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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 促審視有關濫用市場權勢的指控

  • 2013.12.19

簡介 | 報告摘要 | 完整報告 (只供英文版)

消費者委員會對兩間大型連鎖超市: 百佳和惠康,在雜貨零售市場上的市場分額日益擴大,並有表面軼事證據顯示,兩間連鎖超市曾向供應商及競爭對手施以限制商業行為深表關注。

消委會於最新一分「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促請競爭事務委員會,在競爭條例全面實施後,就兩間最大型的連鎖超級市場是否濫用市場權勢(market power),以從事反競爭行為進行審視。

今天發表的120頁報告旨在分析現時食品及家居日用品市場的競爭情況、評估市場競爭者所擁有的市場權勢、以及推尋有關反競爭行為指控的表面證據是否存在、長遠而言會否損害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競爭。

是否存在市場權勢一般會參考與其相關的具體情況,例如市場進入障礙(barriers to entry)、有關市場參與者的市場佔有率、及懷疑有市場權勢者的市場操守。

 

市場權勢的可能存在

報告結果顯示兩間最大型的連鎖超市店舖數目分別佔食品零售市場分額28.6% (百佳)和 33.9% (惠康),加起來共佔食品零售市場分額達62.5%(總共562個零售點)。

按國際常用的指標赫希曼指數(HHI)去衡量食品零售市場的競爭情況,當中考慮到公司在雜貨市場的相對規模及分布,市場集中度屬中度。

由於兩間連鎖超市各持市場分額不到四成,但仍佔市場逾25% 的分額,這並不足以證明任何一間不具市場支配力量(market dominance),應與此密切監察。

隨著兩間最大型的連鎖超市持續擴張,小型超市(分店數目少於兩間)無論在分店數目或市場分額上卻日漸萎縮,相對之下兩間大型超市的勢力更為彰顯。

根據政府統計處於1999年及2011年公布的數據,小型超市營運者的數目在過去12年間大幅下跌16%;而2011年的統計數字更反映,小型超市營運者所佔的行業整體樓面面積非常少,在1% 以下。

盡管不同區域的零售拓展往往受制於政府的土地利用政策及連鎖零售企業的策略決定等因素,要注意是現時香港很多零售物業也是由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管理,其物業組合包括興建於商場內的零售空間,內部樓面面積約1,100萬呎。

「領匯」與大型連鎖超市營運者之間的綑綁式租務安排,讓大型連鎖超市得享大幅度的價格優勢,但個別店舖營運者和「領匯」之間並不存在這種優惠安排,無形中助長大型連鎖超市營運者在市場上的優勢。

 

市場操守及不公平合約條款

報告披露有軼事證據顯示兩間連鎖超市曾利用議價能力,向供應商施以限制的商業行為和壓力。

透過與供應商不記名的訪談和問卷調查,報告進一步揭示行業內一些不公平營商手法,包括與零售商談判供應合約時,供應商的議價能力被限制;被阻止向其他零售商提供優惠折扣;零售商生產自家品牌與供應商的品牌競爭;零售商在續約時加入對供應商不利的條款。

根據調查研究資料顯示,具優勢的兩大超市明顯擁有一定程度的市場議價能力:有75.6%的受訪供應商表示在訂定合約時被零售商加入不平等的條款;只有少數(27.3%)表示可在談判供應合約時,就交易量、上架費及廣告費、損壞貨品津貼和分擔未售出貨品成本等範疇加入條款,以保障自身利益。

有部分被訪者透露,他們常被要求承擔一些未訂明在供應協議範圍內的項目支出,例如廣告費和未售出貨品的費用。在難以控制零售價、以及懷疑價格被連鎖超市操縱的情況下,供應商認為難與零售商的自家品牌競爭。

消委會並非調查機構,沒有獲取資料的權力,故難蒐集有力證據確定連鎖超市曾以市場權勢在本地市場的層面影響貨品與服務的價格、質素及種類。

是否有連鎖超市企圖誘使供應商訂立排斥競爭對手的專營行為(exclusive dealing)、規定零售價(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及拒絕供應給其他商戶,以妨礙市場競爭,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及搜證調查。

以上是消委會今天(十二月十九日)公布的「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中主要調查結果及結論。

 

報告建議

消委會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在競爭條例實施後,就報告的調查結果作進一步審查,以評估是否有個案觸犯法例。

根據競爭條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不得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

具調查權力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就一些重要議題,例如相關市場(相關競爭者)的定義、市場權勢是否存在或被濫用、以及反競爭行為的具體指控作出研究和探討。

若零售商被證實具「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競爭事務委員會應就報告觀察到的行為,是否違反競爭條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作出調查。

與此同時,業界可制定某些措施,令市場參與者能就其認為是不公平的手段所蒙受的侵損,有渠道去表達他們的關注。零售商向供應商施以高壓手段的情況在其他司法制度下可能屬不公平或有問題。

消委會重申2003年的報告建議,提出在雜貨市場中制定行為守則,並建議由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主持一個有關不公平競爭投訴的業內平台,作為行業各方所能接受的建議。

消委會認為一套自律機制有助整個行業遵從競爭條例,例如澳洲及英國的超市行業自律機制對當地的競爭法起輔助而非取替作用。

最近消委會也留意到公眾對雜貨行業併購消息的關注,惟競爭條例並未包含有關合併和收購的條款(除電訊行業)。

有見及此,消委會注意到政府承諾在競爭條例實施數年後對條例作出檢討。消委會促請政府在未來的檢討中,考慮引入跨行業的合併管制制度,賦予競爭事務委員會權力去監督市場上可能損害公眾利益的合併和收購。

除以上建議外,消委會認為有需要不斷透過獨立的市場調查和查詢去監察市場的競爭情況。

最終目的是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和在適當的時候採取措施去維護市場競爭,提升公眾及業界對雜貨業蓬勃發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