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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共用正面个人信贷资料」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2.04.09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乐于再次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对共用正面信贷资料建议的意见及参与讨论。

2.   在最近消委会向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银行业消费者保障的意见书中,消委会对扩大信贷资料收集范围,及由单一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储存客户资料的建议,表示有保留。

问题所在

3.   消委会就此课题深入考虑,并与金融管理局,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及银行界代表,作详尽讨论。

4.   消委会知道扩大收集正面个人信贷资料有几个目的。主要是资料有助银行作出审慎信贷决定,从而防止因消费者过度借贷增加破产数目对经济带来的损害,特别是社会人士对过度借贷的问题深表关注。

5.   消委会认为政府及行业实有需要找出导致信贷坏账出现的根本原因,才能知道正面个人信贷资料能否有效解决该问题。有急切需要设立减轻债务安排及辅导计划去帮助有债务困难人士。

6.   银行业拟共用的「正面」个人信贷资料包括信贷户口数目及种类、信贷额、未偿还欠款,还款纪绿及信贷状况等等。行业代表向消委会表达其建议对整个行业的好处,而好处亦会转达给消费者。

7.   消委会明白共用更多信贷资料在概念上可促进市场竞争,及让信贷提供者更有效将客户按风险分类,但消委会认为在决定扩大收集个人信贷资料之前,应考虑以下几点:

信贷提供者的市场销售手法

8.   消委会认为信贷提供者的销售手法是问题关键所在。消委会曾要求金管局分析个别银行的情况,检讨高坏账率是否与其销售手法有关。消委会很高兴金管局接纳建 议,采取了适当的行动,而不只是依赖扩大收集客户信贷资料。消委会希望金管局能继续对一些坏账及拖欠比率高于同业水平的发卡银行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9.   尽管金管局的调查结果与其预期大致相同,消委会相信银行的销售手法是导致消费者过度借贷的主要原因。

10.   销售手法的问题遍及整个信贷行业,而金管局的权限并非涵盖全港所有信贷机构(特别是某些经常出现问题的经营者),政府须尽快考虑改善目前由分散架构监管的问题。

11.   银行的推广手法层出不穷,吸引消费者借贷的方法亦不时转变,宜密切留意。下列是一些例子:

  • 消委会注意到借贷机构的广告宣传很多时给消费者一个共通讯息是消费者只须缴付每月最低还款额,便可有大笔金钱可供使用,而未有提醒这会牵涉高昂的利率,最终消费者要花上数年才还清债务。这类销售手法,无疑令某些消费者泥足深陷,长期活在债务之中。
  • 另一销售手法是鼓励消费者出卡后的第一个星期内透支现金,并在首三个月只还最低还款额,以获取奖品。
  • 或鼓励借款人借下大额款项,并承诺分期还款,以获取奖品。
  • 另一手法是当消费者申请信用卡时,要求消费者同时领取多张涉及高信用额的信用卡。

12.   既然过度借贷经已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信贷提供者不应藉此类推广手法鼓励消费者借贷,或鼓励消费者为礼品而去借款。这与提供信贷的目的不符。信贷提供者的销售手法应集中向有需要借贷人士推广产品特色,例如:低息及低收费等。

13.   可能信贷提供者会觉得他们并无责任提醒消费者大量借贷的坏处。既然政府及该行业公开表达问题的严重性,消委会认为信贷业实责无旁贷,应避免夸大信贷产品的好处,或在宣传信贷产品时刻意隐瞒重要资料。

14.   消委会在加强教育消费者方面,提示消费者注意某些只标榜产品好处的广告。但是,消委会的资源有限,无法抗衡有庞大资源作后盾的市场策略,包括行业推广借贷的媒体宣传攻势、邮件宣传品,及电话接触客户等等。

15.   现时《银行营运守则》要求机构在向客户促销时,必须谨慎并公正合理,但法院根据《不合情理合约条例》裁定银行的营商手法不合情理 [1] ,显示出不能单单依赖守则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是否有需要设立中央信贷资料库?

16.  据金管局资料显示,在很多破产个案中,出现问题的大多数是由数家银行同时发卡予同一客户,并非同一银行发多于一张信用卡予同一客户; 而出现多家银行同时发卡予同一客户的原因,是由于银行未能充分掌握客户的整体信贷状况。金管局因此认为有需要设立中央信贷资料库,来收集信用卡申请人持卡 总数目、总信贷额等信贷资料。信贷提供者得到更多信贷资料,便可以准确评估客户的总信贷状况,决定是否批出信贷。

17.  收集更多信贷资料固然有助银行的评估工作,但银行会否批出信贷,并非单单依赖客户的正面信贷资料,决定因素在于行业之间的竞争情况,以及银行采用的不同风险策略。

保障私隐

18.  消委会对建议的最大疑虑是把大量资料存放于一中央资料库。信用卡在社会上广泛地应用,资料库将无可避免载入大量敏感及重要的个人资料。更有可能发生个人资料被滥用,广泛影响个人的权益。

19.  事实上,只有少数借款人士过度借贷,以致不得不破产甚至存心破产。行业的资料显示,有三份之二信用卡持有人每月准时还款,没有过度借贷的问题。

20.  消委会因此关注强制共用正面信贷资料使大部份人士无端受到牵连。从过往曾发生的侵犯私隐个案,令人担心共用正面信贷资料会对消费者的私隐保障构成一定程度的风险。

21.  消委会认为行业在建议设立前所未有的庞大信贷资料库的同时,亦应考虑到消费者的私隐保障。银行要保护他们商业利益的同时,亦应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22.  为此,消委会认为下列各点需要解答及研究:

  • 既然大部份消费者不是构成破产问题的主因,社会人士的不同意见亦显示不能肯定正面信贷资料能解决破产问题,行业如何解释其共用正面资 料的建议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原则1(C)中所要求的─「就该目的而言,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 若行业扩大收集正面信贷资料的建议获接纳,行业会怎样加强现有的私隐保障措施?这点尤其重要,皆因资料库内资料很可能利用作市场推广之用。
  • 研究扩大当前共用欠债资料涵盖范围的可行性。这资料更能帮助行业准确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程度,也不影响三份之二没欠债的人士。行业可考 虑收集一些有还款困难的借款人的资料,例如,借款人已达最高信用额,又长时期地每月只缴付最低还款额。这些资料可帮助行业决定是否批出新信用卡。

23.  消委会支持金管局的工作,对行业的操守进行评估,促进消费者权益。消委会愿意与政府及行业一同商讨解决问题。

1. 2000年7月,高等法院根据《不合情理合约条例》裁定数间认可机构信用卡协议内容内有关客户须向机构赔偿追数费用的弥偿条款不合理情理。消费者委员会在该案件中提供资料,加强协助消费者一方的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