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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 2001.04.23

一、檢討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能

(1)    消費者委員會經常有就其職能作出檢討。

(2)    消費者委員會於一九七四年成立時,其職能為處理與貨品有關的消費者權益。

(3)    一九七五年,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能推展至處理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權益課題。

(4)    八十年代後期,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能於一九九二年再延伸至包括「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權益的保障。

(5)    在一九九四年以前,有關公用服務如電力及公共運輸公司、廣播公司及法定機構提供的貨品和服務,並不納入消委會的職能範圍。此項限制因八○年代末的檢討而取銷。

(6)    消費者委員會有計劃就其職能作另一次檢討。其中一個議題是研究應否在法例上界定「消費者」及為「消費者權益」下定義。本會準備進行意見調查及安排專題小組討論,以廣泛諮詢意見,我們歡迎立法會議員提供精闢的意見。

二、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

(1)    消委會履行《消費者委員會條例》賦予的法定的職能,多年來因應社會的需要而擴展工作範圍。

(2)    消委會沒有執法權力,但透過不同形式的工作,保障及提升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的工作,由消委會辦事處執行,範圍從回應社會需要,開展新的服務,保障消費者權益,以至對各行業的競爭情況及營商手法展開研究、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糾紛、發放資訊、提供諮詢服務、舉辦消費者教育活動、測試產品並進行深入研究和調查、及回應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諮詢文件和報告,為加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而努力。

(3)    消委會於一九九四年成立消費者訴訟基金,就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個案,提供法律援助。

(4)    消委會制訂了基準行業守則,鼓勵行業及專業團體草擬或改善所屬的行業守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5)    近年消委會積極倡導競爭政策。

三、調查權力

(1)    消委會沒有法定調查權力,故從未以執法機構角色進行任何「調查」。

(2)    在處理投訴時,消委會研究投訴因由及建議化解糾紛的方法,透過斡旋來調解消費者和經營者的紛爭。若個案有充分理據而未獲圓滿解決,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可循法律途經追討賠償,並予以協助。

(3)    若有經營者屢勸不改致令消費者權益受損,消委會點名公布其不當經營手法。

(4)    對一些與市場競爭有關的投訴,消委會按個別情況,收集及分析資料、進行研究。但因沒有「競爭法」賦予的法定權力去「索取」資料,故消委會靠對方合作,取得所需資料。

(5)    消委會在完成研究後,有責任向政府及公眾提交建議。

四、執法

(1)    消委會並非執法機構。

(2)    不肩負執法的責任是消委會經考慮後明確的決定,我們會視乎將會進行的檢討結果而決定是否需要維持或改變這立場。

(3)    消委會認為消費者及消委會遇到的有關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問題,部分原因是本港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例尚未臻完善。故此,在過去廿七年來,消委會不斷檢討現有法例是否恰當,因應需要而倡議修改法例,以便有效地保障消費者。

(4)    消費者委員會認為其建議的公平競爭法,應由一個獨立的機構去執行,以提高達致公開和公平的標準。

(5)    消委會最近建議修改《消費者委員會條例》,賦予消委會訴訟權,以委員會名義代表消費者向法庭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