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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住宅樓宇住戶應有優先購買或租用該物業車位的權利。

  • 1997.08.29

私人住宅樓宇住戶應有優先購買或租用該物業車位的權利。

這是消費者委員會的「私人住宅樓宇車位研究報告」的重點。該報告向政府及地產建設商會提出多項建議。

消委會指出,政府批地條文及有關文件指明住戶有使用車位優先權,清楚顯示了居住權與車位佔用權是相連的,但實際情況卻未必經常如是。

市民對私人住宅樓宇車位的售賣及租賃不時有投訴,消委會的建議,保障了私人樓宇車位使用者的權益。

消委會指出一些私人住宅樓宇,車位有供求不平衡的現象,因為樓宇單位和車位數目的比率,在四比一至七比一之間。

一九九五年運輸署的「泊車位需求研究報告」指出,車位的整體需求數目為二十六萬四千六百九十九個,而供應量為二十三萬九千個。從整體計算,雖然只有一成的供應差額,但在個別地區則有嚴重的短缺情況。

供求的差距大,不但令車位售價大幅上升,也導致租金調升頻繁;加上有些發展商,把車位出售或租予非該物業的住客或業主,或至可能有炒賣車位的情況,令問題更加嚴重。

從一九九四年初至目前為止,消委會共接到一百六十二宗與車位有關的投訴,涉及四十三個私人物業。

消委會於一九九四年接獲十六個屋的住戶投訴車位月租銳增,平均達百分之三十三,其中一屋的增幅竟達百分之五十七。

消委會隨即與政府和有關機構商討,並提出建議,隨後政府亦有針對問題,推行了一些改善措施。例如改變目前劃一的車位比率,因應各區的需求,設定應有的比率。又要求地產商在售樓說明書內,列明出售或出租車位的數目(只限同意方案的樓宇)。

現時,發展商推出樓盤時,只在售樓說明書內列出車位總數目,但毋須說明車位是出售或出租。

最近再有消費者提出車位投訴,鑑於越來越多市民有能力購置車輛,及未來幾年本港將大量興建大型屋。消委會經研究後,認為必須從整體角度去探討這項備受消費者關注的問題。

消委會的研究發現,構成車位問題及投訴的六個因素為:

  • 私家車數目增加
  • 私家車位供應有限
  • 租用車位缺乏租權保障
  • 發展商公開租售私人住宅樓宇的車位,使非該物業的住客或業主也可租用或購買
  • 有關當局沒有對違反車位使用規定的人士採取行動,及
  • 一些發展商未有提供足夠資料予車位使用者

消委會的五項建議如下:

建議一:批地條文具體清楚說明

地政署在一些批地條文中已規定,只有住戶或訪客的車輛才可使用該私人住宅樓宇內的車位。據過往經驗,單針對使用權限制並不足夠。政府應在所有住宅物業發展的批地條文內清楚註明:

  • 只有住宅單位的業主(對物業享有獨有管有權和佔有一分不可分割分數的住宅業主),才可購買車位;
  • 若車位不擬出售,只有該住宅樓宇內的業主及∕或住戶才可以租用。
  • 發展商可向地政署申請把證實屬未能租∕賣出的車位,租售予非住戶。

建議二:引進法定的租賃和租權保障

根據現時的《業主及住客(綜合)條例》,車位與住宅單位若以配套形式租出,才受該條例的規限。為解決單租用車位時的租用權保障問題,《業主及住客(綜合)條例》內「住宅處所」及「住宅租賃」有關的條款應予修訂,使車位使用人有一些如知會期限、第一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保障。又無論私家車位是透過租賃協議、許用合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安排出租,同樣納入條例的範圍。加強了這方面的法律保障後,將可有效地解決只租賃車位時缺乏租用權保障的問題。

建議三:授權物業管理人或業主立案法團執行車位使用規定

執行「車位使用規定」方面,現時仍存在實際的困難。實施以下做法,可望改善現行的情況:

  1. 新樓盤的公共契約應加入車位使用規定的條款,並授權物業管理人或業主立案法團對違反使用規定採取行動;

  2. 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授權業主立案法團執行「車位使用規定」。

建議四:披露車位的租售形式

在批地條文,建築規約和「同意方案」樓宇預售條件內,除要求發展商披露車位出售或租賃的數目,還須包括車位的大小、位置及價錢等。正如地政署有關「同意方案」對預售樓花的規定,發展商在預售車位時(未入伙單位),亦同樣須在七日前公布車位的大小及位置,並在預售前三日公布車位的價格。

已落成的物業,當發展商日後把原先租賃的車位發售,應予使用車位的住戶合理的通知期,讓住戶有充分時間考慮,同時亦須照上述規定,讓住戶知道車位大小、價錢等資料。

建議五:地產發展商宜制訂營運守則,包括車位的銷售∕租賃辦法

地產發展商應向消費者提供準確的資料,及依照一套最佳的營運守則來售賣樓宇。消委會建議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制訂該營運守則,這套守則應同時適用於車位的銷售和管理方面。

消委會的以上建議申明重要的原則,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特別是在修訂一些法例或合約時需要考慮實施的細則,消委會相信報告發表後,能集思廣益,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獲得保障。

此外,消委會亦請政府進一步研究是否可讓物業的管理人或業主立案法團,成為所有業主的信託人,持有及管理物業內的車位,以加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