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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者医疗券须用得其所 商户应提升服务内容和收费透明度

  • 2018.06.14

长者医疗券计划于2014年正式成为本港恒常长者支援项目,原意是减轻长者的医疗负担,及鼓励他们按需要于社区选择私营基层医疗服务。不过,在消费者委员会接获的投诉个案中,有接受医疗券之商号被指收费高昂,亦有指商号怂恿长者购买不必要的用品。此外,有长者称到贴有计划标誌的诊所诊治后,诊所却以驻诊医生没有在医疗券计划登记为由,不接受长者使用医疗券。

消委会促请提供服务的商户,不应以顾客是否使用医疗券而定价有所不同,亦不应因为长者的医疗券仍有馀额,而向他/她推销不必要的服务。商户亦应加强与长者的沟通,例如在提供医疗服务前,清楚说明各项收费,包括诊金、药费、检验费等,及其计算方法,提升服务内容及收费的透明度;并在诊症后,提供不同收费方案供长者选择。消委会强调,作为负责任的商户,须根据长者的医疗券户口记录,向长者清楚交代其户口馀额及将扣减之金额,待长者同意后才提供服务。同时,亲友及照顾者宜陪同长者前往接受医疗服务,协助瞭解服务内容及收费详情,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个案一:商号收费高昂扣尽医疗券馀额

投诉人父亲因泌尿科病患到A中医诊所求诊,被收取$1,000诊金及5天药费$3,000,由于现金不足,其父亲遂使用医疗券结帐。A诊所扣尽医疗券户口金额($2,547),并豁免诊金及扣减报章优惠后,投诉人的父亲仍需另付现金$203。事后,投诉人向A诊所查询,负责人解释因部分药材经特别途径採购,所以收费较昂贵,而诊治前亦有向病人交代清楚。投诉人不满回覆,认为处方的并非罕有或名贵药材,质疑A诊所收费过高,要求消委会协助讨回费用。

消委会接获个案后联络A诊所,尝试调停有关争议,但A诊所坚称医师诊治前一般会向病人报价,得到病人同意才继续进行诊断及处方药材,诊所亦列明价格,重申没有滥收费用,故不会退款,但同意日后与长者顾客加强沟通。消委会建议投诉人如有需要,可考虑透过民事途径追讨。

个案二:怂恿长者购买不必要的用品

B眼镜店向投诉人父亲推销,指可以使用医疗券进行验眼及配眼镜服务,其患有轻微老花的父亲遂答应由店员验眼及按店员建议配一副近千元老花眼镜。后来,投诉人发现父亲配了两副不同颜色,款式却相同的老花镜,并得悉是店员建议配备一副外出使用,另一副在家使用。投诉人认为店员的说法不切实际,因为父亲只偶尔使用老花镜阅报及配合日常生活的需要,根本毋须配处两副款式相同的老花镜。投诉人质疑B眼镜店使用不诚实的销售手法,见其父持有医疗券,便怂恿他多配一副同款眼镜。

投诉人向消委会投诉时,已自行尝试与B眼镜店协商,及后达成和解,该店表示会退回一副眼镜的费用。投诉人希望消委会记录有关个案及留意此类手法。

个案三:未有清楚展示可使用医疗券之时段

投诉人于贴有医疗券标誌的C诊所求诊,但诊症后,诊所护士要求她以现金支付$440诊金,投诉人要求使用医疗券但被拒,只好以现金付款。由于C诊所的玻璃门的确贴有医疗券标誌,登记时护士亦没有说明不可使用医疗券,因此投诉人不明白为何C诊所拒收医疗券,要求消委会瞭解事件。

C诊所负责人解释,诊所内并非每位医生都有参与医疗券计划,经翻查纪录,当日为投诉人诊症的医生并没有参与计划,所以不能接受医疗券。C诊所表示,一般情况下职员登记时会先询问病人会否使用医疗券,如不适用亦会事先如实告知。负责人表示已检讨事件,现已于门外张贴告示说明医疗券之适用时段,方便病人识别。C诊所亦与投诉人洽商及达成共识,个案得以解决。

长者及其家人使用医疗券时,可参考以下建议:

  • 浏览医療券网站(www.hcv.gov.hk),查阅已登记参与计划的服务提供者名单。如使用医疗券时遇上疑问,或怀疑参与计划的服务提供者作出不恰当的医疗券申报,可以联络衞生署医疗券组(电话:2838 2311);
  • 医疗券不可用于纯粹购买物品,如药物、眼镜,海味或医療用品;如长者需要使用医疗券配处眼镜,必须先由已登记参与医疗券计划的服务提供者进行验眼,及按该服务提供者的专业判断确定配处眼镜为切合该长者的情况;
  • 签署使用医疗券同意书前,应清楚核对同意书上的资料,包括同意使用的医疗券金额、服务提供者姓名、长者姓名和香港身份证号码等;
  • 每次使用医疗券均会获发一张「医療券使用记錄」,分别列明扣减前、已扣减及剩馀之医療券金额,应妥善保留有关记录;
  • 亲友可提醒长者医疗券没有使用期限,但现时最多可以保留及累积未使用之医疗券金额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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