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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搜查涉嫌非法管有附表2中药材的零售摊档

  • 2014.07.09
卫生署今日(七月九日)与警方采取联合行动,突击搜查位于新界大埔仁兴街的一零售摊档,涉嫌非法管有载列于《中医药条例》(第549章)附表2的中药材。

卫生署发言人表示:「卫生署在调查一宗涉及三人怀疑饮用含有购自上述摊档的『五指毛桃』的汤水后中毒的个案后,展开有关行动。」

个案涉及一男两女,三人于七月七日上午饮用自行烹调的同一汤水,约三十分钟后先后出现晕眩和视力模糊。两名分别三十七岁和三十八岁的女子其后到仁济医院求医,并已出院。该名三十岁男子则没有求医,病征其后消退。所有受影响人士目前情况稳定。

两名女子的尿液样本已被采集,正等候化验。

发言人说:「卫生署至今的调查发现,该摊档售卖的『五指毛桃』掺有杂质,有可能引致中毒个案,而现场亦发现展出附表2的中药材。根据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纪录,该摊档没有向管委会就附表2的中药材领有中药材零售商牌照。」

卫生署目前没有接获其他与上述食物及药材有关的不良反应报告。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111条,任何人如并无就附表2内指明的中药材领有零售商牌照,不可以零售方式销售、向另一人配发或为零售而管有附表2内指明的中药材,有关罪行的最高罚则为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将药物出售而将其管有,而该药物是拟供人使用但却是不宜作该用途的。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补充:「待调查工作完成后,卫生署会就检控事宜征询律政司的意见。」

发言人呼吁:「市民购买食物或药材时,应光顾有牌照及信誉良好的店铺。如服用从该摊档购买的食物或药材后出现不适,应立即征询医护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