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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呈交立法會《2010年競爭法條例草案》委員會意見書

  • 意見書
  • 2010.11.30
  1. 消費者委員會過往曾進行多個不同行業市場競爭情況的研究,例如汽車用燃油,超級市場,廣播和家用燃料,發現不完全的市場競爭會造成對消費品價格上升和增加企業營運成本的現象。在本會 1996年 "公平競爭政策:香港經濟繁榮的關鍵" 的報告中,本會指出一個全面的競爭政策和一套法規,可消除私營公司進入市場的障礙,防止合謀定價、分割市場或其他反競爭的手法扭曲自由競爭,令香港企業的經營成本能維持在具競爭力的水平上。
     
  2. 世界上有100多個經濟體已訂立了競爭法,監管價格操縱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商業活動。本會支持禁止反競爭行為的競爭政策藉以達致公平競爭,提高行業競爭力,電訊業和銀行業的情況顯示,競爭導致更低的價格,更創新的產品,更多選擇和更好的服務,絕對使消費者受益。
     
  3. 有關房屋委員會鐡閘供應商及大埔街市招標的事例說明,目前香港未有足夠的措施規管市場上合謀進行反競爭的活動。反觀不少海外競爭局近年起訴多個跨國卡特爾 (cartel),如維生素卡特爾,穩定劑和PVC改性劑卡特爾,液晶面板卡特爾以及貨運航空公司卡特爾,都證明他們的壟斷行為大大提高了許多亞洲經濟体系的生產成本,當中香港也受影響。
     
  4. 消委會支持條例草案內容的概括性行為準則,以涵蓋可能在市場出現的所有類型之反競爭行為。由於反競爭的市場行為能迅速在市場發展而損害消費者者利益,如要倚靠修改法律來規範,可能來得太遲,難以快速扭轉造成的損害。
     
  5. 法律的主要關注的不在於規管什麼業務活動,而是怎樣可以確保有足夠的競爭保障。競爭在市場經濟發揮效用,市場不斷演變,需要一個有足夠靈活性的監管框架,以適應其變化。
     
  6. 再者,許多案例都顯示,限制性合約或限制性的商業手法,並不一定會限制競爭,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限制競爭是一個經濟概念的問題,一般來說應該透過經濟分析,以判定一個協議或商業行為會否帶有反競爭效果,而不是單單識認一個特定的行為。
     
  7. 本會留意到有意見指出,法例沒有明確說明那種特定行為屬反競爭行為,會產生不明朗因素。這個看法不能忽略。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一個慣常做法,是以一些作指引補充和定期由競爭局提出補充解釋。消委會支持這種做法。事實上香港電訊及廣播業也採用這種做法。
     
  8. 消委會促請議員支持立法,以保障和促進市場競爭,抗衡市場上的反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