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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条文定义差异大 留意受保限制免「投而不保」

  • 2017.01.16

癌症保险条文定义差异大  留意受保限制免「投而不保」

癌症是本港的头号杀手,若不幸确诊,治疗费用不菲。新兴的癌症保险标榜专为癌症提供保障。究竟这类癌症保险与传统保险有何分别?投保后发病的赔偿会否有问题?消费者委员会检视市面10个癌症保险计划,发现这些计划的受保癌症相关症状范围较传统保险阔,等候期一般较短,但消费者须留意所有的癌症保险计划都设有受保限制,如未有细阅保单条文,随时付出了金钱但得不到保障。

消委会向市面13间保险公司查询,其中8间合共提供了10个癌症保险计划的资料,当中4个属危疾保险类,6个为医疗保险(下称「医保」) 类。两者的主要分别在于赔偿原则:危疾类保险提供一笔过现金赔偿让受保人自行支付相关费用;而医疗保险类则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赔偿治疗费用,有部分计划亦提供其他伸延治疗或身故保障。两类保险虽然同样提供针对癌症的保障,但赔偿形式有异,消费者应按个人需要小心衡量。

传统的危疾及医疗保险,虽然通常都有提供癌症保障,但限制较多,等候期也一般较长。以传统危疾保险为例,仅少数器官的原位癌受保,而癌症类疾病购买保险之后一般会有半年至1年的等候期,期间如果出现受保疾病的病征甚或确诊,亦不会获得赔偿。传统的医保一般会为各保障分项赔偿,如住院日数、手术费用设置上限。

至于癌症危疾保险的保障范围都涵括原位癌及初期癌症,而等候期一般只需90日。癌症医保虽然会设置每次癌症及终身最高赔偿限制,但所有住院、手术、化疗、电疗及化验等费用,只要符合一般及合理的水平,及不超出同一次癌症及终身的赔偿上限,便可实报实销,全数赔偿。

然而不同的癌症保险计划,在受保癌症的定义、受保的器官、受保器官的数目以及赔偿的计算方法都不相同,消费者必须谨慎阅读各项细节。是次检视的10个癌保计划,全数都在宣传品或网页列出「保障包括原位癌/初期癌症」等字眼,但4个危疾类计划所包含的癌症和其定义各有不同,例如如何界定原位癌及初期癌症。另外,各计划所受保的器官最少只有9个,最多则达19个,消费者亦要小心比较。

以子宫颈癌为例,4个危疾计划都注明原位癌受保器官包括子宫颈,但根据保单条文内有关「癌症」或「原位癌」的定义,个别计划列明不保障子宫颈病变CIN I(子宫颈上皮内瘤轻度病变)及CIN II(中度病变),亦有计划列明必须为CIN III(严重病变)才会被界定为受保原位癌。消费者如确诊CIN I或CIN II,便不获任何赔偿。

另外,部分危疾类计划都将前列腺癌列作受保的原位癌或早期癌症,但所定义的「原位癌」只包括「TNM分级标准属T1a、T1b、T1c级别的前列腺癌」,其他较低级别的前列腺癌则不获保障。

至于6个癌症医保类计划中,只有3个在宣传品或网页注明并非所有类别的癌症都受保,其余3个没相关提示,容易令投保人误解保障涵盖所有癌症。

就赔偿计算方法而言,各癌症危疾类计划的投保人确诊原位癌及初期癌症,可获赔偿保额的10%至30%不等,而确诊癌症则全部可获赔偿十足保额。此外,消费者须留意不同计划的赔偿次数及上限各有不同,4个癌症危疾计划都规定原位癌及初期癌症最多获2-3次保障,但每次必须属不同器官。

而癌症医疗保险类计划则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计算,但亦有所限制,例如有计划的每次癌症最高的赔偿额为100万元,终身的赔偿上限为300万元。

购买癌症保险计划每年动軏数千元,然而一旦确诊又发现不受保,往往令投保人大失预算。消费者应谨记以下贴士,确保选购的保险产品符合所需:

  • 各癌症保险计划有不同限制,消费者宜先作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
  • 切勿单凭保单小册子或宣传产品便作决定,购买前应细阅保单条文,如不清楚应详细查问;
  • 善用「冷静期」,详阅保单条文中所定义的「原位癌」、「早期或初期癌症」及「癌症」及不保事项,由于条文会包括一些癌症医学用词,需要时寻求专业人士意见;
  • 如实填报身体状况,吸烟、饮酒等习惯及过往病历,避免因披露资料不足而影响保单效力和最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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