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费者委员会就学校食物部饮品供应安排方面,作出研究,为改善消费者利益和促进市场竞争,作出多项建议。

  • 1999.06.28

消费者委员会就学校食物部饮品供应安排方面,作出研究,为改善消费者利益和促进市场竞争,作出多项建议。

消委会接到投诉,指有些学校的食物部与个别饮品供应商作独家供应安排,此举有违公平竞争。消委会于是展开研究,研究范围包括:

  • 学校饮品供应市场现存的独家供应安排,有否形成入市障碍,妨碍或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学校饮品市场,甚至整个饮品市场造成入市障碍;及
  • 独家供应安排在饮品零售价、饮品选择和食物部的服务层面上,对消费者(学童)是否有负面的影响。

据消委会估计,学校食物部供应的饮品虽祗占本港整体市场的供应不及 5% ,但对供应商扩展长远的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性 ( 通过在年青一辈建立产品形象和牌子忠诚 ) 却不能被忽视。

学校食物部,可能由校工、学校退休职员、或者是由饮品供应商或食品公司直接经营。

据研究资料,有两大牌子饮品供应商与多间中、小学的食物部有独家供应的安排,食物部只发售其中一个牌子的饮品,以换来特别优惠的取货折扣。

没有证据显示,供应商拒绝为不作独家供应安排的食物部经营者供应货品,但所给予的折扣却会较少。

消委会认为,现有的独家供应安排对学校和食物部经营者带来益处,对市场竞争亦不致有实质妨碍。这些独家安排对产品选择方面有些限制,但零售价却比较便宜。

妨碍竞争的程度是否严重视乎独家供应期限协议的长短。因此,消委会提出一套建议,以确保独家供应安排的效益能够让消费者受惠,也同时能够维持入市的自由。

消委会就入市自由和产品选择方面,提出下列各项建议

入市自由

  • 教育署宜请各学校管理阶层厘订清晰的食物部经营政策。
  • 如学校管理阶层决定把食物部交由外界商办,其政策应具备透明度,以及应采用有竞争性的招标 ( 或报价 ) 程序,以选择食物部经营者和饮品供应。本会建议承办合约最长不应超过三年,若经营者只是纯粹经营或供应饮品,而毋须要提供其他服务或额外投资,便应以一年为期。
  • 若学校管理阶层决定作其他安排,如把食物部交由校工或退休员工经营,有需要清楚订明经营条件。续约与否亦需视乎表现是否满意,以确保服务质素和售价合理。

产品选择

  • 教育署的指引应清楚注明,由校方自行决定有关产品种类和产品牌子的选择优次。
  • 学校应在标书或报价文件中,清楚注明校方在品牌选择或营养方面的优次。
  • 学校应在提供食物部服务的招标书或报价文件内,加上条款,规定投标人开列在食物部售卖物品的拟定价目表,让校方参考,确保食物部所售食品价钱合理。中标者在经营期间,以及在合约期满再欲投标时,校方亦会查察经营者有否遵守这项条款。
  • 若食物部并非经由投标方式承办,例如只是由学校员工或退休职员作小本经营,学校食物部委员会亦宜对其食物售价有一定形式的监管。

教育署过往曾向各校发出有关学校监管食物部经营的指引,学校在经营食物部和监管学校食物部委员会的运作,可以作为参照。

消委会强调,虽然独家供应的安排,可能会不利市场竞争和限制选择,但另一方面亦有足以令成本降低、消费者得享较便宜物价的效益。最重要是能够在两方面取得平衡。

消委会的研究工作,曾谘询过教育署、饮品业有关的供应商、以及香港津贴中学议会和津贴小学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