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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擊搜查店鋪涉嫌非法售賣和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及管有未經註冊的中成藥

  • 2014.01.16
衞生署今日(一月十六日)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突擊搜查三間位於旺角區的零售店鋪,發現有關店鋪涉嫌非法售賣和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及管有未經註冊的中成藥。

根據情報,衞生署調查發現有關零售店鋪擺放涉嫌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及中成藥以供出售。被檢獲的產品包括眼藥水、胃藥、傷風感冒藥和止痛藥,都是以日文標籤標示,初步資料顯示部分產品標示含有第I部毒藥,如「布洛芬」、「雙氫可待因」和「新斯的明」,部分則標示含有藥材。根據衞生署記錄,該些產品並非註冊藥劑製品或中成藥,它們的標籤並沒附有香港藥劑製品或中成藥註冊編號。初步調查發現,有關產品是從外地購入。

警方於行動中拘捕三女及兩男,年齡介乎十九至六十歲,他們涉嫌非法售賣及管有第I部毒藥和未經註冊藥劑製品,以及管有未經註冊的中成藥。

調查仍在繼續。

衞生署發言人說︰「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及中成藥,其安全、效能及品質均未獲保證,因此可能對市民健康構成風險。而不適當服用止痛藥,例如『布洛芬』,可引致腸胃出血, 而使用含『雙氫可待因』及『新斯的明』的藥物可導致噁心及嘔吐。市民不應在沒有醫護人員的意見下自行服用藥物。」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有藥劑製品均須向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合法於市面售賣。第I部毒藥則只可於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在藥房售賣。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及第I部毒藥均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任何人不可銷售、進口或管有未經註冊的中成藥,違例者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發言人強烈呼籲市民,切勿購買或使用成分或來源不明的產品。

發言人呼籲︰「已購買並正在使用上述產品的市民應徵詢醫護人員的意見。市民可於辦公時間內,將有關產品交予灣仔皇后大道東二一三號胡忠大廈一八五六室衞生署藥物辦公室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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