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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电话服务商同时增加收费」消费者委员会意见

  • 意见书
  • 2000.01.10
  1. 消委会感谢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邀请,提交意见。

  2. 消委会支持电讯管理局调查流动电话服务商同时加费,以确定有否违反服务牌照合约条款的规定 - 持牌人不可订立协议或作出安排以防止或限制市场竞争。虽然流动电话服务商提出需要加价的理由,或会为人接受,但他们涉嫌一同加价的行动,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

  3. 现行法例对持牌人违反公平竞争条款,惩罚极为不足。消委会希望立法会支持1999电讯(修订)条例草案的建议,增加对违反公平竞争的电讯经营商的惩罚。

  4. 消委会近日收到大量消费的查询和投诉,他们不满服务商没有足够通知便加价,使消费者没有充份时间另作选择。

  5. 消委会认为若服务商未能予消费者足够时间通知,更改合约内容令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市场上即使有其他的选择,消费者亦难以转服务商。消委会已致函有关流动电话服务商,要求他们加费须予足够通知,最低限度应有一个月。

  6. 很多消费者加入了一些手机服务计划,签订的定期合约通常有些固定回赠、优惠或服务限期条款。消费者质疑流动电话服务商可否单方面更改服务月费,消委会手上的合约文件反映,合约均有「可能加价」的条款,但以蝇头小字写在合约内。

  7. 消委会认为流动电话服务商单方面更改收费对消费者并不公平。服务商既有单方面更改与消费者订定的「固定合约」的权力、而又巧合地同时提出加价,可能被视为并不合乎情理。根据『不合情理合约条例』,法庭可考虑消费者与服务商之间的议价地位和相对实力,质疑该合约条款是否有效。

  8. 除就不合情理情况考虑外,服务商单方面更改月费可能涉及误导。问题在于服务商有否清楚将合约详情解释给消费者知道。以手机回赠合约为例,服务商有否让消费者明白合约只规定回赠的金额和期限,而月费可能有增减。若在推销服务计划时,服务员曾错误引导消费者相信月费是固定不变的、或没有清楚解释合约条款,在合约期内消费者便不应被要求加价。即使合约细字列明月费可以由服务商随时更改,只要宣传品或推销服务员曾令消费者以为月费是固定,则难以要求消费者细读蝇头小字条文,以反证服务员的陈述。

  9. 消委会知道电讯管理局有权引用流动电话服务牌照合约特别条款第二条,审查牌照持有人在销售或提供电讯服务时有否误导消费者。消委会已去信电讯管理局,要求就有关牌照条款审查服务商单方面加价所引发的合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