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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款電視機易壞難修

  • 2015.11.16

消費者在選擇購買電視機時,除了產品設計和功能,其耐用性及維修保養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近年新推出的電視機,在維修方面經常被垢病。當產品出現問題時,即使保養期未過亦無法維修,消費者被迫「棄舊迎新」,造成浪費之餘,亦引發不少消費投訴。

電視機生產商近年推出不少新型號,例如標榜「高清」、「3D」、「4K」等的電視機,但消費者委員會不時接到投訴,指新購買的電視機在短時間內故障、屢修無效或欠缺零件等。單在今年首10個月,消委會接獲279宗關於電視機的投訴,近8成與維修服務及產品質素有關。

其中一宗個案,投訴人於4年前購入的電視機發生故障,因此向A公司報告問題,並提供電視機型號及購買日期。職員指保養期屆滿,投訴人需支付$470上門檢查費。技術員上門後告知必須更換零件,但後來職員向投訴人表示該型號經已停產,無法提供維修零件。投訴人不滿職員當時沒有直接說明型號已停產,浪費時間預約檢查,認為公司處理不善,要求解釋沒有零件維修的原因,並退回檢查費。投訴人亦不滿產品列明電視屏幕壽命長達60,000小時,但因缺少零件而無法維修,變相被迫丟棄當初以過萬元購買的電視機。

A公司向本會解釋,需由技術員檢查後,才知該型號已停產及沒有所需零件,同時海外廠方沒有交代零件停產原因。由於已派員上門檢查,因此未能退款,但明白投訴人不滿,所以給予超級市場禮券作心意補償,並獲投訴人接納。

另一宗個案,投訴人以$5,200購買B公司的4K高清電視機,但一星期後發現接駁硬碟的錄影功能出現問題,會在錄影途中「斷線」,要求B公司跟進。維修員上門檢查後指主機一切正常,替電視機更新軟件後離去,但當晚再度出現故障。維修員強調問題源自軟件,建議再次更新,並稱過去遇到同類問題亦以更新軟件及重置設定解決。

投訴人要求更換產品,但B公司表示沒有此制度,並已向廠商反映電視軟件與預設錄影程序不兼容的問題,唯需約1個月才能研發新軟件。投訴人最終向本會投訴,要求B公司安排換機或退款。經本會調停後,B公司上門回收電視機及全數退款。

最後一宗個案,投訴人於去年初購買價值$14,000的3D電視機,並享有3年保養。但從今年4月起,投訴人發現電視機畫面出現故障,要求C公司派員維修。然而電視機屏幕在更換後一星期再度出問題,情況較上次嚴重。C公司只要求投訴人拍下故障情況並傳送至維修部跟進,並於稍後時間通知投訴人需等候零件維修。投訴人兩星期後查詢,再獲悉仍未有零件,職員指如電視機最終無法維修,會再商討後續安排。不過C公司其後再沒有回音,投訴人亦無法聯絡負責職員跟進,遂向本會求助。

本會聯絡C公司後兩星期,投訴人接獲解釋,指該部電視機已無法維修,會安排更換另一型號的電視機。投訴人接受安排,但坦言對該品牌的產品大失信心。

消委會一直倡議可持續消費,這亦是國際間關注的議題。消費者購買電視機時,應考慮代理提供的保養年期及範圍。另外,消費者要留意,不少零售商會減價促銷舊型號產品,消費者宜仔細留意型號所列的出廠年分,年分愈久遠,用作維修的零件可能愈少。

至於生產商,亦應訂定有利可持續消費的政策,例如延長零件庫存期作維修用途,減少維修及售後服務的爭議。

現時不少地方,如內地、台灣及歐盟等,都設有針對電器售後保障的法例,訂明產品出現故障時的受理時限及處理方法等,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會認為相關法規有參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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