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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规管电讯业的收购合并之谘询文件向电讯管理局提交意见撮要

  • 意见书
  • 2001.06.12

1. 消费者委员会十分支持电讯管理局(电讯局)规管电讯业的收购合并,以巩固现行对电讯市场的规管机制,对预期妨碍、限制或扭曲电讯市场竞争的收购合并交易进行评估。

2. 近年来香港电讯市场的开放使消费者和商界明显受惠,电讯局努力不懈地执行电讯条例中的保障竞争条款,是当中重要的因素。消委会认为电讯局必须要有足够的规管工具,才可以追上市场的变化,保障市场有公平竞争。

3. 消委会就电讯局谘询文件提交意见,同时亦提出建议,请电讯管理局考虑。意见撮要如下: 

规管交易

4. 消委会赞成扩阔规管电讯市场收购合并的监管范围,以反映电讯市场的实况。有关建议可令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有足够权力作出有效的规管持牌人操控或影响市场的活动,以防电讯局长受制于监管范围,未能及时评估涉嫌对市场竞争有影响的收购合并交易活动。 

申报交易

5. 电讯局建议当交易将导致持牌人所占的权益超逾某个上限时,持牌人须事先取得批准,俾监管当局可注视日后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消委会支持这建议。事实上大多数收购合并交易将不会引起竞争的问题,而这规定却能令持牌人受惠。

6. 交易申报机制予监管者有足够预报及有时间表达关注,避免在交易完成后电讯局才介入,带来重大影响。 

豁免

7. 消委会同意电讯局有关豁免的建议,使一些证券交易活动毋须事先取得电讯长的批准,例如一些金融机构买卖持牌人的证券交易,旨在短期出售得利,不会行使证券附带投票权。不过电讯局长须事先获得通知。 

合伙经营

8. 合伙经营引发的竞争问题,可能与收购合并交易无异。消委会提议应加上规管条款,要求持牌人通知电讯局长其合伙经营活动,像规管收购合并交易一样,容许电讯局长事先评估合伙经营,会否影响电讯市场竞争。

受监管者

9. 以现时电讯市场发展步伐,相关行业汇聚的情况,随时使各持牌人的相对优势和市场竞争力改变,监管者有需要密切注意。

10. 消费者委员会认为监管机制涵盖范围较广阔、和一般性(有别于专项性)、又可行使豁免条款,总比局限监管者的权力范围、每当面对不可预知情况时才要求扩阔监管范围的制度为佳。涵盖广阔的监管机制会减少监管漏洞、不会追不上市场变化,可及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指引

11.  消委会非常支持电讯局的监管收购合并交易指引,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过本会希望电讯局能小心查察一些收购合并的活动,若简单地提出规模经济促进效率为理据,这类收购合并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 原则上,要达至规模经济不一定要通过收购和合并,假如公司在 竞争情况下达至这规模,相信消费者获益会更大。
  • 若公司提出只能通过收购合并以取得简单的规模经济,但同时又须符合市场占有率的规定,消委会怀疑公司从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能否足够,及最终令消费者受惠。

12. 此外,消委会建议电讯局长应清楚在指引内列明,要求持牌人在收购合并交易中详细说明及确定其能带给市场的效率,不能用含糊或纯属推测的声称,在交易完成后却不能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