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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回应香港竞争政策未来路向公众讨论文件摘要

  • 意见书
  • 2007.02.06

立法需要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强烈支持香港制订跨行业的公平竞争法。以跨行业的全面竞争法为市场订立基本规则保障自由市场的正常运作,乃全球奉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藉此促进经济效率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制订跨行业的公平竞争法不但不会损害香港的良好营商环境,反而可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根据二零零六年传统基金( Heritage Foundation )发表的全球国家地区竞争力排名,作为全球率先拥有全面竞争法的经济体系之一的美国,竞争力排名最高。基金会调查了十个全球竞争力研究报告,和香港同属小型经济的爱尔兰,与英国及香港同样有五次被排进该十个竞争力研究报告内列的首十名之内,而澳洲和近期订立了跨行业竞争法的新加坡则有七次被列入首十名内。这些经济体系都被传统基金会视作全球最为市场主导的法制体系,而他们(除香港外)都有跨行业的竞争法。由此可见,竞争法是维持竞争力和经济成功的因素。
     
  3. 政府的讨论文件指出,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在处理有关在香港未有规管的行业的投诉时,由于缺乏法例支持,往往不能断定反竞争行为的指称有多大程度属真确。
     
  4. 可以肯定的是,如香港有跨行业的竞争法,又设立一个与其他先进经济地区类似的、具调查权的竞争管理局,竞争管理局便可以搜集资料,以确定反竞争行为的指称是否真实。没有相关的法例、竞争管理局或法定的资料搜集权,行业面对反竞争行为的指称时,只能继续承受影射和缺乏实质凭据的批评。
     
  5. 竞争法与其他法例性质上并没有分别,作用是阻吓一些与社会认受的标准背道而驰的行为,守法的市民和企业自然会避免破坏法纪。消委会了解有部分社会人士关注引入公平竞争法予以遵从会增加负担。不过,正如其他现行法律一样,任何守法的市民和企业基本上只要不违法,便可将遵从的成本减至最低。

法例范围

跨行业规管

  1. 消委会不支持规管个别行业的处理方法,认为这方式不符合良好竞争政策的目标。现时因香港缺乏跨行业的竞争法,除了电讯和广播行业及公营机构的串通投标受管制外,市场间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合谋安排,包括市场竞争者间明确的定价协议或分配市场协议都是许可和不违法的。这情况明显地需要纠正。现行个别行业规管的方法、依赖各政府部门负责监管辖下行业的竞争事宜,但反竞争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行业,当行业之间出现融合情况,作为个别行业监管者的不同政府部门,反应可能不够快捷。况且亦缺乏有力理据支持要针对性规管某些行业或市场。 

市场行为

  1. 消委会认为法例应集中处理市场行为,新法例的反竞争行为条款应采用基本的竞争法原则,类似其他国家的竞争法原则、及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中的竞争条款、禁止竞争者之间达成反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方法可以监察和监管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由于市场上的反竞争的经营手法可以迅速演变,令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受损,将禁止的行为表列的方法并不适宜,因为即使有严重问题出现,竞争管理局会缺乏法律依据去处理列表以外的反竞争行为。话虽如此,竞争监管局须颁布指引,说明它将如何处理一般禁止的反竞争行为,让商界清楚知道。

市场结构

  1. 有关市场结构问题,消委会同意新法例不应规管「自然垄断」。消委会提议在订立跨行业的竞争法和成立竞争管理局之后,政府应透过其他体制,或由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监督「自然垄断」的情况以保障公众利益。

后备权力

  1. 消委会认为审慎的处理办法是立法赋予政府后备权力,使它在出现损害公众利益的收购合并活动时能加以监察。政府应有权发出指令,要求竞争管理局调查有关事宜,和采取切合当时环境的补救方案,例如要求企业分拆,或阻止有关并购活动继续进行。

豁免

  1. 消委会亦认为新法例须设有程序,让不论是私营机构或政府部门,只要可以证明有关的行为带给公众的利益超越其对竞争做成的损害,在有限的情况内可以豁免受竞争法的监管。一些中小企曾表达对引入竞争法的疑虑,及与其他中小企联合起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豁免程序应可以某程度舒缓他们的关注。

执行竞争法的规管架构

  1. 先进经济地区的竞争管理局,一般会是独立的政府机构,由委员会管理,成员须对商业营运、法律和经济有丰富的认识,同时聘有职员负责调查工作。消委会认为香港的竞争管理局的组成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全职的主席,及有相关经验的人士担任委员,并聘请专职调查职员。
     
  2. 有关竞争管理局在调查反竞争行为时应有的权力,消委会认为:

