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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管理局局长最近指示,香港电讯向长途电话客户提供的折扣优惠,是违反市场竞争的行为。

  • 1998.08.07

消委会接获六宗有关香港电讯向客户加收长途电话费用的投诉。事源香港电讯违反了其牌照条件。

电讯管理局局长最近指示,香港电讯向长途电话客户提供的折扣优惠,是违反市场竞争的行为。电讯局认为香港电讯的行为是利用其电讯市场支配者的地位,以图限制公平竞争。

就此,电讯局局长曾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发出声明,指香港电讯应终止一切可能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再者:

  • 据电讯条例第三十六条B,电讯局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发出指示,要求香港电讯立即停止未获电讯局局长准许的情况下提供折扣优惠。
  • 据电讯条例第三十六条B条,电讯局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廿九日发出指示,指示香港电讯严格遵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所发出的指示,并据电讯条例第三十六条C(一),向香港电讯罚款二万元。

基于电讯局局长的指示,香港电讯向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六月底期间曾经使用长途电话优惠折扣的用户追收差额。

消委会支持电讯局局长采取行动,维持市场公平的竞争。但消委会认为在此事件中受影响的消费者是无辜的,他们接受长途电话折扣优惠之后,却被迫要多付金钱,成为被罚者。消委会认为香港电讯向消费者追加长途电话费,并不合理。香港电讯因违反牌照条款应接受的判罚,不应转嫁于消费者身上。消委会认为,无论如何,消费者是没有责任要承担额外的费用。

这次事件显示,电讯条例中针对违反竞争行为的条款缺乏阻吓力,而电讯局局长现时可使用的制裁方法也有所不足,因此有急切检讨的需要。消委会认为,对使用不公平的经营手法的公司来说,二万元的最高罚款实在过于宽松,远不及其可赚取的利润。电讯局局长虽然有权取销或撤回一间电讯公司的牌照,不过,这是严厉的行动,且会引致消费者的不便,并非实际可行。

消委会认为,电讯局局长应该有权,因应违反牌照条件的严重性和公司因此而获取利益的大小而订定罚款额。电讯局局长亦应有权对不遵守有关指示的公司作出更有效的补偿措施,如有权要求有关公司作出更正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