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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提八大良方保障買家

  • 2014.11.01

報告全文(英文版)| 報告摘要

消費者委員會非常關注,銷售一手住宅物業所施行的法規制度,並提出一系列循序漸進的方案,務求改善置業人士長久面對的市場歪風。

一項深入研究發現,《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實施年半,監管力度仍不足以杜絕損害消費權益的銷售手法及問題。

消委會主席黃玉山教授直言:「研究結果所顯示的情況令人失望。一些根深蒂固的問題,如售樓現場地產代理不斷游說及催逼準買家速戰速決購置單位;「唧牙膏」式推售單位,以營造氣氛;以及提供誇大而混淆的資訊等老問題,依舊在市場存在。」

消委會今日公布的研究報告,共160多頁,提出八項建議供政府、相關監管機構和業界參考。研究在今年4月至9月期間進行,透過問卷調查、小組座談會、實地視察及資料研究分析,收集消費者意見及評估業界的銷售手法是否符合《條例》要求。

從研究收集的消費者意見顯示,縱然《條例》已改善某些問題,但未能完全達到訂立《條例》的目標-保障公平市場及資訊透明,同時確保不會過分監管行業,致窒礙正當的營運。

消委會的研究指出多個值得關注的銷售手法,當中有可能導致發放錯誤的市場供求資訊,嚴重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

首先,《條例》只規定價單須臚列不少於規定數目的單位,卻沒有規定所有於價單上列出的單位均須同期放售。

消委會的調查發現,多個樓盤(17個樓盤中有7個)的價單雖然依法定要求列出所需的單位數量,但卻沒有同時悉數放售所有單位,由於不是所有列出的單位均可供買家選擇,這種做法可能令準買家感到混淆。

這個《條例》上的漏洞,間接可能讓「唧牙膏」式逐少分批推售單位的不良銷售手法合理化,有可能會模糊市場供求狀況、助長炒風。

第二,有不少消費者不滿,於現時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至執行正式買賣合約期間只有短短五日「冷靜期」,若未能如期完成正式買賣,訂金(樓價的5%)會被沒收。

當買家因各種原因以致未能於5天內完成正式買賣,被沒收的訂金,以香港高昂的樓價計,甚為可觀,以一個1,000萬元的物業為例,5%就是50萬元。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45﹪及33% 的受訪者認為「冷靜期」不足和「沒收金額」不合理。大部分受訪者認為「冷靜期」應延長至7至14天;亦有受訪者提出減低「沒收金額」至樓價的1%至3%。

在銷售方面,研究發現採用電腦抽籤決定揀樓次序,已成為銷售樓盤的大趨勢。大部分抽籤方法都容許準買家遞交兩分「購樓意向登記」。為增加中籤機會,地產代理往往努力游說準買家最少入票登記兩次。

地產代理公司更會事先預備本票貸予參加抽籤人士,準買家可以信用卡或支票向代理公司作為本票的擔保,代理公司一般亦會向準買家承諾在交易完成前,不會過數或兌現。

這種銷售手法會造成需求上升的假象。舉例說,一對夫婦參予抽籤買樓,可提交合共6個購樓意向登記 ﹣兩次以丈夫名義、兩次以太太名義、兩人聯名可再入票登記兩次。

這樣的墊支安排顯然對消費者不利。第一,透過墊支慫恿猶豫不決的準買家入票抽籤;第二,透過「發水」的登記數字向公眾發放有利樓盤銷情的資訊,有例子顯示其誇大的程度可達20倍。上述墊支安排實已違反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指引。

再者,準買家在知悉抽籤結果後,要承受莫大壓力迅速作出買樓決定。研究中,有18.6%受訪者指要即時作出買樓決定;而其他受訪者亦指只有數分鐘時間,其中一個樓盤的銷售安排列明準買家在3分鐘內揀選單位。

