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香港特区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发表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谘询文件」- 消费者委员会的回应

  • 意见书
  • 1999.03.30

1. 导言

1.1 消费者委员会兹就政府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谘询文件」作下列回应。

1.2 消委会一向支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对本港的经济和社会有莫大裨益。

1.3 谘询文件中若干方案有助加强现行的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值得推行。消委会愿意与政府全力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不过,消委会关注,谘询文件提出的其中一些方案,若付诸实行,大大改变了现行的监管重点,对消费者相当严苛,有损消费者权益,也同时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2. 消委会的意见

2.1 政府提出多项对付侵权问题的方案,例如列入有组织罪行,把犯罪得益充公、实施强制性或标准刑罚、施行封闭令、禁止在戏院内盗录上映电影等。不过,消委会站 在消费者立场,不拟详细评论这些方案。但会特别关注谘询文件中的方案8、提出在侵犯版权及商标的个案中施加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方案 8 (a) 及 8 (b) 两项;以及有关的知识产权课题。

2.2 消委会关注谘询文件中的方案如下:

方案8(a):管有侵犯版权物品的定额罚款

根据这个方案,管有下述物品即属犯法:-

  •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加上伪冒商标的任何货品;或
  • 未经版权拥有人发给特许,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制造的侵权物品。(这项规定不包括经拥有人发给特许制造,但未经他发给特许进口的物品。)

方案8(b):订立进出口侵权物品的边境走私罪行

另一个方案是废除有关刑事法律责任的例外规定,使进出口侵权物品作私人和家居用途须负上刑事法律责任。海关人员将有权检取涉嫌侵权的物品,并对触犯严重罪行的人提出检控。同样地,严格法律责任亦会订立,即只要物品是侵犯版权,即属犯罪。

2.3 谘询文件表示,这些方案的制订,是因为有些意见主张在侵犯版权和商标的个案中,令购买侵权货品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以期-

「- 消除一种异常的情况,就是出售侵权货品的人被视为罪犯,但购买此类货品的人却并无犯罪;

  • 迫使公众积极反思他们所购买货品的性质,以及改变他们的心态,使他们积极避免光顾明显有可疑的零售店;以及
  • 打击侵权货品市场,从而消除一项走私罪行的主要来源,截断金钱利益流入罪犯手中。」

2.4 消委会知道,提出方案 8(a)及8(b)只是给予公众机会去评论,政府尚未有任何定案。事实上,谘询文件在每项方案均列举支持和反对的论据,并请公众对这些方案发表意见。又表示,如公众大力支持其中某方案,将会作为政府研究会否及如何实施的考虑因素。消委会有责任代表消费者就方案8(a)及8(b)发表意见,也同时就一些相关的课题提出讨论:

  • 探讨方案8(a)8(b)反映的处理侵权政策;
  • 讨论鉴定侵权物品时所遇到问题,及是否对所有消费者都应一视同仁;
  • 否定明知故犯地去购买侵权物品的行为;
  • 提出其他值得推行的方法去处理侵权问题,例如教育消费者去认识侵犯版权的行为严重性。消委会知道政府经已推动教育活动,并当尽力配合协助。

2.5 本文又提出其他建议,例如加强执行现行法例、业界可采取的行动,知识产权涌现的新问题,及方案8(a)8(b)一旦付诸实行时,对经济造成的影响。 

3. 监管政策

3.1 消委会质疑方案8(a)8(b)的政策取向。消委会认为,与其他地区贸易伙伴的法例比较,管有侵权物品便须负上刑事责任,可说是前所未有。与区内国家、美国及英国的法例相比 1 ,香港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例大致相同,甚至更加严格。

3.2 政府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现行的法例中已有所规定,例如在《售卖货品条例》定有保障购买货物的消费者的隐含条款,确保消费者有权拥有及使用所购得的货物,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样的条款亦存在于《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

3.3 消委会认为,要把监管的哲学作一根本的改变,把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从监管商业活动的层面伸延至私人及家居的层面,就必须有清晰的理据,尤其是当鉴别侵权物品遇到有困难,及消费者要面对这么严重的后果。 

4. 鉴别侵权物品的困难

4.1 谘询文件指出,对消费者施加法律责任的其中一个动机是,消除一种异常的情况,就是出售侵权货品的人被视为罪犯,但购买此类货品的人却并无犯罪。消委会不同 意这观点。因为这说法假定了所有消费者,有意图及清楚知道他们购买的东西是违法的,其实消费者不过是要购买平价货品而已。

4.2 消委会首先要指出,什么是侵权物品极有可能是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上并不禁止复制,而只限制不合法的复制。若消费者难以知道什么是不合法复制、和鉴定什么是属复制品,则消费者怎样才可以辨别何者算是侵权物品呢?

