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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設立強制性冷靜期的研究報告

  • 研究報告
  • 2018.04.19

冷靜期是一種保障消費者的工具,在買賣雙方簽訂合約後,讓消費者在一段合理時間内不需要證明商戶曾作出不當銷售行為而有權取消合約及獲得退款。冷靜期不但能保障消費者權益,也能間接減低商戶或相關從業員採用不良和高壓推銷手法的誘因。推動香港設立冷靜期一直是本會的重點工作。除支持不同行業推行自願性冷靜期外,本會亦倡議政府為強制性冷靜期立法。回顧過去,政府於2010-11年就如何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及加強消費者保障進行公眾諮詢,除建議修訂《商品説明條例》,加入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罪行外,諮詢報告中亦建議就有效期不少於六個月的貨品及/或服務提供合約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所訂立的消費交易設立強制性冷靜期。雖然當時本會及其他社會人士均表贊成,認為就特定消費交易設立強制性冷靜期不但可給消費者帶來額外的保障,亦能對不良營商者產生阻嚇作用,唯有關建議最終因商界及其他人士的擔憂而沒有包括在2012年修訂《商品説明條例》的草案中。

近年,本會注意到在消費市場中,不良營商手法層出不窮。儘管不法商戶可來自不同業界,然而個別行業不時出現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銷售手法,導致不少消費者不論經濟上或甚人生安全上受到損害,十分令人擔憂。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在2016年5月通過議案促請政府就強制實施冷靜期進行立法,並優先就投訴多、金額大的預繳式服務,例如健身中心和美容業,推行法定冷靜期,讓消費者可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取消合約及取得退款。

汲取過往的經驗並再次倡議為強制性冷靜期立法,本會就冷靜期進行深入研究和討論。研究從多方面進行。首先,本會就過去幾年關於不良銷售手法的執法情況和本會接獲的投訴個案進行分析,歸納出常見的不良營銷手法。另外,本會亦審視市場上現有自願性冷靜期的特點及限制,並參考海內外地區設立強制性冷靜期的法例和經驗,加上考慮商界就強制性冷靜期一直所表達的意見及擔憂,本會作全面的考慮後才作出本報告的建議。

  

強制性冷靜期建議運作安排

這專題研究的內容包括:

  1. 審視近年不良營銷和消費者投訴的情況;
  2. 探討自願性冷靜期的不足之處和強制性冷靜期的利弊;
  3. 檢討立法引入強制性冷靜期的需要;及
  4. 建議強制性冷靜期的應用範圍和運作安排。建議強制性冷靜期的應用範圍和運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