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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珠寶首飾陳述清晰免爭議 選購前詳細瞭解產品資訊保權益

  • 2021.02.17

珠寶首飾是不少女士的心頭好。消費者選購珠寶時,不只追求款式新穎,更要求貨真價實和優質的售後服務。然而,消費者在購買珠寶首飾時,容易受外觀設計、價格或折扣因素等吸引,但欠缺專業知識辨別和鑑定珠寶首飾的工藝及材質等,往往在購買後懷疑產品質量有問題或發現產品實際與聲稱不相符時引起爭議。消委會於2020年收到有關珠寶首飾消費的投訴共210宗,當中包括懷疑鑽戒鑲工不穩致鑽石脫掉、誤購以為是天然翡翠的玉鐲,及購買了特價貨品後才知道商戶不提供回購服務。

為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消委會建議商戶於銷售時提供清晰準確的貨品陳述,及在供應地點展示告示,讓顧客知悉各種寶石及貴重金屬的定義。此外,商戶產品是否設有首飾回購屬於重要銷售資訊,商戶應於銷售時清楚告知顧客,以及提醒顧客留意單據條款後才讓顧客簽名。

消費者委員會於2017年聯同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及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推出《珠寶零售業營商實務守則》(「守則」),為業界訂立全面和清晰的營商指引,從而加強消費者購買珠寶的信心。為配合守則推行,業界成立獨立的投訴審查委員會(投審會),負責監察承諾採用守則的珠寶商戶有否切實遵守,並以維持良好顧客關係和著重共同協商的基礎下協助解決消費爭議。

個案一:懷疑鑽戒的鑲嵌方式不穩固導致鑽石脫落

投訴人數年前於A公司購買一隻約值13萬元的白金鑲天然鑽石戒指,鑽戒分別由1粒梨杏粉紅鑽及其他碎鑽鑲嵌而成。投訴人早前發現戒子上唯一的粉紅鑽不知所踪,於是向A公司反映。投訴人於網上查找其他公司的鑽石戒子設計及鑲工,發現鑽戒多以一個類似三角形爪托套着鑽石,但她的鑽戒卻沒有。由於投訴人早年於A公司購買的另一枚鑽戒,同樣以三角型爪托套著鑽石,因此懷疑是次粉紅鑽脫落是鑲工不穩造成,遂向消委會投訴並要求A公司免費替她重新配置及鑲嵌同款鑽石。

A公司表示投訴人的鑽戒已購買數年,有機會是日常佩戴碰撞致鑽石脫掉,A公司可以替她配置一粒類似的粉紅鑽石,但購買鑽石費用由投訴人承擔。由於A公司為守則之參與商戶,投訴人同意將個案交予投審會協調,投訴人最後接納投審會建議,於A公司另購一枚粉紅鑽石,A公司亦免費替她重新鑲嵌。

個案二:憑店員聲稱誤解翡翠等級難退換

投訴人於B公司選購玉鐲,職員向她推介一款玉鐲,並聲稱該玉鐲會越戴越通透。據投訴人對玉石的認識,只有天然翡翠(俗稱A玉)才會越戴越通透,故此深信對方推介的便是天然翡翠玉鐲,遂以信用卡支付貨款$2,800。但當投訴人回家細看盒內單據,始發現單據寫上「玉鐲一隻B」,她即時懷疑手鐲並非「A玉」。投訴人與B公司對質,職員辯稱從來沒說玉鐲是天然翡翠,更聲稱很多街坊知道店內出售的全是「B玉」。由於店內沒有「A玉」玉鐲可供投訴人更換,職員稱可以嘗試替她向其他供應商物色,但需補款約兩萬元,投訴人對此感到不滿。

投訴人認為B公司沒有清楚告知玉鐲是「B玉」,亦不曾主動告知顧客店內只售「B玉」,對顧客有欠公平。消委會聯絡B公司嘗試調停,職員重申銷售時只提及玉手鐲通透度,沒有指明手鐲的級別,認為不存在誤導,亦決定不再提供換貨服務。由於未能成功調停,消委會建議投訴人有需要時可經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個案三:購買了特價貨品後發現商戶不提供回購服務

投訴人是70歲的長者,亦是C公司的長期客戶。她於C公司領取節日禮品時,職員推介鑽飾並極力游說她購買。投訴人被款式吸引,購買了一枚白金鑲天然鑽石吊墜價值$26,600,並以信用卡分期付費,再按職員要求於收據上簽名。C公司職員替投訴人包裝好鑽石吊墜,臨離開前才跟她說特價貨品不設回購。

投訴人回家細看單據,始知單據印有不設回購條款。投訴人指自己年紀大,當日在店內沒有配戴眼鏡細看條文,而且她過去多年是C公司的長期顧客,不曾遇過首飾不設回購安排。投訴人於是向消委會投訴C公司職員沒有事先口頭聲明,更趁她沒有注意條文而叫她簽名。經過調停後,C公司決定酌情處理,退回全數貨款予投訴人,個案得以解決。

消費者選購珠寶首飾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 事先了解清楚各種寶石及貴重金屬的法定定義及銷售要求,及心儀貨品的屬性,再三核對單據上的貨品資料是否正確;
- 留意商戶是否提供保養及售後服務,例如首飾清洗及維修、回購或按條款更換貨品等安排,並要求商戶於單據列明;
- 佩戴首飾時應避免與尖銳物品踫撞以防刮花,如不佩戴時將首飾存放回保護盒或絨袋內,以減少首飾因長時間外露而受溫度或濕氣影響致容易褪色;
- 泳池水、海水、化妝品及家居清潔用品中所含的一些化學成份可能有損首飾的光澤,應盡量避免首飾接觸此類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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