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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罪: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 (个案三 罪行解说)

 

罪行解说

参茸店未获得洋葱爷爷同意,便擅自将犀角磨成粉,并放进他的购物袋内,更以暴戾的态度包围洋葱爷爷,威胁如他不付款便不许离开,这可构成通过使用威迫手段的营业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损害或相当可能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一般消费者就该商品在选择及行为方面的自由,因而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该消费者作出了假若没有接触该营业行为便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干犯修订条例中关于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罪行
 

提醒消费者

精明小贴士

  1. 消费者要有充分时间,仔细阅读合约内容,清醒和独立地作购买决定。不要受销售人员的影响,或为求脱身,草草签约。
  2. 商户如提供免费试用服务,消费者要加倍小心,不要随便交出自己的身份证或信用卡,慎防高压推销。
  3. 如发现有未经授权的信用卡过帐,消费者应拒绝签署信用卡账单,并立即联络发卡机构处理,取消过帐,阻止不良商家得逞。
  4. 若时间或环境不合适作出明智的交易决定(例如赶时间、人太多或太嘈吵),消费者可要求商户给予合约文本,回家冷静及谨慎考虑,征询其他人的意见。
  5. 消费者不应签订超乎自己经济能力或需要的合约,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须保持警觉和冷静,以坚决的态度,向不良的销售手法说「不」。
  6. 消费者在签定服务合约时应量力而为,避免签订金额超出经济负担能力,或年期过长的合约,以免造成入不敷支,或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所有服务,以致浪费。
  7. 签署任何文件时,必须确保明白文件内容,切勿签署空白文件,并应要求保留副本。
  8. 消费者可要求商户先提供合约副本参考,留意当中条款与推销时声称的条件是否一致,以及有否包含不公平的条款,例如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及不公平的单方面更改合约的条款等。
  9. 消费者如遇到商户以威吓手法要求购买货品或服务,应立刻离开或报警求助。

 

投诉及索偿途径

  1. 按具体情况,向以下机构作出投诉:
    1. 香港海关
    2.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有关广播及电讯服务事宜)
    3. 消费者委员会
  2. 如因他人针对你作出构成上述罪行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可透过民事程序索偿:
    1. 如索偿金额港币50,000元或以下:小额钱债审裁处
    2. 如索偿金额多于港币50,000元但不超过港币1,000,000元:区域法院
    3. 如索偿金额多于港币1,000,000元: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此外,可按具体情况,循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意见及/或协助:
    1. 专业律师意见
    2.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
    3. 民政事务处法律咨询中心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
    4. 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
    5. 申请消费者委员会的消费者诉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