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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今天发表谘询文件,邀请公众人仕对如何规管出现于非广播媒介的失实及误导广告发表意见。

  • 1999.07.26

失实或误导的广告是不可以接受的。

消费者委员会今天发表谘询文件,邀请公众人仕对如何规管出现于非广播媒介的失实及误导广告发表意见。

在谘询文件内消委会提出了五项可行方案给公众选择,并且列举了现行监管广告的自律机制和法例。

该分谘询文件指出,广告业在香港的经济占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一项亚洲广告行业的调查,大部分被访者均认定香港是亚洲广告之都,其次是东京和新加坡。

消委会主席胡红玉女士一向主张广告所提供的资料必需要真确,误导和失实广告是不可以接受的。

为探讨问题所在,消委会最近调查了大量的广告。调查集中分析七类产品及服务通过广播媒介和非广播媒介传达的广告,并以本地及外国既定标准及守则作出比较。分析结果颇为惊人:

  • 在抽查了的二百五十六个电视广告中,发现五十八个(22.7%)含有问题的声称,而在一千七百七十七个刊于报章杂志的广告样本中,九百一十三个的声称(51.4%),也发现有问题。
  • 地产广告(92%)内容含有问题的声称最多,其次顺序为美容及健美(减肥)服务(85%),药物、健康食品及治疗(84%)和化妆及美容用品(82%),再其次是电讯产品及服务(46%),补习和训练课程(18%)及旅游(12%)。

胡红玉女士指出很多消费者的不满都是源于广告内容失实。虽然现时大部分消费者的投诉都不是直指广告,而是不满产品和服务质素未能达到他们的期望,但很多时问题郄是由于不实广告所导致。

香港虽然是亚洲广告之都,但在规管误导广告的机制,则远远落后于其他经济发达的地区。

这次公开讨论将有助消委会广集大众的意见,以便草拟一个最能满足各方需要的规管机制,令广告商和广告受众都能得益,消委会稍后会将谘询后的意见及建议向政府提交报告。

胡红玉女士强调任何规管广告的方案应不会握杀广告界的创作力,亦应不会成为限制新闻自由的检查制度。

消委会提出的方案旨在把经非广播媒介传达的广告都会被纳入一定的规管范围,以打破现时广播媒介广告受管制但非广播媒介广告不受任何监管的双重标准。消委会相信一个令两者都受同样准则监管的机制,将会有助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谘询文件提出了以下的方案给大众选择并列举对各方案的正、反论据。各方案毋须是个别独立地实施,最理想的方法可能是两个或以上方案的组合:

方案一:修订现行法例以便更有效地规管广告手法

修改商品说明条例(Trade Description Ordinance)禁止经营者在服务提供、物业交易及在价格方面提供误导成分的资料。而修改不合情理合约条例(Unconscionable Contracts Ordinance)则可禁止经营者使用高压及无理侵扰,迫使顾客购买或接受其货品或服务。这修订亦能禁止商铺采用饵诱的销售手法,因为商铺必须以声称或标示的价钱提供货品或服务。政府亦应尽快修订不良医药广告条例和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将健康和减肥食品广告列入规管范围。

方案二:制定专门的法例以管制有欺骗及误导成分广告

在很多地区如欧盟国家等,都有专为管制广告手法而设的法例,特别是针对有欺骗及误导成分的广告手法。英国的《管制误导性广告规例(Control of Misleading Advertisements Regulations 1998)》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很好的例子。

方案三:制定一项保障消费者或规定商营手法的法例

以澳洲为例,当地的《营商法例》(Trade Practices Act)是一项保护消费者竞争及公平贸易的法例。其中部分条文禁止不公平的商营手法、误导或欺骗成分广告或饵诱式销售手法等。

方案四:自律模式

全世界的广告行业,已经采取积极的措施,推广及组织自律机制。香港广告商会和香港旅游业议会都有守则,监管会员制作的广告。

方案五:成立具法定地位的广告业自律组织,推行全面性的自律

在其他许多国家,广告行业的自律机制是与某种形式的法定管制并行的。消委会建议政府制订新法例,成立一个专责管理广告业自律制的组织。为确保有效运作,该组织须获授权接受所有与广告业有关的经营者加入该自律组织、订立有关广告及推销手法的自律守则、执行有关手则的规定、调查投诉及进行研究、征收广告附加费作为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及容许独立人仕参与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