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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建議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諮詢文件呈交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 意見書
  • 2010.10.12

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樂於向財經事務委員會提出對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意見。
     
  2. 一直以來,當討論專業界別的規管問題時,社會人士傾向從專業運作的角度出發,以致關注點往往落在「外行人管內行人」及其恰切性等問題,而甚少從消費者角度探討行業自我規管能否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投訴數目上升

  1. 消委會收到有關保險業的投訴,由2000年1月起計平均每年接近400宗,2010年1月至8月則收到230宗,十年來消費者的保險投訴數目有上升趨勢(見附表)。
     
  2. 有關的投訴性質,除了恒常出現的問題,包括保險公司拒絕承保、保費增幅過高、拒絕或拖延賠償、以及銷售代理(就紅利保證、供款年期、中途退保等事宜)提供失實或誤導資料外,近年增加了新興投資相連保險產品的投訴(2007年31宗、2008年51宗及2009年42宗),所涉及的問題亦越來越複雜。
     
  3. 消委會認為,如果消費者權益在行業自律的機制下未能獲得充分保障,應研究其他監管模式,例如成立獨立的監管機構。

公眾對行業自我規管缺乏信心

  1. 行業自我規管,優點是規管者熟悉行業運作,相信可以較易掌握問題所在從而快捷處理及解決。但另一方面,不少意見認為行業團體在處理涉及業界本身的投訴時,「自己人管自己人」的模式有欠中立,令外界質疑由業界支持的行業團體,是否起到有效的監察作用。
     
  2. 保險業由三個自我規管機構去規管中介人,存在角色及潛在利益衝突。因機構屬會員資助的行業團體,為免招致會員投訴,有可能對嚴厲執行紀律處分有所顧忌。縱使它們已加入一些非業界人士參與處理投訴,亦難以消除公眾認為它們會偏袒業界的印象。
     
  3. 再者,這些機構的調查及懲處權力有限,不能作出全面有效的規管。例如:不能翻查公司的文件和帳目(因屬同行之間的商業祕密)以便進行詳細調查;由於懲處方式以暫停或取消註冊為主,刑責較重,這些機構因而可能從寬處理犯規者。
     
  4. 此外,現時監管較為分散,消費者尋找正確的單位處理他們的投訴並不容易。由獨立的法定機構直接處理行業監管及紀律等問題,可以較為客觀及公正,其公信力及認受性亦會增加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獨立的保監局

  1. 消委會支持成立獨立的保監局,改善現有保險業監管架構,加強保障現有及將來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就諮詢文件的其他建議,消委會有以下意見:

監管職能

  1. 關於賦予金融管理局與保監局類似的權力,讓金管局規管銷售保險產品的銀行職員的操守,消委會認為宜小心處理,避免出現監管重疊,導致監管成本增加,最終可能轉嫁予消費者;或由於權責不清以致出現監管缺口,甚或在規管上(法規及執行方面)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因而引致監管套戥,不利於保障消費者。
     
  2. 此外,保監局與將來成立的投資者教育局,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在推動消費者認識保險產品的教育工作方面,亦必須建立緊密的合作安排,避免浪費資源。
     
  3. 在消委會接到的保險投訴中,有不少是涉及消費者投訴保費增幅過高,以及被誤導而購入不合適的保險產品。消委會相信,公眾對作為獨立機構的保監局有一定的訴求,祈望它能夠擔當積極的角色處理他們的問題,從而有效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徵費

  1. 諮詢文件建議,保監局的部分經費來自就所有保單徵收保費的0.1%的徵費,而最終保監局70%的開支將由此項徵費支付。但文件未有交待保單徵費由誰支付。
     
  2.  參考香港很多監管機構(例如金管局、積金局和存款保障委員會等)及外地的金融監管機構(例如英國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加拿大the 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美國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監管機構的經費主要由行業負責,而不會由消費者負責支付監管行業的成本。
     
  3. 消委會認為,政府有需要向公眾清楚交待保單徵費由誰支付。

    - 消委會不支持由保單持有人直接支付徵費,亦反對將監管行業的成本轉嫁予消費者。

    - 徵費若由行業支付,消委會建議政府須設置保障措施,以確保保費不會因而被不合理地調升。
     
  4. 若政府最終不採納國際間的一般做法,決定保監局的經費由保單持有人直接支付,消委會認為,必須清楚向公眾交待徵費的用途,包括用於保障保單持有人權益的工作範疇和成效,以及這方面的工作支出佔保監局支出的分數。
     
  5. 在收費結構方面,消委會建議,可考慮引入服務相關的費用,例如向被投訴的機構收取處理投訴的費用,以反映涉及的調查工作的成本

結語

  1. 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消委會認為,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是急切及必需做好的工作!
     
  2. 政府早於2003年已作過類似的諮詢,唯一直沒有太大進展,如今再次提出成立獨立的保監局,消委會希望能夠加快立法工作,令市民能夠得到更佳保障!

附表:消費者委員會有關保險業的投訴

年分保險投訴數目
2000246
2001338
2002380
2003472
2004401
2005404
2006414
2007398
2008425
2009447
2010 (1-8月)230
共:4,155