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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谘询文件「检讨《版权条例》的若干条文」消费者委员会的回应

  • 意见书
  • 2002.01.10

1. 消费者委员会很高兴就工商局「检讨《版权条例》的若干条文」谘询文件内提出的各项问题提交意见。消委会的责任是保障及促进消费者在货品和服务方面的权益;因此,本意见书主要对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同时,亦就一些商界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应,务使版权持有人和使用者两方面的利益达到适当的平衡。

2. 首先申明立场,消委会支持采取措施保障版权持有人,亦认为应该关注侵犯版权的行为。

3. 就谘询文件内提出的各项问题,消委会认为应该在现有的保障法例中引入一个平衡的概念。即是政府所采用的措施、除了保障版权持有人之外,亦要保障广大的消费者(包括商界的消费者)。

4. 谘询文件提出多项有关版权的问题。本意见书主要讨论与消费者保障及公平竞争两大原则,及基于这原则如何适当的平衡权持有人和社会大众的使用者两方面利益。包括:

  (甲) 有关盗版物品最终使用者的刑事条文;
  (乙) 有关免费公开放映或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的允许作为;
  (丙) 平行进口并非电脑软件的版权作品;
  (丁) 未经授权接收收费电视节目;及
  (戊) 特许机构。

有关盗版物品最终使用者的刑事条文

5. 《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所引进的对《版权条例》的修订,明显地以产权持有人的利益为着眼点。其后政府以《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暂停实施有关条文,显然是版权持有人和使用者两方面利益未能达到平衡,而消费者的权益未有公平的看待。

6. 刑事条文的增加引发出不少值得公众深思的问题。首先,市场上可能售卖有侵犯版权的物品,因此,考虑如何保障消费者以免受到误导或欺骗而犯法。其次,每个人在不同的情况下都有可能使用到侵犯版权的物品,加诸个人身上的刑事条文范围又应该有多广。

误导与欺骗行为

7. 「什么是侵犯版权的物品?」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律本身并没有禁止物品复制,法律所禁止的只是非法复制。然而,要明白什么是非法复制和侦察非法复制的行为都是非常困难,消委会因此提出以下的问题:消费者如何能够知道什么是侵犯版权的复制物品?

8. 有些消费者是知情地购买侵犯版权的物品,甚至主动地购买,但我们不能假设所有情况都是这样。售卖者通常不会公开声称或宣传其所出售的货品是侵犯版权的物品。而且,侵犯版权的物品并不局限于一般受到广泛报导的商品如盗版音乐等。面对这些物品,守法的消费者固然有所警觉;然而,当消费者购买其他不常被侵犯版权的物品时,一不留神,便可能买到侵犯版权的物品,结果成为被欺骗的受害者。

9. 举一个例子,当所出售的货品与正版货品两者难于分辨时,而知情的售卖者又没有公开说明该货品属于侵犯版权的物品时,售卖者是在没有透露重要事实的情况下误导及欺骗消费者。

10. 在这情况下,假如消费者合理地相信该物品是正版货品而购买,便会成为不良营商手法的受害者。在有消费者保障法例及执行机构的地方或国家,这些误导及欺骗的不良手法是绝对禁止,以保障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11. 现时香港没有法例有效地制裁误导及欺骗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赖由海关关长执行的《商品说明条例》的第七节条文提出诉讼。然而,若与经济水平和香港相若及的地方或国家的消费者保障法例比较,此条例的复盖范围和内容不及他们的法例。加上此条例是依刑事证据入罪,获得索偿的机会相当困难。

12. 消委会认为引进法例保障版权持有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加强消费者保障法例[1]以达到平衡的原则。

刑事责任的限度

13. 消委会认为对侵犯版权一概加以刑事制裁,而不考虑业务的有关活动是否属商业性质、或受保障的作品是否受猖獗的非法盗版行为所困扰,措施将可能过于严厉。加上香港并没有全面的竞争法例,当版权持有人集合其市场力量或有市场影响力的版权持有人滥用其市场力量,消费者包括商人是不受到保障。

14. 当版权持有人在权益受损时可向消费者采取民事追讨之余再加上刑事责任,那麽刑事条例将会过份及不适当地被使用,条例有偏袒版权持有人之嫌,严重使消费者与版权持有两方面的利益不平衡。

建议

15. 消委会认为应保留现行的法律条款,只对从事侵犯版权的人仕处以刑事制裁,至于只为商业上的交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商业上的交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又或在与商业上的交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侵犯版权,则不应附以刑事惩罚。

免费公开放映播放或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的允许行为

建议

16. 消委会与谘询文件内版权使用者均认为版权持有人特许其版权时,应知市民大众与拥有演出版权的人士取得其作品方式是一样的。因此,消委会认为所有广播及传播节目内的作品应予同等看待,并建议《版权条例》中的豁免条例应扩濶以涵盖所有附有版权的作品。

17. 谘询文件内提出该项豁免应否引申至涵盖所有放映或播放广播或有线傅播节目的公众地方,除非该地方提供的货品或服务的价格,因其提供观看或聆听节目而有分别。

18. 消委会认为,就有关作品给予版权持有人的保障,不应超越特许予电台或电视台经营者时版权持有人合理预期应得到的保障。事实上,其作品放在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内,版权持有人应明了公众人士将可透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接触到其作品,在收取电台或电视台经营者的特许使用权费并应已计算在内。

