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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3.05.12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支持《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在草案下现行的契约注册制度将逐步改制成业权注册制度。我们相信草案是迈向改善物业交易的重要一步,它将会令业权明确、精简物业转易手续及降低物业转易律师费用。

逐步改制

2.       消委会曾经建议在契约注册制度改成新的业权注册制度前,应有过渡时期,又认为午夜改制并不恰当。消委会因此乐于见到草案采纳逐步改制。消委会明白到同时实施两个制度的耗费,所以支持政府的建议,待公众适应新制度一段时间后,再探讨全面改制。

3.       消委会期望新制度有恰当的监察、及时检讨以解决或会出现的执行问题,或法律上的不足,以完善新制度。

4.       再者,消委会认为政府应在三年后进行检讨,特别是以下问题:-

  • (1) 业权欠妥的物业应否纳入新制度,若纳入新制度,有何影响。欠妥善业权的例子: 以公司名义买卖,但法律程序欠妥善 (现行的立法修订建议仍没有关注/补救这问题),银行按揭文件中授权书欠妥善;
  • (2) 是否有某些物业在改制中遇到问题,如果有,怎?去解决这些问题;及
  • (3) 是否有欺诈个案损害新制度,因而需要修改新制的某些法定条文。

弥偿基金

5.       在新的业权注册纪录下,若有人因欺诈而蒙受损失,及已获法庭更正命令,除非该人曾参与欺诈,否则可以获得弥偿。不过弥偿是有上限的;政府最初建议为二千万元,消委会将上限提高至三千万元的建议已获接纳。这上限应包括百份之九十九点六的交易。

6.       消委会乐于见到最初的上限已被提高,消委会建议应常检讨该上限,以反映物业市场的转变,确保充份保障消费者。

7.       在前期咨询阶段,消委会得悉在弥偿基金不足的情况下,政府会向基金提供贷款,而有关该贷款的条款亦会胪列于弥偿基金规例中。消委会相信政府将于合适时间引入所须条文,以加强公众对新制度的信心。

向公众宣传

8.       最后,消委会强调必须让公众充分了解建议的新注册制度、同时实施的两个制度、改制的逐步推行、新业权注册制度下不可废除的业权及土地业权注册的重要性。消委会关心到在新制度下,未成年人士、长者及文盲人士的利益或许会是特别容易受到损害,所以保障措施的设立及正确讯息的广泛宣传,让这类人士知道是重要的,我们期望政府会为此目的调拨所需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