第三,為提高資訊透明度,條例對售樓書、價單及成交紀錄冊等內容有明確要求。然而,研究發現有關資訊過於龐雜繁瑣又不易理解,反令準買家茫無頭緒。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市場上出現了一些由地產代理製作及向準買家派發的非正式簡化版宣傳資料,包括自製的單張及價單,繞過條例規管市場資訊的要求。消委會亦關注,資料中部分內容可能已過時或錯誤。

此外,由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設立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資訊網(銷售資訊網),提供一個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網上資料庫。根據問卷調查,高達92.5%受訪者從未使用。盡管銷售資訊網自推出以來已改善內容及資訊顯示方式,但使用率仍十分低。

消委會商營手法研究及消費者投訴審查小組主席吳麗萍教授總結指出,發展商及地產代理使用的銷售手法,容易造成錯誤或誤導的市場訊息,損害消費權益,「這似乎是一手住宅物業市場弊病的根源。」吳教授說。

整體而言,有52.8% 受訪者認為《條例》的效力「一般」;受訪者對《條例》的認知度高(80.9%),但對《條例》內容的瞭解程度低 (10.1%)。研究又顯示受訪者對銷售監管局有一定程度的認知(40.6%)。

消委會向政府,相關監管機構和業界提交的八項建議,涉及要改善的範疇包括:條例、銷售手法以及監管局與消費者的角色。

  • 確保價單上所有單位必須同步發售

    消委會認為,要求發展商在價單上列示不少於規定數目的單位,卻不同時規定發展商同步發售所有單位的做法,需要改變,以免混淆準買家。

    建議符合法例要求,價單上須包含不少於規定數目放售單位的立法原意,亦確保市場上有足夠供應的目的。

    此外,大部分問卷受訪者認為,現時在開售前3天公布價單的做法可以更改至7天。
     
  • 檢討「冷靜期」及「沒收金額」

    住宅物業的高壓銷售手法往往催逼買家匆匆簽立臨約,沒有足夠時間作周詳考慮和安排按揭。

    現時,若買家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5個工作天內,沒有簽訂正式買賣合約,臨時買賣合約就會作廢,臨時訂金(即樓價5%)亦會被沒收。很明顯延長「冷靜期」及減低「沒收金額」均有利於消費者。
     
  • 消委會比較外國不同地方的「冷靜期」及「沒收金額」:以新加坡為例,買家有三星期時間考慮是否完成交易,而「沒收金額」只是樓價1.25%;加拿大卑詩省,「冷靜期」是7天,不設「沒收金額」;澳洲墨爾本,「冷靜期」只有3個工作天,但被沒收的訂金只是100澳元或樓價的 0.2%(以較高者為準)。

    消委會建議政府參考海外條文和做法,檢討並向公眾諮詢「冷靜期」的合適期限及「沒收訂金」的數額。
     
  • 延長保養期

    買家投訴樓宇有破損的情況非常普遍。現時樓宇的售後保養期極短,一般只有完成住宅物業交易後六個月。

    這做法明顯不及海外:新加坡賣方必須提供12個月的保養期;而在加拿大卑詩省,住宅的工料保養期最少為兩年,建築物外殼包括滲水問題的保養期達5年,而結構問題更保養10年。

    消委會認為,香港私營發展商提供較短的保養期並不合理,建議延長單位的保養期到12至24個月。此外,售樓書及買賣合約應列明樓宇的天花及結構保養資料,以增加透明度。

其他建議包括:

  • 加強巡查及增加懲罰
  • 加強檢視樓盤廣告
  • 增加銷售安排的透明度
  • 鼓勵周詳的購買決策
  • 加強銷售監管局的認知及功能

消委會主席黃玉山教授表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是消委會多年來致力打擊猖獗的不良銷售手法得來不易的成果,這些不良手法嚴重損害準買家利益。

黃主席總結:「研究明顯發現有不少地方有待改善,才能確保消費者在市場上得到公平的待遇。期望各方,包括政府、相關監管機構及業界,能仔細參詳報告中的建議,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