,參加旅行團者,最好抽空出席,如有疑問,可即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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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行程中出現問題,例如行程不對辦或酒店比原來行程表所列的相差很遠,並準備回港後與旅行社理論或投訴的話,應把一切不滿的事實記下、拍照或搜集好一切資料,最好在領隊認同下簽署作實,以便向旅行社理論和爭取應得的退款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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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賞旅行團領隊或導遊並非成文的規定,純粹是旅客因應各人意願對他們的服務水平作出的回應,更沒有限制金額的多少。若有人強索小費,可直斥其非,回港後,立即到該旅行社及本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