4.3 虽然有些消费者清楚知道甚至是主动去购买侵权物品,但这并不能假定所有情况都是如此。商店不会公然表示所售卖的货品侵犯了知识产品。况且,侵权物品未必局 限于广受宣传的货品,例如影碟。守法的消费者对这类物品可能会格外留神。但有些物品并不容易被鉴别是否为侵权物品,消费者有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成为 被骗的受害者。

4.4 举例来说,当消费者未能分辨货品是否属于合法物品,而卖方知道是侵权物品却隐瞒事实,成交后卖方可能犯了误导和瞒行为。消费者在合理情况下相信货品是正 货,便成了不公平交易的受害者。香港与其他地区不同,并没有禁止误导及瞒骗行为的法例,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只能倚赖由海关关长执行的法例 2 ,这些法例对保障消费者来说又不及其他地区 3 的全面。若引入方案8(a),香港的消费者受了这种行为损害后,更会触犯法纪。

4.5 又或店方和消费者均不知道货品属侵权物品。举例来说,由于货品并非著名牌子产品的复制品(因此不会受到怀疑及不会作细心查察),又附有经商标持有人批准的 商标。那些物品可能是由不知情的小贩购得,他们不知道知识产权的安排,亦不懂如何取得物品经合法注册的保证,消费者购买该件物品时,不能证明产品是否属于 合法,若方案8(a)获通过实行,便算犯法。

4.6 又或纵使店方不讳言售卖侵权物品,有些消费者仍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了这些货品,因而犯了法。如年纪较长者、或游客,可能对产品附上的文字不清楚或不了解,亦有可能成为不良商店的受害者,也同时由于「严格的法律责任」而致犯法。

4.7 虽然有些物品看似合法,而事实上亦由知识产权拥有人注册生产,亦有可能因制造商制作超过合约规定的数目而可能导玫有侵权的行为。在这情形下,店方和消费者亦不能确定是否购买了侵权物品而犯了法。

4.8 鉴于以上提出的论据,消委会认为对消费者施加「严格的法律责任」是不恰当的。正因消费者难以知道他们购买的是否侵权物品,而商店的瞒骗行为也可能令消费者购得侵犯版权的货品,因此,消委会吁请政府探讨如何加强保障消费者,免受不公平贸易手法损害。

4.9 在此,消委会再三强调,绝不支持明知故犯购买侵权物品的行为。

5. 教育公众

5.1 上文提及,消委会明白到有部份消费者是明知故犯地去购买侵权的商品。惩罚是防止触犯刑事罪行的其中一个方法,而且毫无疑问会改变本港消费者的购物模式。可是方案提出的惩罚方法不但会为本港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对经济的影响会在下文讨论),而且亦需政府增拨资源来应付。

5.2 消费者的人数肯定远超过售卖侵权物品的人数。一旦通过法例惩罚消费者,执法部门包括海关以至法院,必须部署庞大的资源才可应付。

5.3 消委会认为除惩罚外,还有其他途径可令消费者改变他们的消费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是令香港市民知道,长远来说侵权行为会损害他们自己的利益。香港不少消费者 仍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认识不深,要他们改变购买侵权商品的习惯,利用教育的方式最为适合,这是有事实根据的。知识产权署现已主动推广消费者教育,与及制 作了学校教材,旨在令学童了解有需要保护原创品、和尊重知识产权。消委会乐意协助政府加强推广教育活动、提醒市民侵犯知识产权有损香港长远利益。 

6. 行内配合的行动

6.1 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已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去确保他们的产权不被侵犯。例如,他们可以个人力量或集合起来监察市场活动、搜集资料及向侵权的经营者采取法律行动。政府应鼓励知识产权的拥有人自行采用更多市场监察行动去保护他们的产权。

6.2 此外,不少的侵权事件都与数码资讯产品有关,而资讯科技行业正发展各种足以防止盗版的技术。本会认为政府在发展资讯科技的同时,亦可考虑如何支援一些创新的技术,以促进利用新科技来解决盗版问题。

6.3 现时的法例主要针对业者,其实行业自律可以增强现有法律的效力。例如个别商会可向其会员发出指示,要求会员不得售卖侵权物品,并使它们在店内展示标志,表明该店遵守行规。这做法近似最近知识产权署吁请业界张贴标志,阐明只售「正货」,让消费者知道该店不出售侵权物品。

6.4 在这方面,消委会开始了一项计划,鼓励各行业团体检讨或草拟他们的营商守则,不但推动公平经营手法,而且促使它们去详细审查守则内是否含有违反公平竞争的 条文。不过,无论是业界的自律行为或参与知识产权署的行动,都不是彻底解决侵权问题的方法。因为不是所有经营者都有能力支付认可证明的费用,而申请资格亦 可能成为入市障碍。

