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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活动货不对办 安排不善成投诉主因

  • 2016.02.15

香港每年都举办各类大型游乐活动,而近年更有游乐设施进驻工业大厦,这些活动及设施的质素往往与主办者的经验及管理能力挂勾。消费者委员会不时接获相关投诉,当中投诉服务质素的占最多,亦有消费者关注游乐活动潜藏的安全问题。

消委会发现本港负责监管娱乐活动的条例有所不足,一些主办商会以「免责条例」作「挡箭牌」,企图逃避责任或令消费者误以为丧失申索赔偿的权利。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中订明,因疏忽而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不得以合约条款或告示来卸除及局限。其次,部分营商者在条款中列明禁止消费者向第三方,例如消委会,提出投诉,有关条款或会因不合情理而被视作无效。

其中一宗个案,投诉人的儿子在参加A公司的室内弹床活动时,头部受伤。同行的家佣指购票入场前,要先于电脑上阅读英文条款,并同意当中的内容。家佣称A公司没有发放同意书副本,但记得内容为A公司豁免所有责任。投诉人称儿子受伤时,场内参加人数众多,职员数目不多,亦未见有导师在场。

投诉人认为A公司未有尽力确保参加者的安全,反而规定参加者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向对方索偿,是罔顾消费者的权益,于是向本会反映,希望关注此类活动的安全及提醒消费者有关风险。

本会接获投诉后,向食物环境卫生署了解此类活动的牌照事宜,署方回应跳弹床并不属于《公众娱乐场所条例》内受规管之「娱乐」种类,弹床属于运动设施,相关国际体育联会已订下设施标准和使用指引,供营运者及管理人员或场所的业主参考。然而,同类型弹床活动于英国必须领牌,本会建议有关部门考虑修订相关条例,予以适当监管。

另一宗投诉有关由B主办商举办的大型户外滑梯活动,投诉人以$480购买「晚间无限玩门票」。投诉人于活动当日下午5时入场排队,工作人员于下午约6时举牌,示意日场门票人士的活动时间延至晚上10时,令场内参加人数激增。投诉人排队近2小时后才能滑1次。

工作人员在8时再次修改活动时间,要求持日票人士离场,投诉人本以为可以缩短轮候时间,讵料主办商于9时宣布停止参加者排队,投诉人即时向主办商投诉,指其一再随意更改活动时间,对方以职员需要下班为由未有即时跟进。

投诉人翌日再向B主办商投诉,并拒绝对方以礼品作补偿,遂向本会投诉B主办商安排失当。投诉人强调活动网页有列明各种门票的价钱及活动时段,但主办商擅自更改活动时间。投诉人购买标榜「无限玩」的门票,最终只玩了2次,待遇较付$320的3次体验门票更差,要求对方退回一半费用。投诉人最终收到B主办商通知,答应退款。

另一宗个案,投诉人花$700报名参加一个C主办商举办的夜间跑步活动,活动网页声称「设有不少于5公里」的赛道,但投诉人在活动当晚只花约10分钟便跑毕全程,而根据投诉人的运动手表纪录,赛道的长度只有约800米。投诉人向C主办商反映活动失实,职员提出可免费为他报名参加下次同类型活动,投诉人不愿接受。

投诉人表示,世界各地均有举办类似活动,主办机构应有相关经验,而赛道附近的封路措施已实施近两个月,认为C主办商有充足时间作出应变。投诉人认为跑步路程与主办商声称的「不少于5公里」相距甚远,加上活动布置及游戏欠缺水准,要求全额退款。本会其后致函C主办商,投诉人不久获安排全数退款。

纵观而言,本会认为主办商在举办大型活动和营运游乐设施时,必须以参加者的人身安全为首,不应以「免责条款」作为「挡箭牌」。主办商亦应适时向消费者发放活动最新讯息及预早制订应变措施,例如人流管理、有关天气或突发情况的讯息发放及退款机制等。主办商有责任确保活动场地的安全,例如是否符合消防、机电及土地用途等法规,履行应有的责任。
    
消费者在参与大型户外活动及使用游乐设施时要留意以下事项:

  • 事先了解活动所需的体能要求及受伤的风险;如不幸于活动发生意外,应妥善保留相关单据及医疗证明,以备有需要时作为索偿的凭据;
  • 活动参加者应注意职员与参加者的人数比例、有否导师在场指导、救伤设备及第三者保险等;如活动只适合儿童参与,家长应先视察活动场地及衡量其安全性; 
  • 仔细阅读活动的条款及细则,例如天气或突发事故影响下的安排,及是否设有退款机制等;
  • 记下活动主办商的联络方法,保留报名确认及付款纪录,以便日后一旦出问题时可作追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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