19. 再者,市民大众接触有版权的作品常在享用其他服务如在购物或在用膳的时候。在这情况下,消费者没有选择权收听或收看那个作品,该作品与他购买的东西或享用的服务也许毫不相关。

20. 消委会期望放宽豁免条件,例如在食肆用膳期间,聆听音乐或观赏节目并非消费者主要的消费目的,那麽市民大众就毋须支付任何费用,因为电台或电视台经营者的版权使用费应已包括在内。

21. 因此,消委会倡议将法定对侵犯版权的豁免引伸至涵盖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内的所有版权作品,所有播放或放映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的公众地方应一律获豁免侵犯版权,除非该地方收取的费用主要因为其播放版权作品。

平行进口并非电脑软件的版权作品

22. 消委会倡导容许平行进口。香港经济的成功在于其自由港口的美誉,及政府并无设置任何障碍影响商品的进口。香港一直能适应和主导国际市场的竞争和开放贸易,这不单对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商品价格廉宜,商界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其地位亦得到巩固。

23. 香港成功地从制造业过渡至服务业,现时服务业成为主要经济活动。很多从前在香港制造的货品,现时在外地制造再进口香港。这转移正好表现出香港善于适应不断改变的环境、及带领市场自由化,这健康的现象极须维持及受保护。

24. 香港能够成功地从制造业转移至服务业,大部分的原因在于本地市场的开放经济模式。这个模式让香港较其他国家能够更快和更容易适应改变中的经济环境。若这个模式能够持续及加快步伐,香港定能缔造出更美好的将来。

建议

25. 消委会建议所有有关版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都不应加于平行进口货品及其后的交易,并无例外。

未经授权接收收费电视节目

26. 有关未经授权接收收费电视节目与及各方利益的不平衡,消委会关注到以下问题:

27. 首先,是谁应负上最终使用者的责任。以家庭及私人未经授权接收收费电视节目为例,究竟家庭中谁人应负上最终使用者的责任:是接收器购买者、住宅单位的业权人、抑或观赏电视节目的人士?此外,可能家庭成员被上门推销员误导或不知道该接收器是不合法的,而从他们手中购入。又可能是不知情下接收了从上手业主留下来的。

28. 要知道

  • 版权持有人及提供服务者受《广播条例》《版权条例》所保障;但
  • 商业上的误导及欺诈行为,对消费者的保障极为有限 (详见于11及12段), 

 究竟问题是否严重至消费者需要受到刑事上的制裁、或当被人怀疑违法时遭受到强行入屋调查?

建议

29. 消委会认为令最终使用者负上刑事责任,倒不如服务提供者透过数码传送或加入先进加密技术以克服问题。消委会支持对拥有未经授权的解码器作商业用途加强刑责惩罚,这应可遏制未经许可接收节目的行为。

特许机构

30. 谘询文件提问应否以仲裁制度取代版权审裁处,就版权用者与特许机构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以及应否强制规定特许机构须注册和公布版权使用费的收费率。

审裁处与仲裁制度的取舍

建议

31. 消委会认为版权审裁处牵涉较低的费用,原因是仲裁制度要由双方负担场地及仲裁员费用。消委会认为应保留版权审裁处,况且,在双方同意下,仍可以仲裁解决纷争。

强制特许机构注册和公布版权使用费的收费率

32. 消委会关注在现时有限度的保障消费者措施下,版权持有人或商人可能会藉着刑事条文所产生的混乱和恐惧,以集体行动向公众收取过高的费用。谘询文件第七章建议强制现有的特许机构注册的方案。

33. 版权持有人成立特许机构行使集体力量,其问题的重点就是竞争。在正常的情况下,版权费应透过各版权持有人之间的竞争而厘订其收费水平。版权持有人组织拥有大量的版权,行使集体力量是等同竞争者以价格协议方式行使其市场控制力量去攫取垄断收益。这是市民大众所关注的,亦引至谘询文件提出有关强制性注册的问题。假若市场上有其他版权持有人不参加垄断的组织,另外组成特许注册机构,他们收取的版权费用便不存在违反竞争的疑虑。

34. 一些与香港经济水平相若、又设有公平竞争法的国家或地区,均关注经营者成立组织采取集体行动的行为,特别是拥有控制市场力量的版权特许注册机构所收取的版权费。谘询文件建议强制规定所有「特许机构」注册,这或会被视为对市场过度的干预。须知某类版权作品,不同类别的版权持有人彼此之间有可能存在竞争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应可发挥功能,审裁处是毋须插手处理的。可是,目前香港的情况有所不同。

建议

35. 香港既没有公平竞争法及执法机构作为「过滤网」去确定版权特许注册机构是否拥有控制市场的力量;而面对集体版权持有人组织坐拥市控制场力量,消费者明显地需要保障;又监于政府以个别行业监察竞争的政策,消委会建议

  • 规定所有特许机构必须注册及受审裁处的审裁,及
  • 增加审裁处的职能

36. 在增加审裁处的职能方面,消委会建议应赋予权力及资源,令审裁处可以监察特许机构的收费,及审查市场竞争的情况。

37. 消委会建议审裁处执行监察职能时,应为特许机构制定营商守则,要求注册的特许机构遵守,守则其中一项须订明特许机构须消费者知道他们是代表那些版权持有人。

38. 消委会过往从市民大众收到对特许机构的投诉个案及相当多意见,因此非常乐意协助制订有关之守则。


1. 消委会于2001年5 月发表「如何遏止消费交易上出现的欺骗、误导及不公平手法?」报告提出建议加强保障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