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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服務問題多多 特色婚禮變失色 - 《選擇》月刊第466期

  • 2015.08.17

婚禮服務市場近年發展迅速,商機處處,不過業內良莠不齊。消費者委員會今年首半年,接獲31宗涉及婚禮場地及婚禮相關服務的投訴,另外有9宗投訴關於婚禮租車,情況值得關注。

分析各投訴個案,一些常見的消費心理容易被不良營商者利用,值得消費者留意。結婚是終身大事,準新人都有追求婚禮與眾不同,別樹一格的心態,營商者以提供特色服務作招徠,但最終卻與實際情況大相逕庭。婚禮當天,新人的各項程序緊密,務必趕及在「吉時」完成各項禮節,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新人唯有被迫妥協。大部分公司在消委會介入調停時表現亦不合作,增加追討難度。

其中一宗個案,投訴人向專門辦特色婚宴的A公司查詢酒席價格,職員落力推銷稱食物由前酒店總廚主理,最終她預訂20席連證婚禮堂套餐,總額約$20萬元,並即時繳付$5萬元訂金。其後,她獲朋友告知該場地沒有廚房,於是向 A公司求證。A公司回應指食物全是即場烹調。

投訴人仍然不放心,向食物環境衞生署查詢,署方回覆該場地禁止使用明火煮食,並指婚宴提供的食物來自工場,烹煮後再送往婚宴場地,即俗稱「到會」。投訴人認為A公司職員的推銷失實,要求退回訂金。A公司辯稱合約細則已列明食物「由供應商提供及主理」,投訴人已簽名作實,拒絕退款。投訴人指該合約細則只由公司持有,職員亦沒有說明此細則等同食物「到會」,遂向本會投訴。

本會曾介入調停,但A公司態度迴避,未有積極處理個案,因此本會建議投訴人循民事途徑索賠,並轉介個案至海關跟進。

另一宗個案關於戶外證婚,投訴人向B公司購買價值$32,000元的玻璃禮堂註冊套餐,並繳付$3,000元訂金。其後投訴人聽聞該場地疑屬僭建,於是向屋宇署查詢,證明傳聞屬實。投訴人要求B公司退回訂金,但對方只建議轉換場地或將服務轉讓他人,投訴人拒絕並向本會求助。拍經本會調停後,B公司最後同意退回訂金。

第3宗個案涉及租車服務,投訴人向C公司租用粉紅色倫敦的士花車及28座小巴,總值$3,688元,並付訂金$1,800元。在推銷過程中,C公司保證接送服務準時,且遞上寫有「保證有車」及「如車輛未能開動,將免費安排更高級車款」的單張。

結果於婚禮當天,司機致電聲稱花車爆呔,並為投訴人安排一輛普通私家車充當花車,但由於當時已經出現延誤,投訴人無奈接受。然而,該車的車窗損壞,影響攝影師在車上的拍攝及錄影工作。投訴人向本會投訴,指C公司沒有履行合約,拒絕支付餘款,並要求退回訂金及賠償$1,800元違約金。

本會曾多番嘗試接觸C公司,但該公司屢次更改通訊地址,本會數度邀約負責人面談亦不果。鑑於C公司拒絕接受調停,本會唯建議投訴人以其他途徑追討,並向香港海關投訴其經營手法。

第4宗個案同樣涉及租車服務,投訴人向D公司租用花車及旅遊巴,總額$5,200元,並付$3,000元訂金,餘額於婚禮當日支付。D公司於婚禮前兩星期致電投訴人,指臨近旺季須先收取餘款;於婚禮前一天,再通知投訴人需額外向旅遊巴司機支付$2,200元,承諾稍後可退回有關款項,指如不付款將無法安排旅遊巴服務。投訴人礙於時間緊迫,最終答應先付款。

投訴人於婚後多次催促D公司退款,兩星期後只獲退回$1,000元。他前往D公司時始發現該店已易手,卻於同一商場另一店舖尋獲該名負責人,幾經理論,才獲退回餘下$1,200元。投訴人向本會投訴D公司的差劣營商手法,要求本會密切留意有關經營手法及詳細紀錄此個案。

消費者在選用婚禮服務時,本會建議:

  • 租用婚宴場地時,須留意場地是否持有相關牌照,例如能否煮食及供應酒精飲品、場地建築物是否僭建等。
  • 如租用特色花車,消費者應查詢指定車款的數目,及後備方案的具體安排,例如後備車款的型號及賠償條款。
  • 租花車時可考慮先付訂金,待租車服務完畢才支付餘額,並保留有關費用的憑證,留待日後一旦發生爭拗可作追討之用。
  • 準新人宜為婚禮訂立開支預算,搜集相關服務資料及了解商戶的信譽。
  • 選擇服務時宜多作比較及選用口碑較佳的公司,亦可參考網上的婚禮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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