6.5 商会要监察会员是否有售卖侵权物品时的支出可能颇钜,这费用最终可能转嫁到产品的售价上。但这类计划的优点是由经营者负担费用(相对于公帑),业者易于衡量成效,因为这计划长远来说对商户及知识产权拥有者均有利。 

7. 知识产权法泛现的问题

7.1 正如上文所述,消委会支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有利于本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谘询文件内例出的各方案尚没有兼顾到一些新出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与现时零售业所要面对的也不遑多让。

7.2 举例说,受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上被散传播时。现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文并没有清楚界定网络服务供应商和上网人士可能需负上法律责任和风险。在这问题上由于缺 乏清楚的法律指引,假如网络供应商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指传送某类资料侵犯了知识产权,这可能会阻碍互联网市场的发展。现今政府正计划在本港发展「数码 港」,这些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在美国,有法例为指定的网络供应活动提供一个「安全港」,本港亦可考虑这个做法。 

8. 现有法例的执行

8.1 假如方案8(a)8(b)一旦实行,其中一个后果是消费者会成为侵版物品泛滥的代罪羔羊,(在某些情况下是无辜的代罪羔羊)。假如因为针对售卖侵权商户的执法行动存在很大困难(找 出和关闭售卖点时有困难),而转移去打击消费者,消委会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假如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拘捕购买侵权物品的人士,他们定能先在售卖者采取适当行 动。

8.2 假如问题在于执行现行的法例的资源,本会认为可采用其他途径,加强执法效力。当局亦可能已有考虑以下的建议,就是由警方协助执法,打击售卖侵权物品的商人。有组织的犯罪组织可能亦有参与售卖侵权物品,故此与警方联合打击违法者亦是适合的行动。

8.3 此外,经常巡察零售商售区(特别是谘询文件形容为可疑地区)的公职人员,包括警员和小贩管理队,在发现可疑的店铺时,可主动向海关提供资料。一旦政府人员 采取积极的配合行动,并让公众知道他们的行动,就可达到两个目的。首先,政府人员可为海关广布线眼,有效地执行法例。第二,这做法令涉嫌出售侵权物品的商 人具阻吓作用,令他们不致肆无忌惮、明目张胆。警员和小贩管理队的积极参亦有助加强公众教育工作,带出「侵犯知识产权损害香港长远利益」的讯息。

9. 对经济的影响

9.1 本会同时关注谘询文件中方案8(a)8(b)对经济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零售业和旅游业。

旅游业

9.2 谘询文件建议方案8(a):针对「当场捕获」的消费者,拥有侵犯版权物品并不会有刑事罪行纪录。但方案8(b):针对进出口侵权物品的边境走私罪行,却没有明确指明会否留下刑事罪行纪录。

9.3 现时,若当事人携带侵权物品进出口(作「私人或家居用途」例外)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方案8(b)建议废除这刑事法律责任的例外规定,使进出口侵权物品作私人和家居用途仍须负上刑事法律责任(替代拥有侵权物品的定额罚款)。若然犯者将会有刑事罪行纪 录,这方案等同于令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侵权物品(故意或不知情地),变成为刑事罪犯,反而,在港购买侵权物品则没有刑事纪录。

9.4 消委会认为,若方案8(b)付诸实行,当游客不能肯定所持有的物品是否属于侵权物品,恐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干犯法例。例如,在来港前外地已购入相信是合法的物品,却会在入境时遭受 深入检查,而最终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在这些情况下,外地游客会觉得不单遭受出售侵权品商人的欺骗,并且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携带侵权物品进港,而犯上刑事 罪行。

9.5 再者,对外地游客所携物品作仔细检查,以确定有否侵权品,这些详细的清关步骤会对游客构成极大不便,恐怕会令有意欲到港旅游的人士裹足不前。

对零售业的影响

9.6 谘询文件指出,要令购买侵权物品的消费者承担保「严格法律责任」的理由是:「迫使公众积极反思他们所购买货品的性质,以及改变他们的心态,使他们积极避免光顾明显有可疑的零售店。」

9.7 无疑地以强制刑事罪行方式,可迫使公众反思他们所购买的是真、伪货品。同时,大量奉公守法的消费者亦将会因此而改变购物模式,免使他们因购买较便宜的商品而触犯法例。

9.8 但是本会顾虑到此做法,会令到小规模的经营者受害,他们可能被误认为会售卖侵权物品。这最终可能会扭曲零售市场的价格竞争,而价格低廉的物品容易被视为是侵权物品。

