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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条例草案》消费者委员会意见

  • 意见书
  • 2000.02.26
  1. 消委会很高兴向《商标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意见。
     
  2. 消委会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向委员会提交意见时,回应了反对平行进口人士提出的论点,相信毋须再次重复。
     
  3. 纵观反对给予香港容许「平行进口」的意见,主要的论点不外乎两方面。第一个论点认为开放零售市场,容许「平行进口」会带来不良的经济影响。第二个论点指出容许「平行进口」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以下是本会的回应,并提出消委会可协助推动的工作。

经济后果

  1. 反对「平行进口」的人士指出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并没有给予香港「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因此,香港不适宜放宽限制。此外亦有人士提出相对等互惠的问题。
     
  2. 香港乃一自由港,虽然受制于某些市场单方面加诸本港不少贸易障碍,我们多年来依然奉行自由市场原则。这开放市场的原则不但使香港在国际上享有最自由市场的美誉(如得到Heritage Foundation的嘉许),同时亦令香港成功地由一个制造业经济体系转化为一个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体系。若然香港拒绝「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的原则,就有违香港一贯的开放精神,这对香港的美誉有负面影响。

消费者保障

  1. 有一论据声称,「平行进口」货会使消费者引起混淆,这不但没有使消费者得益,且进口低质素货品反而对消费者有损。另一论据指出,香港政府没有意识到要制订行政措施去减低因已开放市场所引致的负面后果。
     
  2. 消委会同意要制订保障消费者的措施。然而,这些保障措施,不论是否有「平行进口」都应该设立。事实上,反对平行人士进口所称的问题,如低质素货品和商人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在所有的进口或本地生产的所谓合法正货中都会出现,因此同样需要有有效的行政机制来处理,两者的情况没有多大分别。
     
  3. 本会必须强调,平行进口货或许有异于特许持牌人所出售的货品,但却非冒牌货,其质素也是受商标持有人所控制的。再者,平行进口货同样要符合安全和标签的规格,其标准与应用于特许持牌人所制造或分销的货品一样。
     
  4. 我们相信保障消费者的各种措施,应不断改进以配合产品发展和市场推广策略演变。开放平行进口应该被视为促进零售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一个自然进程。
     
  5. 目前已有一系列的法例和执行机制来有效地管制食物和其他产品的出售,以保障消费者利益。若将来有需要修改法例,增加规管机制人手,本会相信政府会就情况作出相应措施。

消委会推动的工作

  1. 消委会现正研究规管具误导及欺骗成分的广告之机制,希望提出的建议能改善市场环境,使消费者在正确资讯下,作正确选择。而部份建议也适用于解决「平行进口」可能引起的问题。
     
  2. 作为保障消费者的机构,消委会将:
     
    1. 继续透过社区教育和宣传,使消费者能在选择安全的产品、分辨商品的质素、比较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能保障本身利益,作出明智的消费选择;
    2. 提倡商界公平忠实的营商手法,为那些以顾客利益为本的商人带来长远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