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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有关《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法律执业的有限责任合夥事宜」提交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的陈述书

  • 意见书
  • 2010.09.17

引言

1. 消委会于2009年5月曾就「法律执业的有限责任合夥事宜」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作出陈述。现希望藉此机会就规管有限责任合夥的《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意见。

2. 消委会重申其一贯立场是在消费者权益得到充份保障的情况下,不反对事务律师引入有限责任合夥制("限责合夥")。

享有有限法律责任保障的条件

3. 消委会对于草案的第7AC (3)条表示欢迎。该条文订明,当一名「限责合夥」的合夥人,在失责行为发生时是知情或理应知情的,且并无用合理努力去防止其发生,则该合夥人并不会享有根据第7AC(1)条提供有限责任的保障。消委会认为这条文有助正面促进「限责合夥」内各合夥人和成员的道德监察及内部控制工作质素。

4. 消委会亦支持草案的第7AC (4) 条。该条文定明,一名「限责合夥」的合夥人在面对客户申索时,只会在 下述情况,方会受到有限责任的保障,就是:(a)该合夥在申索的诉讼因由产生时已成为「限责合夥」;及 (b)客户在当时已知或理应知道该合夥为「限责合夥」。

5. 我们认为上述的(a)项可以防止一般合夥的律师事务所在得知申索的诉讼因由已产生或将会产生时,才转变成为「限责合夥」,以限制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6. 而上述(b)项则可以鼓励律师事务所尽快通知客户有关其「限责合夥」的身份;以及遵从第7AE,7AF 及 7AG条有关呈示、展示「限责合夥」名称和对现有客户发出有关通知的规定。消委会期望这些条例能确保消费者知悉他们所聘用的是有别于一般合夥的「限责合夥」律师事务所。

保存「限责合夥」资产的规定

7. 除了向「限责合夥」的失责合夥人追讨赔偿外,受屈消费者亦可向该「限责合夥」追讨赔偿。故此,消委会认为保存「限责合夥」的资产以应付失责合夥人的法律责任是重要的。因此我们支持草案的第7Al条,规限合夥资产的分发,以保存限责合夥的资产,应付其法律责任。

向「限责合夥」寻求纠正的权利

8. 消委会认为,给予因合夥人在业务过程中失责而受屈的消费者,向「限责合夥」寻求纠正的权利,是理想的做法。

9. 我们注意到草案的第7AM条订明,现行所有有关应用于合夥的法律,除非与草案的条文相抵触,否则仍然适用于「限责合夥」。而《合夥条例》更是被明文指出为其中一条有关的法律。此外,草案的第7AC(5)条亦规定,合夥人在其合夥资产中之任何利益,均不受有限责任的保障。

10. 消委会理解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人士,可透过一并查阅草案第7AC(5)条及于《合夥条例》中的相关条文 (即第12条),从而总结出「限责合夥」跟它的任何一名失责合夥人所负上之法律责任是相等的,而「限责合夥」的法律责任将会由其资产所应付。可是,一般的消费者却不容易掌握到其含意。因此,我们认为一条能直截了当及透彻地道明「限责合夥」法律责任的条文更为可取。

专业弥偿计划的限额

11. 消委会认为专业弥偿计划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帮助消费者从失责合夥人身上讨回疏忽赔偿。该保障在一些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例如失责合夥人无足够经济能力支付赔偿金额,又或该合夥人不知所踪,以及合夥资产不足以满足索赔或所裁定的赔偿金额。

12. 我们虽然从过往的数字明白到,大多数追讨金额超过一千万港元弥偿限额的个案件皆来自法团而非个别消费者。可是,近期私人住宅楼价骤升的情况似在指出,这种情况未必会持续不变。

13. 因此,消委会认为专业弥偿限额应该定期检讨,以应付任何能导致限额需要提高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