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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回应香港银行业顾问研究「香港银行业新纪元」摘要

  • 意见书
  • 1999.03.30

1. 香港金融管理局 ( 金管局 ) 早前发表「香港银行业顾问研究 - 香港银行业新纪元」。以下是消费者委员会 ( 消委会 ) 就报告内有关消费者权益和银行业竞争两方面的回应。 

银行三级制

2. 为正视金融市场不断转变,消委会赞同顾问报告建议简化分级制。仍然保留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的两级制度,让一些未能完全符合资格成为银行的新加入者,有机 会进入市场。因此,两级制虽然保留某程度的入市限制,仍是恰当的安排。此外,保留两级制的同时,应让消费者清楚了解,不同级别认可机构接受的监管要求也是 有差别的。

3. 简化三级制带出一个问题,就是金管局将如何解决接受存款公司的牌照问题。假若这些公司不拟把他们的接受存款公司牌照升格,金管局收回他们的牌照后,可能促 使这些公司成为不受监管的财务公司。故此,希望金管局在考虑取消接受存款公司这级别时,顾及有关政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以及有否足够的措施保障消费者。

4. 现时,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皆不获准使用银行同业的即时支付结算系统。这限制会使这两个级别的公司处于不利竞争的形势。因此消委会支持顾问建议,改变按牌照级别作为厘订能否使用结算系统的准则,以其他准则取代。 

一家分行政策

5. 顾问报告提及,祗有少数在港的境外银行会在放宽一家分行政策后扩展分行网络。这似乎显示即使大部份的境外银行不增加分行,也可以达至满意的竞争水平。故 此,容许银行扩展分行网络,因而出现不稳定局面的可能性是十分微的。故缺乏理据继续保留限制一家分行的政策。反之,撤消限制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的 竞争环境;同时,这做法也让银行能灵活地选择以开展分行网络,或以其他方式、推广其银行业务。

6. 虽然如此,在实施放宽分行限制的问题上,政府可能需要考虑目前的贸易政策。在考虑到其他地方对境外银行在其境内进行的业务,也采取了某程度上的规限,消委会故此认为香港采用分阶段撤消一家分行政策是可以接受的。

存户保障

7. 消委会欢迎顾问报告建议研究成立存户保障计划。我们希望研究结果可加强目前对香港消费者在存款保障方面有限的保障。金管局应特别注意存户保险计划可能涉及 的银行「道德风险」,及相互补贴等问题。此外,由于计划最终也须消费者承担费用,消委会促请金管局在进行存户保险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时,详细研究成本方面问 题,及向外公布研究结果。

8. 顾问报告建议加强现时银行清盘优先付款计划,让存户毋须待清盘工作完全完结,便可即时取回部份存款。这安排希望可以大大减低存户因市场谣言而出现银行挤提的情况。

9. 为加强优先次序计划,报告提出境外银行在港的分行须保留足够资产的建议,消委会极表支持。这做法可保障消费者在本港经营的境外银行的存款。 

利率协议

10. 消委会支持全面撤消利率协议。顾问报告指出,只有 17% 的认可机构认为全面撤消利率协议会有助他们吸纳新存款;及只有很少认可机构视进一步取消利率协议为一种机会。因此,消委会不认同取消余下的利率协议 ( 包括 7 日以下定期存款、往来及储蓄存款账户 ) ,将会严重影响银行体系稳定的说法。

11. 现时七日以下的定期存款的总额,只占所有利率协议存款大约 0.3% ,故此消委会认为进一步取消利率协议,并不会令大量存款在银行之间转移。此外,电子银行服务已日趋普遍,存户可以很容易调动款项至往来户口支付开出支票的 金额,故往来户口的存款是短暂的。至于储蓄户口存款,实际上只是另一形式的现金,存户会否被利息吸引而转换银行,并未能肯定。再者,储蓄户口的总存款额虽 然颇大,但每名存户的平均存款金额不会很高。

12. 在报告内,顾问承认他们未有研究各银行如何将资金成本转嫁到顾客身上,以保持银行的净利息收益。他们亦没有考虑银行为弥补利息支出的增加,而可能采用的开源方法。因此他们对取消利率协议而引至利息开支增加、和利润降低 ( 与及令市场出现不稳定的可能性 ) 的意见,可能是过虑的。

13. 顾问在报告内建议为往来户口订定各方同意的上限,消委会认为并无足够理据去设定往来户口存款的息率上限。利率水平应该是由市场机制来决定。

14. 顾问亦建议在市场在较稳定的情况下才进一步放宽利率协议,务求将风险减至最低。报告指出可以用货币、金融和市场指标作为评估风险的情况。但报告未有阐明各 指标的比重,予某些指标的比重高,可能影响放宽利率协议的步伐。消委会认为利率协议的取消,应以整体市场的情况来衡量,不宜与个别银行的表现挂钩,原因是假如用作评估标准的银行,是在有利率协议这种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才有盈利,评估就可能会有偏差。

15. 消委会认为政府对这些指标应有清楚的界定,让市民大众认识评定的标准,及得知评估的结果,以提高整个过程的透明度及肯定性。

其他意见

16. 除上述意见外,消委会提出两点值得金管局关注的问题。

未来可能出现的收购

17. 银行业在面对更多竞争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银行间的收购合并。金管局的指引「认可机构的合并、收购及重组」,并没有加入任何条文评估合并或收购对银行间竞争 所带来的影响,让金管局评估收购及合并会否引发违反竞争的情况。事实上,设有公平竞争法的国家,他们一般不会批准可能会减少市场竞争或导致垄断市场的合并 或收购。消委会建议金管局在指引中,加入清晰的竞争评估准则,以便金管局评估机构的收购或重组申请。 

监管竞争及保障消费者

18. 顾问报告提出一系列的建议,以促进竞争,但报告并未有提及监管竞争,亦未有提及如何保障消费者在银行业遇到不公平营商手法的问题。消委会为此建议 ( 在香港未有全面公平竞争法的情况下-虽然,制定公平竞争法仍然消委会首要意愿 ) ,银行业至少也要实施行业自我监管,以保障消费者和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19. 目前的银行营运守则,有保障消费者的原则和条文,但守则并未有涉及有关业内竞争的问题。为配合政府致力提倡以个别行业自我监管方式推动竞争,消委会建议银行营运守则应包括公平竞争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