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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今日點名公佈本港兩間搬運公司以不當經營手法,令消費者蒙受損失。

  • 2000.09.19

消費者委員會今日點名公布本港兩間搬運公司以不當經營手法,令消費者蒙受損失。

消委會共接獲26宗有關這兩間公司的投訴,涉及$330,000的運費及保險費。

為了令消費者提高警覺,避免有更多消費者受影響,消委會決定點名公布左列兩間公司:

(一)東亞遷運

地址:新界上水上水中心地下1003室

(二)東亞環球有限公司

地址:新界粉嶺樂業路8號豐樂工貿中心3樓3室
 

由去年九月開始,消委會分別接獲16宗對東亞遷運和10宗對東亞環球有限公司的投訴。

根據商業登記資料顯示,東亞遷運在1998年12月首次登記,其經營者曾經是東亞環球有限公司的董事。

兩間公司都在廣告上聲稱在本地和海外提供到戶搬運服務。

部分投訴人為曾經居港的外地人士,他們曾委託這兩間公司將個人和家居物品運往其原居地。但被託運的物品卻沒有送達,甚或出現延誤、損毀、甚至遺失。

消委會接獲有關海外搬運的投訴,在近月顯著上升。今年頭8個月共收到24宗投訴,97年有12宗,98年有16宗,99年則有6宗。

有關本地搬運的投訴數字變動不大。1997年有33宗,98年有32宗,99年有36宗,今年1至8月有21宗。

消委會在接獲此等投訴後,曾代表投訴人與該公司聯絡並曾嘗試調解,並且向該兩公司發出警告信,但兩間公司都沒有採取行動去解決此等個案,或作出賠償。消委會亦曾建議部分投訴人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

消委會亦已將部分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的投訴轉介給警方調查。

 

有關這兩間公司的投訴性質非常類似,其不良經營手法可分為兩類:

交貨不準時或不交貨

由於被點名的公司涉嫌沒有付款予船運公司或其海外搬運夥伴,令投訴人的貨物被扣押在目的地的貨倉內。

其中一個個案,投訴人指稱由於東亞環球有限公司和船公司的財務糾紛,令其所託運的一輛汽車被扣押在英國一個貨倉內達8個月之久。

另一個涉嫌延誤的理由是基於該公司的經營方式,據投訴人指出,他們在未能依時收貨之後,才從該等公司獲悉他們祗會在一個貨櫃裝滿時才會付運。但兩間公司的職員都曾口頭承諾一個較早能付運的日期,卻沒有依期執行。

其中一名投訴人將其家居物品委託東亞遷運託運至西班牙,六個月後,所託運的物品仍然儲存在本港的一間的貨倉,未清楚會否或何時付運。

遺失或損毀

部分投訴人指稱這兩間公司未能小心處理其物品,導至物件損毀或遺失。

其中一名投訴人委託東亞遷運儲存及搬運54箱物件,在該公司儲存了三個月後,最終只有30箱到達目的地,但搬運公司拒絕賠償給投訴人。

另外一名投訴人的古董佛像在託運途中遭到破損,但東亞遷運仍拒絕賠償。

有另一部分投訴東亞遷運的投訴人在投保後仍未知悉承保公司的名稱,在向該公司索取保險索償表格,或要求搬運公司提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名稱時,都不得要領。

 

消費者聘用搬運公司時,應注意以下的事項:

一、預先決定需搬運的物件數目;

二、向多間搬運公司索取估價;

三、選擇搬運公司,除價錢外,亦應注意公司所獲的口碑,如曾有朋友或親戚聘用,亦可詢問有關公司是否值得信賴及服務良好;

四、選擇了適當的搬運公司後,便應與公司書面約定包裝物件及搬運日期和時間;

五、需運送的物件應用紙箱包裝妥當,並標示清楚箱內所載物件,若箱內有容易破碎的物件,更應寫在顯眼地方,使搬運工人易於識別,以便在搬運時加以留心;

六、不應預先繳付所有費用,以繳付部分訂金或最後才付款為佳,所有繳付的款項,均須取回收據,若購買搬運保險,亦應索取收據及保單;

七、向搬運公司查詢所購保險的詳情,例如投保項目是否包括搬運途中物件遭不當處理而受損,或被盜竊等;

八、在搬運當日,盡量避免只有老弱的家人在場,應盡量安排與搬運公司訂合約及清楚物件擺放位置的人士在場,以便在必要時指導搬運工人;

九、物件運送到目的地時,應立即點算及檢查清楚,倘發現物件有所損失,應立即向有關方面追討。

 

根據《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假若合約上沒有訂明提供或完成服務的時間,或者合約上沒有任何條文指明服務須要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該法例規定提供服務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或完成服務。此外,服務提供者亦須以適當的技術和謹慎的態度提供服務,否則消費者有權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