9.9 事实上,很多侵权物品其外观与正货极为相似,这些侵权物品除了可能在街上售卖外,亦会在一般商铺发售。因此,谘询文件亦针对出售侵权物品的地点。另一方 面,消费者为减低可能购得侵权物品,而招致犯罪的风险,他们须要依靠一些准则来帮助他们作出购物决定。这些准则包括选择商店的规模,地点及物品的价格。

商店规模

9.10 不同规模和地点的商店都有可能出售侵犯版权的物品。消费者须客观评估在哪些商店不会购买到侵版物品,以避免因购买了侵权物品而触犯法例。假若把店铺设置等 级,例如最有可能的做法便是把街边的无牌照摊档列入高风险类,把大型百货公司列为最低风险类,致令小规模的商铺和小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

9.11 消费者为避免买入侵权物品而触犯法律,便会选择往一间可以令到他们放心购买的店铺。另一方面,政府又可能因要使消费者安心在一些显然售卖正货的大百货公司 购物,所以执法人员可能不会去巡查这些公司。若政府去巡查这些公司,消费者会以为他们是「明显有可疑」的零售店,但若这些公司被发现售卖侵权物品,消费者 会感到无所适从。

9.12 影响所及,在这种消费者购物模式下,得益者自然是大型的零售商店,小规模者便难以生存。

价格

9.13 除可根据商店的规模及其商誉作为评定购物风险的准则外,消费者也可以按物品售出的价格水平作为减低风险的准则。但消费者在评定购买侵权物品的风险程度的 话,也需要比较其他商铺售卖的价钱,才可得知物品的普遍价格水平。在得到这些资料后,消费者才可以准确衡量买入侵权物品的风险。

9.14 利用上述以商店规模作为评定购物风险的准则,会有可能令人以大百货公司的货价假定为正货的合理价格。引申来说,购买折扣越多的物品,可能触犯法例的风险越大。为避免触犯法例,消费者很可能会倾向以大百货公司的货价购入买品,以策安全。

9.15 从此引申,消费者考虑购买价钱廉宜的物品,需要衡量以较低价钱买货,能否抵偿可能触犯法例的风险。

9.16 这种消费者购买习惯的改变,对市场的经济产生极不良的影响,现时在零售市场享有的减价竞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大有可能会减少,最终损失的还是消费者。 

10. 结论

10.1 消费者委员会重申支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智识产权,本会确认智识产权对本港社会经济具有很大的贡献。本会亦会尽力协助政府推行保护智识产权及打击盗版的工作。但基于上文所述理由,本会促请政府对谘询文件内8(a)8(b)方案不予考虑。同时亦促请政府考虑本会所提出加强执法及保障消费者的建议。本会的建议可归纳如下:

  • 建议一

政府宜考虑利用现有资源,更有效率地推动和执行现行的法例,这方面的工作,可以由其他政府部门的人员给海关人员助以一臂之力。例如,经常巡察零售商业区的 政府人员(像警务人员和小贩管理队),在发现有可疑的店铺时,即主动向海关提供资料。这样做法,当可为政府更广布线眼,有效地执行现存的法例。这样也可以 对涉嫌出售侵权物品的商人有阻吓作用,不致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出售侵权物品。

  • 建议二

很多侵权物品与数码资讯产品有关。据了解,资讯科技行业现正发展各种足以防止盗版的技术,本会认为,政府在协助发展本地资讯科技业的同时,亦可考虑如何支援有关行业发展一些创新的技术,以促进利用新科技来打击盗版问题。

  • 建议三

针对知识产权领域所要面对的一些新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有些新兴行业,例如互联网络服务供应商及采用这类服务的人士,他们在传播或接收具有智识产权的作品 时,可能导致侵权的行为。由于现行的智识产权法律,并没有厘订互联网服务的供应商和用家的法律责任风险,本会建议政府积极考虑为这些新兴市场的参与者制订 一些「避风」措施,使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侵权行为时,可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机会。

  • 建议四

由于消费者极有可能在被误导及被蒙骗的情况下购得侵权的物品,所以消费者也成为被蒙骗的受害者。本会建议政府研究如何改善消费者保障,例如制订法例管制误导及瞒骗行为。

  • 建议五

本会建议政府考虑其他方案去改变一些消费者的行为,例如继续加强教育活动,令市民理解,从长远角度而言,购买侵犯版权货品,对香港及其自己都是不利的。本会会全力协助教育消费者,让他们尊重知识产权。

附注:

1. 见Pendleton, Garland & Margolis 的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in Hong Kong" Butterworths Volume 1, 1998, Preface to the Second Edition.

2.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第362章第7节。

3. 例如:1974 年澳洲公平交易法 ("Australian Trade Practices Act) 第52节,及1988年英国有关管制误导广告的条例 (U.K. Control of Misleading Advertisements Regulations) 第4(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