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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餐牌用字易惹误解 厘清条款免争拗

  • 2017.04.18

香港有「美食天堂」的美誉,弹丸之地便有过万家持牌食肆。消费者外出用膳,追求美味以外亦希望享用到优质服务,但由消费者委员会接获的投诉发现,部分食肆的宣传用字,容易令消费者产生误会,消委会建议食肆小心选用宣传的字眼,并指导前线员工向消费者解释清楚优惠细节,减少误会之余,亦可避免触犯《商品说明条例》。

个案一:「任叫任食」是否真的「任食」?

投诉人一家光顾A酒楼,当晚店方正推广「任叫任食」的优惠,标明以优惠价发售上汤龙虾($198)、清蒸海斑($118)及烧乳鸽($38),职员表示顾客可用优惠价享用其中一款食物。投诉人选定上汤龙虾,并先后与酒楼部长及职员查询何谓「任叫任食」,投诉人指当时职员表示只需要付$198便可任食,结果投诉人先后点了五份上汤龙虾。

结帐时投诉人发现单据计算了5份龙虾、每份收取$198,即时与部长理论,对方指餐牌已写明「优惠价每只$198」,认为是投诉人错误理解为「无限任食」。投诉人只好先付款,再向消委会投诉。投诉人认为一般人对「任叫任食」的理解是付一份价钱便可任食,认为A酒楼做法取巧兼有误导消费者之嫌,要求退回4份龙虾的费用。

本会尝试跟A酒楼调停,店方坚持在投诉人点餐时已表明「龙虾每只$198,无限供应」,并拒绝退款。

个案反映了餐牌的描述与一般消费者的理解有所出入,所谓「任叫任食」优惠及一些附加条款亦不够清晰明确。

个案二:「两位起」并不等于二人套餐

投诉人与友人光顾B餐厅,除单点餐牌外,亦有一个注明「两位起」的套餐($988),投诉人认为价钱合理,于是点选了该套餐。结帐时,投诉人发现单据列出两项$988套餐收费,连同其他费用,总金额为$2,500,于是向经理告知其点选的是二人套餐,经理却指餐牌所写的是「两位起」,而非二人套餐。投诉人无奈付款,其后向本会投诉,不满餐厅仅以细小字体于价格下方写上「两位起」,而没有说明价格是以每位计算,因此要求退回$988。

B餐厅表示并非有心误导顾客,但为保持良好商誉,投诉人再次光顾时,账单可减收$988及10%服务费。

个案三:店员疏忽将责任转嫁消费者

投诉人与家人光顾C火锅店,先后点选9款火锅食品,当中包括一碟例牌鲜嫩肥牛($216)。结帐时投诉人发现单据上的例牌鲜嫩肥牛,变成价值$342的特盛鲜嫩肥牛,投诉人要求店方更正,但店员指刚才上桌确是较贵的特盛肥牛,而客人已经享用,更声称系统更改不了收费。最后提议给予全单九折或改收中碟肥牛价钱($285),投诉人认为不合理,到消委会投诉。

投诉人表示,点菜纸上列出鲜嫩肥牛分为「例、中、特盛」三款,点菜纸亦显示他们剔选例牌,店员错误送上特盛肥牛,身为顾客实只是在毫不知情下享用了该碟特盛肥牛。投诉人认为事件是由于职员疏忽引起,不应将责任转嫁消费者,要求退回差价连加一服务费。

C店经理解释盛载例牌肥牛的碟直径约为23厘米,特盛肥牛的碟直径约为33.5厘米,有明显分别,因此不同意退回差价。消委会提醒店方,消费者对商户安排食物份量是没有任何概念,只能信靠店员的准确服务。本会促请店方积极考虑个案乃店员失责所致,但店方仍然坚持立场,只同意投诉人再次光顾时,给予免费饮品及全单九折优惠,投诉人表示或会考虑透过其他途径追讨。

消委会认为食肆应以清晰及直接的陈述,列明各项收费及优惠,并有以下建议:

  • 如果食物是按份量划分价钱,员工上菜时,应说明食物份量并与顾客核对,减少错单;
  • 于当眼位置或餐牌内,清晰列明食品价格、茶芥、服务费及优惠条款等重要资料。如套餐或菜式是以每位计算,或设有不同时段收费,食肆应具体说明,及主动提醒顾客;
  • 衡量宣传用的字眼会否容易引起误会,同时向员工仔细交代推广或优惠详情,确保员工能清晰及准确地向顾客说明有关内容。

作为消费者,可考虑于入座或落单前,先细阅食肆的收费告示,及主动了解是否有额外费用或硬性收费,然后才决定是否选择该食肆。同时,应紧记以下提示:

  • 食物上桌时,宜先确定奉上的食物及其份量无误,如发现问题应即时通知店方;
  • 不应存有理所当然的想法,宜仔细参阅食品价钱及其他收费项目等资料,如有疑问应于落单前与店方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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