甲、 竞争管理局应有权作出裁决和处罚,而不需交由法院处理,和某些国家的规定一样。

乙、 企业可以就竞争管理局作出决定的理据提出上诉,由对竞争事宜有专业知识的上诉审裁处审理,审裁处隶属法庭系统。

执法及其他规管事宜

竞争管理局执法

  1. 有些中小企得到不确讯息,误以为新的反竞争法会令他们长期蒙受大企业兴讼的威胁。这讲法不足为信,因为中小企顾名思义缺乏滥用市场力量的能力,而竞争法则建基于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因此亦没有理据起诉中小企。反之,最有机会受惠于新法例的正是中小企。再者,根据现时政府谘询公众的建议,只有竞争管理局才有权进行正式调查,消委会支持这建议,这可帮助减少性质轻微、琐碎无聊或出于恶意的投诉。提出私人诉讼权应予限制,令私人索偿诉讼只可以在竞争管理局作出裁决,判定被投诉的行为是违反竞争法后才可展开。
     
  2. 为确保投诉得到适当处理、投诉人寻求公正的权利得以保障,消委会建议某些机构,譬如中小企的商会,应给予特殊地位可以转介投诉给竞争管理局,竞争管理局随后要跟据一定程序、和严格时限去调查这些投诉。有权作特殊投诉的指定投诉人,可充当公众监察者的重要角色,可代表一些没有能力去跟进投诉直至有结果、或关注保密问题的投诉人;亦可充当筛选人,去除琐碎无聊的投诉,和收集初步资料或证据呈交竞争管理局。

搜集资料权力

  1. 调查反竞争行为时能否取用有关资料至为关键,因此消委会认为竞争管理局要有权获取文件,在宣誓情况下查问证人口供,和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以协助适当调查反竞争行为。为保障这些权力,任何人士人采用手法阻挠竞争管理局和其职员的合法工作、威吓证人譬如告密者等,应予严惩。同样,必须有严格保密条款监管竞争管理局职员的工作,维持提供给他们的资料的保密性,包括要求保密的证人身份,更须履行保密责任。

宽免计划

  1. 消委会亦非常支持竞争管理局设立宽免计划,鼓励卡特尔成员透露有关卡特尔的存在和活动,换取免被起诉 ( 如果满足某些条件 ) 参与有关行为。其他有竞争法的国家的竞争管理局也常用这种方法获取卡特尔活动的证据。

民事惩处

  1. 消委会认为违反新法例的竞争条款应负上民事法律责任。竞争管理局作为调查和裁决机构,不宜判决有关人士犯上刑事法律。刑事检控应交由法院处理。因此,任何竞争管理局下达有关违反竞争法条款的指令,应以民事法方式处理。及可由建议的竞争上诉审裁处覆核其理据, (有关阻挠竞争管理局的合法行动或威吓证人的违法行为应属刑事罪行的建议,与本段建议并无冲突,因为干预和威吓的行为会在法庭依法起诉,处理方法与社会上其他刑事罪行相同。 )
     
  2. 作为基本原则,消委会认为罚款金额要与从违反竞争法取得的经济利益相称,同时要达到起阻吓作用的水平。此外,消委会相信理论上反竞争行为得以确立后,权利受损的当事人应就有权就其损失索偿。

行业监管机构和竞选管理局

  1. 未来的竞争管理局对香港经济体系内各行业都有管辖权(除了自然垄断),不容忽视的,是现存的行业监管者,譬如电讯管理局和广播事务管理局(或将来的通讯事务管理局)已在其行业累积相当多专业知识。因此,消委会建议行业监管者保留其现时执行个别行业竞争法例的角色。将来的竞争管理局可以和行业监管者行使并行的管辖权。基于行业监管者的专业知识,在执行跨行业竞争法的初期,新的竞争管理局可以透过行政安排,在特定的时间内,委托行业监管者处理有关的行业竞争事宜。

持续竞争政策监察

  1. 即使有跨行业的竞争法和竞争管理局去执行法律,消委会认为需要由政府监察竞争政策,持续评估新制定的政策对竞争的影响,和检讨现行政策。譬如:开放香港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消委会提议由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或一个新组成的组织,负责这项重要职能。
     
  2. 这组织亦应肩负教育公众的责任,宣传竞争法对社会经济带来的裨益。教育公众属当务之急,因社会上流传很多歪曲竞争法观念和政府讨论文件内列建议的信息,有需要加强公众、包括中小企和大企业的私人企业,及专业团体对竞争法的正确认识。
     
  3. 这组织的任务应包括有关竞争法的人力资源计划、训练和持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